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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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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编号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经管 系 专业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 (职称: )二一二年五月摘 要在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导游回扣”现象屡禁不止,高额的“回扣”严重影响了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介绍了“导游回扣”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导游回扣”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对策AbstractABSTRACT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hinas tourism industry, guides rebate phenomenon of repeated high commission seriously affec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tour guide rebate form of expression, and analysis of its causes and hazards, and proposed a

      2、series of concrete measures to solve guides rebate.Keywords: tour guides rebate;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目录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目 录I第1章 绪论1第2章 “导游回扣”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22.1 “导游回扣”的主要表现22.1.1购物回扣22.1.2自费景点回扣22.1.3餐饮回扣22.2导游回扣的原因22.2.1导游和旅游服务人员收入较低22.2.2旅行社的恶性市场竞争32.2.3消费者冲动的心理因素32.2.4政府监管力度不够3第3章 “导游回扣”现象的合理性分析42.1从法律层面上讲“导游回扣”不是回扣42.1.1“导游回扣”不符合商业回扣的主体特征42.1.2“导游回扣”不符合商业回扣的目的特征42.2经济学视角下的“导游回扣”合理性52.2.1导游回扣是外部经济的要求52.2.2导游回扣实质是一种寻租行为52.2.3导游回扣有助于实现帕累托效率6第4章导游回扣与索要小费问题的危害74.1国家遭受税收损失74.2导游产生短视效应,不利于服

      3、务质量的提高74.3游客直接受害,并对借助于旅行社出游越来越缺乏信心74.4旅行社内部管理难度加大7第5章 正确处理好导游回扣现象的对策84.1整顿旅游市场,规范旅游市场监管体系84.1.1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体系84.1.2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和管理84.1.3加强对旅游购物店的监督和管理84.1.4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84.2导游职业体系的建设和完善94.2.1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使导游收入合法化94.2.2完善导游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导游激励机制94.2.3建立导游的职业保障体系,促使导游职业终身化9参考文献11致 谢12ii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第1章 绪论 “导游回扣”是指旅游商品供给商为了更多的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支付给导游和旅游社等中介方的各种好处费。由于这种好处没有如实入账,缺少税务部门的监管,所以旅游界习惯地将这种“中介费用”称为“回扣”。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导游回扣”现象一直倍受关注。从1997年戴学锋先生的“关于打击旅游业中的回扣的几点想法”到2007年蒋晟、阎友兵先生的“旅游购物回扣的经济分析与调控模式研究新制度经济

      4、学的视角”,十余年来关于“导游回扣”现象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学者们的文章提出了很多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但从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导游回扣”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第2章 “导游回扣”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2.1 “导游回扣”的主要表现在现实旅游活动中,“导游回扣”主要以旅游者消费为前提,但并不是说,所有旅游消费都会带来“导游回扣”。根据笔者调查,“导游回扣”主要表现为购物回扣、自费景点回扣和餐饮回扣等几个方面。2.1.1购物回扣“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六大要素,可见,“购物”在旅游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旅游线路中都安排有购物环节,购物地点已经由旅行社安排好,导游人员带领游客按旅游接待计划前往。一般选购商品都为目的地代表性纪念品,旅游者也有很强的购买欲望,如果价格不是很贵,质量又有保证的话,购物金额会比较大,因而回扣总额也比较大。但所购商品良莠不齐,旅游者一旦发现所购商品质价不符时就会投诉。所以说,购物回扣是导游回扣的主要来源,也是旅游投诉较多的“导游回扣”。2.1.2自费景点回扣景点门票本应是“旅游包价”的范围,但是各旅行社为了应付价格竞

      5、争,不断压缩景点门票费用支出,把目的地最具代表性的景点变成自费景点。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体线路报价,便于招徕游客;另一方面可以给导游留下赚取回扣的机会,减少导游讲解费用的支出。也有些导游为了高额的景点门票回扣,而强力推荐一些较差的“线外景点”。游客在参加自费景点项目时,导游人员从中赚取回扣。2.1.3餐饮回扣不同地域的生活特点形成了不同的餐饮习惯,我国各地都有代表性的风味饮食产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旅游目的地非常重视对本地餐饮特色的挖掘、开发与宣传。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旅游,品尝一下当地的菜肴,体会一下当地的文化,已成为旅游者的普遍意识。因此围绕风味品尝消费,形成了一种新的回扣形式。由于回扣金额较小、各地消费水平不同,这种回扣一般不容易引起旅游者的注意。除了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产品不断丰富,“导游回扣”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2.2导游回扣的原因2.2.1导游和旅游服务人员收入较低导游服务是一项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高度结合的服务性工作,而旅游业又是一个受气候环境与政治经济局势影响较大的行业,往往在淡季,导游与景区工作人员的收入会较低。从工资结构上看,我国导游人

      6、员薪酬的构成是:基本工资或零底薪+回扣+小费,导游虽然曾经是个“金饭碗”,但随着现在导游人数逐年增加,导游行业已趋于饱和状态,虽然部分优秀导游仍然属于高收入阶层,但有不少普通导游收入并不高,还有些导游必须兼职才能勉强维持生活。另外,服务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导游不享受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成为旅行社的导游后却不是正式员工,即便作为正式员工也没有底薪。久而久之,因为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的薪酬制度就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就只能靠拿回扣。现今大部分导游人员自身的素质不高,因为就业门路少,而报考导游证的门槛低,其中部分低素质人员,他们缺乏职业道德,利用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2.2.2旅行社的恶性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往往以低价甚至近几年还出现了零团费接团的“削价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削价竞争有利于净化旅行社市场目前多、小、散、乱、弱的局面,造就一批大企业,这种削价竞争也能给游客带来一定的实惠。但旅行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真正实现“零团费”是不可能的。在降价的同时为保住利润,只能采用“先降价,后降服务”的方法,降低食宿标准、减少

      7、旅游景点、压缩旅游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等经营方式,或靠各种回扣和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率,甚至部分社还通过克扣旅游保险费来增加收入。有些有实力的旅行社还可以在包机中有一定的利润,而小旅行社只能主要靠购物了。虽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2.2.3消费者冲动的心理因素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而跟团旅游是主流。由于旅游者到了景区,人生地不熟,只能听从导游安排,在导游人员与景区服务人员的宣传下,不自主的跟风、“贪便宜”购买旅游商品,而这些商品其中又有很多价格昂贵且实用性不大的,他们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思考导游带他们去的定点商店的商品是否是自己所需,是否质价相符,就冲动地做出购买决定,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带来了可观的回扣。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在拥有私家车后,选择自驾游,也是为了避免跟团旅游中的一些弊端。2.2.4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

      8、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旅游行业法规,但是其中指的是“明示”、“暗示”、“索要”,而游客自愿给的小费,导游是可以收的,对回扣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导游拿回扣是行内非常普遍现象。而在导游人员记分制度出台后,其中的分数条款也没有很多关于吃回扣而被扣分的规定。不单是旅游部门,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也缺乏相应的对策。在导游人员拿了回扣,游客发现商品质价不符后,虽然旅游监管部门会采取应对措施,但真正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取证困难,推卸责任的种种现象,大部分游客投诉无果,即使短期内整治了,过段时间又死灰复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第3章 “导游回扣”现象的合理性分析2.1从法律层面上讲“导游回扣”不是回扣2.1.1“导游回扣”不符合商业回扣的主体特征中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据此,回扣具有以下法律要件:(1)采用“账外暗中”的手段是回扣的本质特征;(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是回扣款项的来源;(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是回

      9、扣的主体特征;(4)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是回扣的主要表现。导游在旅游购买行为过程中的中间人角色,并不具备回扣所要求的的主体特征。从这一点上看,导游的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回扣”,而应该算是一种提成。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提成可以转化为佣金。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佣金具有的法律特征是:首先是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其次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可见,导游的这种提成如果经过公开并正常纳税,它也将成为导游的合法收入的来源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佣金。在现有条件下这种“暗中提成”应该称为“非法佣金”,用“回扣”来描述是很不恰当的,在司法处理上二者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2.1.2“导游回扣”不符合商业回扣的目的特征从目的来看,佣金是为了交易的实现,回扣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无论“导游回扣”属于佣金还是回扣,有一点是肯定的“它来自于旅游者的购物消费,它的多少取决于旅游者的购物消费额”。旅游商品经营商为什么要支付导游“回扣”呢?是为了交易的实现,还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导游在旅游购物过程中能够决定旅游者的交易行为吗?旅游者买与不买的决定权是在导游手中,还是在自己手中?导游带游客进了某个购物店,还能看作购物店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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