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16页1、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指标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 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 际,特制定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民用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导则,五县县城可参照执行。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和交通发展条件,按照附图划分为三 类停车设施配建分区:学资学习网 提供考研资料 一类区:秦州、麦积两区老城区; 二类区:城市更新区域和城市发展新区;三类区:指规划区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 区。第三条 天水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导则。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民用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 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 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五条民用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 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1第六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
2、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 100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第七条 建设民用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 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平米300025%且超过原建筑规模的, 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九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
3、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2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0%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鼓励利用20%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民用建筑物配建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少于总泊位数的。 10%第十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安全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米的不得小于米; 60 30(二)、路幅至米的不得小于米; 40 3070(三)、路幅米以上的不小于米。 4080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 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 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等相关规范要求。 JGJ100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 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各90%70%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二类区不得超过,三类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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