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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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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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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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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五邑大学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6月22日,五邑大学第八届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硕士、学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各类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下同)。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细则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五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处理。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

      2、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章 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内容。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毕业)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学位(毕业)论文写作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注明转引出处。第五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的定义。抄袭是指在学位(毕业)论文中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第六条 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的

      3、认定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如: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学士(毕业)论文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0%(含1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去除他引,下同),硕士(毕业)论文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5%(含5%)的;学士(毕业)论文将他人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0%(含10%)的,硕士(毕业)论文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5%(含5%)的;(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成果的;(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

      4、图表、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等,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六)其它被五邑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第七条抄袭剽窃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中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三类。(一)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5%以内(含25%)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比例在20%以内(含2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二)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25%-40%(含40%)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比例达到20%-30%(含3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三)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40%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比例超过3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四)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剽窃程度的,由五邑大学

      5、学术委员会认定。第八条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一)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二)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三)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四)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五)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六条所规定限度的;(六)其它经五邑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毕业)论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购买、出售学位(毕业)论文或者组织学位(毕业)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毕业)论文或者组织学位(毕业)论文代写的;(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在学位(毕业)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其它在论据材料或者观点结论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认定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全校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部门,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

      6、疑的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学术争议的事宜。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通过论文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一)举报。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权。特别是我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学生、各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和把关,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二)举报受理。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学生学位(毕业)论文的举报受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认定该学位(毕业)论文存在嫌疑作假行为:(1)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的;(2)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的;(3)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时认定的;(4)校学位委员会及各分学位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分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认定的嫌疑作假学位(毕业)论文直接进

      7、入本条(三)以后认定程序。(三)相关职能部门将受理的举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主任,校学位委员会主任视情况,决定是否将材料转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认定,此过程7日内完成。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学校一般在30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四)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收到材料后,将开展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的认定工作,此过程15日内完成。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认定专家组,或委托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最后将核查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是否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程度等认定,认定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认定结果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主任。(五)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对校学术委员的认定报告进行研究,做出最终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此过程7日内完成。(六)发布认定结果。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公布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的被举报学位(毕业)论

      8、文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七)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等个人和单位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重新审议,逾期不予受理。复议过程在30日内完成,复议结果为学校层面的最终认定结果。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的合法利益与名誉。认定过程中与当事人(指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等)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第四章 学位(毕业)论文认定结果处理第十三条 对于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在学位(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一)在校生:(1)给予延迟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

      9、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学校作出延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答辩,被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答辩;(2)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开除学籍: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因抄袭剽窃被责令延期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存在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毕业生:(1)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毕业后,学位(毕业)论文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的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则不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2)收回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学位(毕业)论文被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认定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又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三)经认定,学士学位(毕业)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在校研究生:(1)被取消学士学位的当事人由校学位委员会按相关程序作出开除研究生学籍处分;(2)其他情况,视作假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由校学位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等处分。第十四条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学位(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一)对于给予延迟答辩处理和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对其进行批评;(二)对于被认定学位(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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