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行政处罚依据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注:小麦质量要求等级容重(g/L)不完善粒杂质水份色泽、气味总量其中:矿物质17906.01.00.512.5正常277037508.04730571010.0等外710O O O O O注:“。”为不要求。处罚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实行)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1、第 22 条第 1 款“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应具备的检验能力:水份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硬 度仪、检验员资格证。处罚: 暂停收购。 个体罚款50
2、00 10000元。 单位罚款50000 200000元。2、第22条第2款“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 售出库时,粮食质量严重超标,水份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 求的。”处罚: 暂停收购。 水份每超 0.5 个百分点,个体罚款 10005000 元,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罚 500010000 元。(注:安全储粮 水份为 13.0) 杂质每超 0.3 个百分点,个体罚 10005000 元,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 500010000 元。3、第22条第4款“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 药剂或者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 取消收购资格。4、第 22 条第 5 款“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 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注:仓房条件一一上不漏,下不潮,既能通风,又能 密闭;仓房和器材清扫消毒。)处罚: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1000050000 元。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第 22 条第 6 款“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并弄虚作假的。”处罚: 警告。 个体罚款 200010000 元,单位罚款罚款 30000 50000 元。(要求有检验相关的仪
3、器)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具体处罚标准:1、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 报查实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3、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4、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 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
4、以警告,可以 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 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 25条。具体处罚标准: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不足 3 年 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5万元以下罚款:(告知) 个体5000 20000元。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 2000050000 元。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5日报, 个体月报) 个体5000 15000元。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10000 20000元。3、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弄虚作假的,处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20000 30000元。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 3000050000 元。4、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 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5、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依据:1、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 18 条,主要 内容为: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粮食 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 动。(到粮食局执法队备案才认可)2、依照 13 项进行检查。五、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 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粮食不 得非法销售、加工。”六、对未建立储存质量档案的粮食经营者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从事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 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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