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市国省道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国省道工程建设建设管理,实现计量支付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版)和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建财2010105号)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计量支付是工程施工阶段资金控制的核心,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计量支付工作,可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应得款项进行及时地确认,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并对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办管理的列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省道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的国省道工程建设及其他工程。第四条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量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工程计量第五条 工程计量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完成的合格及以上工程数量、工作量等进行测量、计算并予以确认。第六条 工程计量即是对已完工程数量、工作量进行的准确核实、计算和认定,也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有据、准确及时。第七条 工程计量的依据1、 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市局计划、市局调整计划;2、 计量支付细则;3、 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 设计图
2、纸(含设计变更图纸);5、 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计量红线批文、竣工结算批文;6、 合同变更、索赔、调价批文;7、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质量检验评定表、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质量评定资料、中间交工证书;8、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9、 监理规范、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原则1、 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规则计量;若无约定,按本办法进行计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能计量;2、 坚持“先交工、后计量”的原则。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分项工程开工手续。工程计量前必须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检,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各种试验、检测、验收手续齐全,并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各种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能进行计量;3、 变更、索赔、调价必须在办理相应手续、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计量;4、 计量支付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如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严重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和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或建管办)、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返工或修复,项目法人(或建管办)有权扣回该项
3、目已支付的工程款。5、 开工预付款需有合同约定格式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6、 材料预付款计量应附进货发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为首月材料发票的70%。第九条 工程计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中间交工、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各分项工程,须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进行计量。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期计量。对于分期计量的工程单元,每期计量均须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证明资料。当分项工程完工并进行最后一次计量时,必须填报中间交工证书。1、 第100章(总则)按“总额”计量的各子目,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1) 临时用地、便道、便桥费等子目按实际的计量依据(如临时占地协议、实际长度等)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临时用地签订用地合同后支付80%,便道、便桥等达到使用要求后支付80%,工程完工将临时用地、便道、便桥等按要求复耕、拆除后计量20%,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2) 承包人驻地建设:按合同要求的面积、标准建设完成后,计量总额的80%,工程完工将驻地拆除、按有关要求将占地复耕后计量20%,最终计
4、量不得超过“合价”。(3) 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监理对整个项目的环保、安全作出合格评价后一次性支付,并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计量支付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有效票据,据实计量,且最终计量不超过“合价”。2、 第200章(路基)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路基挖填方完成后,待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边坡(包括外边坡)、边沟处理达到监理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要求并完成工序交接后一次性计量。3、 第300章(路面)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路缘石、泄水槽等预制安装构件:预制完成后,按60%进行计量,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该结构物工程总量的40%。4、 第400章(桥梁、涵洞)(1) 基础及下部构造:以1棵桩、1个系梁、1个墩柱、1个盖梁、1个墩台扩大基础、1个墩台身等为计量单元,不进行分次计量。(2) 上部构造空心板、I型梁、T型梁、连续箱梁等预制构件:以1片梁(板)为计量单元,当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张拉、灌浆完成后计量该构件工程总量的80%,若无预应力张拉,则混凝土预制构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时计量该构件工程总量的80%,吊装完成
5、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该结构物工程总量的20%。(3) 桥面铺装、护栏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分项工程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一次性计量。(4) 涵洞单位为延米的涵洞计量,涵洞盖板或管涵安装及八字墙、台背回填等其他附属工程全部完成后计量,不分次计量;5、 第500章至第700章的计量按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第十条 监理服务费的计量支付以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及总监代表处下发的批复文件执行,按月或约定的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其人员、车辆的数量以日常及月度检查时核实的数量为准,未经项目法人(或建管办)同意,超出合同数量的人员、车辆等不予计量,计量时应附合同约定的清单及费用支付办法。第三章 工程费用支付第十一条 支付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确认的工程数量、工作量计算出应付款金额并向承包人付款。第十二条 工程费用支付原则1、 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是支付的基础,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准确的支付。由于计量是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所以工程费用的取得是以工程计量和质量合格为基础。只有对工程计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地检查和认真的复核,才能保证工程费用的准确
6、支付。2、 必须以计量支付细则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量支付细则既是投标报价的依据,又是工程费用支付的依据,在进行工程费用支付时,必须认真地阅读和理解。3、 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必须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费用支付方法、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种类等进行工程费用支付。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处理。第四章 合同计量及支付第十三条 合同计量是指在清单工程量计量之外,即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索赔、价格调整、违约罚款等计量内容。第十四条 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支表3合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期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并在交工验收前最后一期计量扣回所有预付款。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
7、应属于发包人。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1、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按合同规定,在中期支付时项目法人(或建管办)按一定比例扣留的一笔款项,其目的是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保证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缺陷进行修复。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时,项目法人可指定进行缺陷修复,并从质量保证金(保留金)中支付其费用。2、 每次中期计量支付时扣留总完成额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扣至保留金限额为止。3、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退还须待主管部门签发竣工证书总监代表处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六条 索赔费用支付1、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自己承受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2、 在项目法人签发了索赔的批复文件后,在中期计量支付时作为一个支付项目来进行支付。第十七条 价格调整的支付1、 应按照合同条款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的时间、调整的方法、调整的原则、调整的范围等)进行价格调整。2、 在项目法人签发了价格调整的批复文件后,在中期计量支付时作为一个支付项目来进行支付。第十八条 违约罚金和奖金的支付1、
8、应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和奖励的有关规定,计算违约罚金和奖金。2、 在项目法人签发了违约罚金或奖金的批复文件后,从签订合同时交纳的质量安全环保保证金、计量文件或其他约定方式中扣除或支付。第五章 计划(补助)投资包干项目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计划(补助)投资包干的路基小桥涵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在中期支付时可以将计划(补助)投资包干总价参照合同工程清单进行分解后计量,分解后的清单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第二十条 计划(补助)投资包干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每次中期计量时扣留总工作量的15%,扣至质量保证金(保留金)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退还按合同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 计划(补助)投资包干工程与合同工程分开进行计量支付,每个计划(补助)投资包干工程项目单独编制计量支付证书。第六章 计量支付证书的编制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计量支付的规范性,提高计量支付审批效率,计量支付报表的编制、审核、审批采用项目法人指定的计量支付软件或计量支付表格完成,计量支付软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计量支付软件的正常使用及计量工作的准确性、连续性,各相关单位应配备专用的电脑和网络,安
9、排专人负责计量支付工作,对计量支付人员提供培训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了计量支付工作的连续性及准确性,计量支付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变动。第二十四条 计量支付证书应一式七份,签字后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建管办、总监代表处、市局核审中心、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各存一份。工程量确认单五份,主管部门、建管办、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各存一份。计量支付台账、计量支付汇总表各五份。第二十五条 计量支付证书应采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第二十六条 计量支付证书的组成1、 计量支付文件由计量支付批复意见与计量支付报表组成;其中:计量支付批复意见与计量支付报表1-9装订一册;工程量确认单(支表10)及附表单独装订成册,必须附有封面,注明路线、合同段、施工、监理单位、计量期号,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及驻地监理处公章。2、 签发完的计量支付证书包括计量支付批复意见(总监代表处红头文件)、支付证书、计量支付审核意见(驻地监理处红头文件)、支表1支付证书、计量支付申请报告(项目部红头文件)、支表1-1支付申请及支表2至支表9。3、 其中计量支付表格包括: 支表1:支付证书支表1-1:支付申请支表2:工程进度表支表3:投资及工程支付月报支表4:清单支付报表支表5:工程变更一览表支表6:单价变更一览表支表7:永久性材料到达现场计量表支表8:预付款扣回一览表支表8-1:开工预付款扣回一览表支表9: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支表9-1: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变更)支表10:工程量确认单附表:4、 各支表之间的关系:支表1与支表1-1处下方签字人员不同外其余相同,支表2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支表3为支表4、支表5、支表6、支表7、支表8的合计,支表9为支表10的汇总,支表10是最基本报表,反映各工程部位的实际完成数量,附表为支表10的附件。第二十七条 计量支付申请报告和支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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