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4页1、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
2、等有关规定执行。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三、财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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