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个问题
6页1、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本文指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实施中的不足,希望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广泛探讨,进一步协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相互可比性。 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
2、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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