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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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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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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监管方法的通知银监发 201441 号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各省会(首府) 都市中心支行、副省级都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 治理公司:为加大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 合制定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监管方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4年 8月14日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监管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进展的 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下简称“资 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本方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专门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本方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方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

      2、 司操纵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操纵”概念按照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操纵,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集团 范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 大阻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阻碍。本方法所称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 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未受监管实体是指不直截 了当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专门目的实体等 其他附属经济组织。本方法所称集团范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 管机构)之间的和谐合作,对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中国银行业 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治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集团 并表监管,并负责集团层面监管。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同意有 关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银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 管部门加大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3、,和谐实现集团范畴的全面、有效监管。第四条 银监会建立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 估、及时更新,以确保对资产公司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集团审慎监管侧重于同集团经营有关联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集团审慎监管框架的差不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 内部交易、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资源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框架第五条集团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和谐运转的原 则,建立合理的治理制衡机制和治理运行机制,确保集团有效履行审慎、 合规的义务,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集团架构的一致性;(二)集团组织和治理结构的适当性;(三)集团重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四)集团母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集团风险治理、内部操纵等 重要部门的要紧负责人在集团治理中的适当性;(五)对集团内部利益冲突的治理;(六)集团内部操纵、风险治理体系、内部审计及合规职能。第六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4、,满足集团运营的组织、业务和风险 治理需要。集团母公司应规范指导附属法人机构建立和完善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在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 法人机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确保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机降服从集团 整体的治理要求。第七条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应对集团治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按照董事会授权就专业 事项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一)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团整体进展战略,制定集团战略应当听 取要紧附属法人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意见;(二)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集团内部操纵及合规情形,评估集团合并 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风险治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级治理层建立集团整体的风 险偏好以及有效、适当的内部操纵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的具体 内容参照商业银行并表治理及监管指引执行;(四)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集团关联交易的治理、审查和批准,识不 和操纵内部关联性引起的合规和风险咨询题;(五)薪酬委员会应负责审议集团鼓舞约束制度和政策。第八条集团母公司监事会应当履行对集团治理的监督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

      5、集团整体进展战略的制定及实施;(二)监督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制定,以及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监督集团整体风险、内部操纵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四)监督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治理、审查、批准及合规情形;(五)监督集团鼓舞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形。第九条集团母公司高级治理层执行董事会对集团治理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董事会关于集团治理的战略方针和重大决策; 制定集团治理制度,对集团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品牌文化 等实施有效治理,确保集团治理各项决策的有效实施;确保集团的监管、 合规以及审计咨询题得到及时解决,并落实监事会对集团监督的意见和建 议。第十条集团公司治理框架应当能够恰当地平稳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法人机构,以及各附属法人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集团母公司负 责制定能识不和治理集团内部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利益冲突来源包括 但不限于集团内部交易及定价,母公司和附属法人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 利润转移、风险转移等。第二节集团组织架构第十一条集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定其职能、业务条线和区域组织结构,确保整体的组织架构有助于集团稳健经 营,且不阻碍监管机

      6、构对事实上施有效监管。第十二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与业务策略和风险 状况相符合的治理架构,明确集团治理的职责、政策、程序和制度,建立 清晰的报告路线和完善的信息治理系统,确保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法人机构 的内部操纵、风险治理等关键职能的适当性。第十三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操纵集团 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操纵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附属法人机构的设置需征得股东同意或者按照集团母公司章 程及授权制度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第十四条银监会评估和监测集团组织治理架构的适当性,专门是集团母公司审批和操纵架构的调整,以及新设附属法人 机构的适当性。银监会对集团的股权结构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透亮度;(二)入股行为以及入股资金的来源是否依法合规;(三)控股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安排及其阻碍;(四)股东对集团的潜在不利阻碍。第三节集团管控第十五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尊重附属法人机构独立地位的前提下,按照集团整体战 略和安全稳健运营的需要,并考虑附属法人机构不同的股权结构

      7、和治理结 构,通过适当的管控模式,规范行使集团母公司的治理职能。第十六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大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治理,督促附属法人机构遵守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实现集团经营的协 同性。集团母公司要紧在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对附属法人 机构实施操纵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加大集团战略治理,指导、检查、监督各附属法人机构贯彻落 实集团战略规划;(二)制定集团整体经营策略,加大附属法人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和 资源共享;(三)指导各附属法人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业务及会计治理制度,制 定经营打算,通过适当的预算治理、绩效考核和鼓舞约束机制,确保各附 属法人机构完成打算目标;(四)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按照各附属法人机构的实际运营绩效以及 对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奉献程度,整合配置资金、资本和人才等核心资源, 推动集团的集约化、协同化进展;(五)构建和实施集团全面的风险治理框架和有效的内部操纵体系, 指导各附属法人机构制定适当的风险治理程序和执行准则;(六)通过附属法人机构董事会,加大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治理;(七)提升集团支持服务能力,推进产品

      8、研发、客户服务、会计核算、 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行政后勤等集团统一平台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提 升集团协同水平。第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在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通过阻碍附属法人 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确保附属法人机构能落实集团治理 的制度、政策和要求。第十八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责任机制或制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保证自身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可对附属法人机构提供适当的 资金支持;(二)附属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时,母公司应当督促 其补足资本金;(三)确保母公司的治理操纵可不能存在损害附属法人机构及其有关 利益人权益的行为。第四节任职治理第十九条集团母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除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等 有关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与集团组织、治理、业务结构的复杂性 相匹配的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拥有足够的知识和体会以便恰当、公平和有效地对集团所有机 构实施治理和监督,以及拥有足够的公信力;(二)完全明白得与集团综合经营有关的组织结构、业务治理的复杂 性,具有有关的治理能力;(三)全面

      9、把握集团的业务情形和财务状况,明白得与把握集团的风 险承担能力、风险偏好以及同集团经营有关的特有风险。负责风险治理的 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对集团风险状态和风险类型,以及测量、监控和治 理各种风险的技术有深入了解。第二十条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附属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履职的适当性,并建立连续监测和评估的程序。集团母 公司在考核时除评估上述人员对附属法人机构自身进展奉献方面的履职情 形外,还应当重点考虑其履职情形是否符合集团整体的进展要求。第二十一条集团母公司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 人机构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等重要职位。如确有兼任必要,应当确保集 团安全稳健运行,幸免内部利益冲突。第五节鼓舞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集团应当建立和实施适当的鼓舞约束机制。集团母公司对集团范畴的鼓舞约束机制承担最终责任, 确保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的绩效考核、薪酬政策符合集团整体的 长期利益以及集团风险治理的需要。第二十三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建立适当的鼓舞约束机制和稳健的薪酬制度,并指导附属法人机构按照各自的行业规定,建立与集团审慎治理相匹配的鼓舞约束机制。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的鼓舞约束机制可按照经营性质和行业监管要求的不同,存 在合理差异,但履职评判、绩效考核、薪酬机制的整体目标应当保持一致, 确保与绩效考核、薪酬政策有关的风险操纵在集团整体的风险治理框架中 予以体现,减少由不当鼓舞约束安排引发的风险。第二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 善科学、客观、合理的责权益对称、可操作性强的集团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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