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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保险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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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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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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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保险学复习1、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2、风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如何度量风险?3、为什么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之一是不会发生特大灾难事故?4、如何理解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5、保险与银行储蓄的区别有哪些?6、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7、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吗?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对特定的标的投保。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他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8、保险合同和一般经济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9、保险人做出除外责任的规定是基于什么理由?10、简述保险合同的几种解释原则? P8411、保险市场有哪些参与者?他们各起到什么作用?P89,供给方p99 p126,保险产品需求方p114,市场的监管方p135.1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有什么区

      2、别和联系?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联系),但三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估人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可以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公估人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重复

      3、保险的分摊方法?答: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一)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就是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承保人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份。(二)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国大陆选用这种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有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三)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三) 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答:绝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第一,当损失小于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第二,当损失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相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第一,当标的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起赔额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说: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免赔率时,保险人将不

      4、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在内的全额赔偿);第二,如果损失未达到免赔率,则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注意: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原因在于: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免赔率)(四) 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答: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的内容有四点,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二 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保险的范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楼梯、天台等都不算家庭中)。三 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四 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艺术品。五 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公司不承担。例如折旧损失;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赔,若以收费要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我们要看其规定的意义。总的来说,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限定责任范围,是由其企业性

      5、决定的。这有三点原因:第一,为避免巨灾;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选择。(五) 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书P82答: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六) 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愿意接受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但不是所有纯粹风险都承担,筛选的条件就是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的条件有:(1) 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风险的偶然性包含两方面: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二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2)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3) 风险不是投机的。

      6、(4) 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5) 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6) 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7) 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七) 保险合同的特点?答: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一) 保障性 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二) 最大诚信合同(三) 双务性合同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 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四) 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五) 射幸性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

      7、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六) 要式性合同 (七)有偿性合同(八) 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答:保险赔偿的形式有三种: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换置。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2. 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3. 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2) 比例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它的限制是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九)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的相关问题?答:(1)受益人的指定: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是以指定方式产生的。如果受益人是由指定方式产生的,则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不得以类名(如妻子、配偶、儿女等关系词)。第二种产生为法定产生,法定产生通常是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受益人。(2)受益人的

      8、变更: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3)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为受益人,只有已经死亡了的人不能成为受益人。(4)受益权的问题:来自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譬如说受益人触犯刑法,受极刑)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在此三种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是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如果受益人自动放弃受益权,并不等于合同的受益权被消灭,受益权仍然归被保险人。(十) 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答: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这通常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里面,因投保人交不起保费的情况下;而财产保险是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所以不常有。保险合同的恢复(复效)是指被中止

      9、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其条件为:第一,要申请;第二,要协商;第三,要经过宽限期;第四,要补交保费;第五,要在复效有效期内申请复效。(复效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合同法定解决)注意:中止和复效是相连系的,而且只限于长期的人身保险;复效时也要履行告知义务。(十一)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答: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用,包括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2、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3、失踪时间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 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 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 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十二)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答:(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各种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二)保险期限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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