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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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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凤岗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21日14时35分,粤BDW57重型自卸货车途径凤岗镇三联村康佳路口路段时与顾坤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顾坤明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凤岗镇政府、凤岗镇安监分局、凤岗镇纪检监察室、凤岗镇公安分局、凤岗镇总工会、凤岗镇交警大队、凤岗镇交通分局、凤岗镇司法分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 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3310P66K24L1T4E,车辆识别代码:LFNMVXPN9G1F52125,注册日期:2017年01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1月31日,所有人: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2、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六路海语西湾小区A69号商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31000kg。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为10万元*1座,有效期至2018年07月13日。经查,该重型厢式货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7年至今共有2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3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15次。2. 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14621708043137,电动机号:BFZ4A17071437,使用人:顾坤明。(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 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韦夏良,男,住址广西合山市河里乡甘林村甘奎屯69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4月20号,有效期至2027年04月20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2018年1月15日,乙方(员工)韦夏良与甲方(用人单位)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

      3、年1月15日止。经查,韦夏良无历史事故记录,2015年至今共有0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9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9次。经交警部门抽取韦夏良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未酒后驾驶。2.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顾坤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合兴乡康宁村7组。(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1.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DW57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灯光系统均功能有效。2.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事发时由东向北(右转)行驶的粤BDW57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前部与由东向北(右转)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侧左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3.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DW57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km/h。4.

      4、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属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5、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功能有效;前叉向右挤压偏转,左前叉中段向前弯折变形,车把顺时针偏转约90。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转向功能尚存;前照灯未见异常。6.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km/h。(四)事故现场情况1. 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18年05月21日14时36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2. 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康佳路伟记大排档路口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交叉路口,东往康佳路方向,北往永盛大街方向,南往凤平路方向,有标线,无人行横道,干燥,白天。3. 车辆痕迹。(1)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前侧为碰撞部位,离

      5、地高40120CM,从左至右060CM;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后侧为碰撞部位。(五)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2018年05月21日14时00分许,韦夏良驾驶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清溪镇三中谢坑工地(空车)沿凤清线回东莞市凤岗镇碧湖大道德恩小学旁车场。05月21日14时36分许,韦夏良驾驶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北从康佳路方向往永盛大街方向右转弯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康佳路伟记大排档路口路段发生事故。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05月21日14时36分许,韦夏良驾驶粤BDW57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北从康佳路方向往永盛大街方向右转弯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康佳路伟记大排档路口路段时,遇由顾坤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粤BDW570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后致两轮电动自行车倒地被粤BDW570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由此造成车辆损坏及顾坤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二)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 05月 21 日 14时 40 分,凤岗交警大队接报,称在东莞市凤岗镇康佳路伟记大排档路口路段,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

      6、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大队副大队长刘启华、副中队长张毅超带领值班民警张伟成、邓龙添赶赴现场。于14时44分出警,于15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治工作。2018年05月 21 日16时 30 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1辆重型自卸货车,1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三)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治工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五)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顾坤明于2018年6月27日在东莞 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事故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1. 死者顾坤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合兴乡康宁村7组。经交警部门检验,证实顾坤明符合钝性暴力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 事

      7、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事故相关方对事故赔偿已达成协议,目前初步估算,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费用、歇工工资、财产损失费用)。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韦夏良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行车发生事故是造成此事故过错的直接原因。五、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一)凤岗镇交通分局凤岗镇交通分局负责镇辖区内道路运输许可审批、道路运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凤岗交通分局每年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车辆超限超载、危运企业的监督执法等工作,每一次专项行动都有相关行动方案、记录、总结。本次事故中,事故发生单位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其道路运输资质由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二)凤岗镇交警大队凤岗镇交警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经查涉事车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凤岗镇交警大队按照镇政府统一部署凤岗镇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联合式执法”长期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三)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

      8、司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货运车的管理严格到位,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到位,依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运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韦夏良(1人)应该对粤BD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韦夏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东莞市凤岗镇、深圳市宝安区及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一)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

      9、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和驾驶人资格,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车辆驾驶资质;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提醒纠正。(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四)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督促交警、交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主管职责。(五)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超限超载、逾期未检验等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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