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6页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判决陈梅华诉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情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诚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为戴卫华、北京中颐经典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颐研究院”)。孝诚公司章程第五条约定:戴卫华第一期出资额为30万元;中颐研究院第一期出资额为70万元;第一期出资于2007年10月19日出资完毕;其余戴卫华未出资额为120万元,
2、中颐研究院未出资额为280万元,于2009年8月29日之前缴。2008年6月22日,陈梅华(作为乙方)与孝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圣医堂健康管理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乙方自愿选择“四星级疗养卡5万元/卡”的服务项目,成为圣医堂健康管理会员,并交纳相关费用5万元,享受相应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前后,陈梅华支付孝诚公司疗养订金等费用共1,180元、服务费5万元。2008年9月26日,孝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其中戴卫华认缴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30%;中颐研究院认缴出资额70万元,出资比例为70%。2008年11月28日,孝诚公司在上海商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陈梅华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孝诚公司、戴卫华、中颐研究院退还服务费。裁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梅华与孝诚公司在诉讼中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孝诚公司退还陈梅华相关费用,与法无悖。戴卫华、中颐研究院作为孝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孝诚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而减资,对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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