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合集六篇个人授权委托书篇1授权人:_身份证号码:_受托人:_身份证号码:_因此时本人在外省出差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人员考试报名手续以及其款项支付的手续,将款打入相关银行账户。受托人在办理该手续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视为本人签署,以上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特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为凭。授权人:_年_月_日个人授权委托书篇2兹授权本单位某某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某某,该分公司负责人与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入市协议及相关协议附件。该负责人在贵中心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本单位操作行为,由本单位负完全责任。本授权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单位向贵中心书面撤销本授权委托书之日止。特此授权。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被授权分公司(盖章):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个人授权委托书篇3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本人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去你处办理未婚证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
2、止。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年月日个人授权委托书篇4律师在承办每一起业务时,需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获得代理权。日常经济往来中,自然人、公司等各民事主体基于种种原因也常需委托他人代其行使特定事项,这时就需要签发授权委托书。但是,你真的会写授权委托书吗?你全面了解授权委托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吗?一张简单的授权委托书隐含巨大的学问,稍不注意就会产生歧义甚至引发委托代理纠纷。下面,笔者就授权委托书的含义、内容、相关法律风险及关联法律问题做简要阐述。一、授权委托书的含义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向第三人出具的表示委托人将其对某一或某些事项的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受托人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授权委托书主要在委托代理的场合出现,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最关心的是眼前这个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否经过他人合法授权,而授权委托书就是向第三人表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书面载体。鉴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承担,因授权不明等问题造成的损失最终均需委托人负责,所以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有必要向大家简要阐述拟写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让这一常用的法律文书能真正发挥其论证代
3、理行为正当性、合法性的权威凭证。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信息、致送单位、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是否可转委托、委托期限、委托人签名、委托书签订日期。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建议尽量完备详细,这样便于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由于工作职务、联系地址等信息易于变动,可以不表述,但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因为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留联系电话方便三方及时沟通。致送单位要固定致送单位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有明确的致送单位,授权书上一定写明。如此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防止受托人出于其他目的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与之进行民法法律行为,进而给委托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有效规避受托人不当行为给委托人带来的风险,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委托事项要具体委托事项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进行的具体法律行为。委托事项要具体明确,建议将具体的代理事项一条条列出来,这样才能限制受托人代理行为的范围,防控代理风险。若委托事项不具体,基于保护
4、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一般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一旦出现因代理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很有可能被动与受托人一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权限要明确委托权限指受托人就委托人委托之事项的影响力程度、决定力大小,表明受托人意思表示的受限程度。从代理角度讲,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民事诉讼权利,包括代为起诉和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而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权限较广,除代委托人行使程序性民事诉讼权利,还可行使实体性民事诉讼权利,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故如果为特别授权代理,那么也应在授权委托书
5、中详细写明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且不要在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反之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转委托的问题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但与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信任基础,所以原则上代理人并无转委托的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才享有转委托权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委托人可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对受托人能力和品行的了解等因素决定是否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如果想赋予转委托的,则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转委托他人。委托期限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另行授权,否则行为的.后果就需要自己来承担。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只可在
6、委托期限内与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超过委托期限受托人必须重新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委托人无需承担受托人超过委托期限实施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期限尽量表达明确,这才有可预期性,方便操作。委托期限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第一种,事先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或者委托人希望限定委托时间的,也就是委托代理行为发生的起止时间点是确定的。那么委托期限可表述为“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种,不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委托人的落款签名落款签名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授权委托书主文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管是打印稿还是手写的,只有落款处是委托人本人签章的才生效,所以要确保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章有效。第一、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理论上讲授权委托书只要自然人签字就生效,但其实并不保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虽然字是本人签的,但他签的字并不是正常时候书写的字体,出现纠纷进行笔迹鉴定时,极有可能笔迹难以鉴定或鉴定产生错误。故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建议委托人本人不仅要签字,而且还要摁手印(人的指纹具有唯一性)
7、。摁手印一定要摁清楚,让指纹清晰可见,印泥使用不可过多,不然摁出来就是一团红,那样难以进行指纹鉴定。第二、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最佳署名方式是盖法人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其次是只盖法人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最不可取的是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而无法人公章。前两种方式问题不大,能够表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授权,第三种方式容易出现法人否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效力的情形。由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双重人格,其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盖法人公章,出现问题法人就可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来否定授权委托书的效力。签署日期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署日期看似小事,实则有讲究。实务中委托人处理起来比较随便,有的签名后随便写个日期,有的甚至随便到只签名不写签署日期。署名时不重视签署日期的准确性是有很大风险的,这里以诉讼代理为例来说明签署日期的重要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署日期是确认律师对某一案件承担责任的期限起点,诉讼中的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定期限,逾期则无权启动目标程序。如超过诉讼时效就能导致诉权不受保护,超过上诉期限就丧失上
8、诉权,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签署日期,恰逢委托人是比较刁钻的客户,那律师就可能遭遇被投诉甚至被起诉的风险。在执业风险日益增高的律师行业,一起投诉或诉讼将会给律师本人及所在律所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严重者将会给律师的执业生涯带来毁灭性打击。授权委托书的附件授权委托书的附件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身份证件的好处,一来有便于核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二来一旦将来打官司就可直接作为立案的证据材料,就地取材,免去诸多麻烦。第二、授权委托书的份数。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出具,由受托人交付给第三人表述受托人有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所以说授权委托书至少得一份,这一份是交给第三人的。最好委托人也保留一份,以便遇到特殊情形用以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之用。如果授权委托书是两份的,那么需要在授权委托书正文中表述“该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这样的字样。受托人是否有必要持有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形下没有必要,授权委托书交付给第三人就已经表面受托人有合法授权。三、注意
9、事项、相关法律问题(1)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有些委托人为了图方便会对受托人出具一些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比如授权事项、授权权限、致送单位是空白的,再由受托人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这样做风险很大。首先,这避开了委托人事先对第三人资信的审查,甚至有可能出现受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易形成表见代理。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后来取消委托后没有及时收回,如果行为人向第三人出具该授权委托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为无权代理人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现(如持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且第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对委托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所以要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防止形成表见代理。(2)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问题授权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本人签署的即为有效,无需办理公证。实务中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主要是想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授权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防止委托人否认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还有个好处就是一旦打官司,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免于举证。当然如果授权委托书能够办理公证最好,这样对授权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就不容置疑。如果委托事项重大,授权委托书最好办理公证,公证成本也较低,长沙地区为人民币300元至400元,花点小钱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3)委托和代理的关系经常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代理是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两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没有委托照样产生代理的场合,如法定代理。也存在有委托,但受托人从事的不是代理行为,如代理从事事实行为,二者的联系也仅在于委托代理的场合,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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