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煤矿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煤矿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性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严明员工纪律,加强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意识,激励 先进员工,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由管理部门直接奖励或将员工突出表现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科,两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报矿领导班子研究,对员 工做出奖励决定。第三条:对员工的处分。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矿党政领导班子责成业务部门成立调查小组,由纪委监察科、人力资源部参与,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条款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认 定结果,报矿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进行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奖励主要形式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 晋级。第六条:根据员工践行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情况,由其直接领导或上级领导做出口头表扬奖励,有突出表现的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励;员工个人行为使矿上挽回重大损失或免受损失,为矿上节约成本、
2、创造经济效益或赢得荣誉等,根据贡献大小或影响 程度,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奖励。第三章 处分 第七条:处分的主要形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七种。第八条:经济损失的区分1、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为情节较轻,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2、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3、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给 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4、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给予留用查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九条:影响程度的区分1、影响不大是指在矿区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记过处分;2、一定影响是指在矿区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3、较大影响是指在集团公司、矿区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 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4、严重影响是指在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5、恶劣影响是指在国家、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1、工作过失、失误情节轻微的;2、对过错行为能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有效阻止危害程度发生的;3、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况。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因主观故意且多次发生执行过错行为的。2、过错行为严重,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3、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4、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况。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起决定性作用 的工作人员。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 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第十三条:责任者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直接责任者处分外,同时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降低档次处分。第十四条:共同责任和主办责任1、共同责任是
4、指两个以上部门人员,存在共同过失行为,按 照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责任。2、按照工作主办负责制原则,负有组织、领导、牵头的部门人员,或者共同责任中起主要责任的人员,负主要责任。3、共同工作中起次要、协调、配合作用的人员,负次要责任。4、对于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处分。第十五条: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纪委监察科申请复查,受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 定的执行。第十六条:责任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前,其结果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后,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二编 分 则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有失职、渎职行为,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或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的失职、渎职行 为。1、对矿井上下各生产环节安全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整改 不力,造成影响的;2、在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出整改措施,或提出的措施不切实可行,没有针 对性,无可操作性,造成影响的;3、发现安全质量存在问
5、题,蓄意迁就,熟视无睹,不采取措 施处理,造成影响的。4、对“三违”制止不力,造成影响的;5、对现场检查不全面,无超前预防措施,出现影响的;6、对矿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小煤窑监督不力,影响矿安全生 产,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 为。1、对开拓方案、采区设计方案审查不严、不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生产接续严重脱节、煤炭资源率达不到 要求、出现大量无效进尺以及难以正常组织生产的;2、在检查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未发现问题,严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3、对矿井顶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 的;4、对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监督不到 位,造成事故的。5、对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不善,出现重大事故的。6、因组织不力,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连续三个月)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机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1、对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致使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2、对矿井供电安全管理不力,因失职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影 响生产、生活的;3、对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安全生
6、产的;4、对新掘进和安装的工作面及其它机电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审查不严、不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生产的;5、对机电设备大修、中修及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6、没有及时推广机电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地质测量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 行为。1、对矿井地质水文资料掌握不全、不细,制定的矿井水患治理措施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矿井发生突水事故的;2、对矿井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审查不严,发生贯通测量失误 或造成事故的;3、擅自对外提供矿井地测资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1、对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瓦斯聚集、自然发火,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2、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欠风生产, 造成瓦斯超限;监测系统不灵敏,数据不准确,致使采掘 工作面被迫停产,影响安全生产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 行为。1、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力,重点项目、专项工程的概、预、结算审查不严,甚至弄虚作假,造成经
7、济损失的;2、在工程质量的监督、认证工作中,擅自放宽“验评标准” 及强制性标准,或者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 造成质量事故的;3、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不力,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工期目标的;4、因施工合同,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审查不严,监督实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5、在工程建设工作中,行动懈怠,工作进展缓慢或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工作受阻的;6、对工程施工工作监督不力,验收不按标准,把关不严, 造成质量事故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方面的失职、 渎职行为。1、调度信息传递不及时,延误安全生产的;2、调度失误,提供信息不准确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3、不能及时准确调度,指挥处理不当的。造成经济损失或 发生事故的。4、影响生产时间达到集团公司事故暂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5、对夏季“三防”、冬季“四防”措施落实监督不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科技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 行为。1、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2、没有及时认真制定科研开发规划和新产品、新工艺、新 技术推广应用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3、不遵守技术保密规定,
8、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或 因管理不善,造成技术资料损坏丢失的;4、与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环保部门关系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5、对矿区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 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集团公司事故暂行处理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第六章 经营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经营管理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处 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 渎职行为。1、违反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和矿有关规定,擅自 销售煤炭的;2、不及时准确按照集团公司销售中心下达的“发煤通知单”所开具的煤种、单价、数量执行外运,造成经济损失的;3、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质量赔偿事故,给企业 造成损失的;4、对所运输线路及设施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装车和发生机械人员事故的;5、对煤炭库存情况掌握不准,提供虚假情况,影响正常生产的;6、不及时组织装车,造成装车延时的;7、未及时掌握集团公司及矿下达的外运计划,在每日上报外运日报,
9、一月一考核中,完不成装运任务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 行为。1、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支不入帐,坐收坐支,公款 私存;应交款而未及时上缴的。2、违反规定擅自借出或借入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3、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使企业受到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4、因玩忽职守造成现金、票据、印鉴及会计档案被盗、丢失和毁坏的,给企业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5、向企业领导人提供错误会计信息,使领导决策失误,造 成经济损失的;6、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供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 为。1、矿区供电网络及所属变压器管理不力,导致停电事故发 生,影响矿井生产和职工生活的;2、因管理不严,使当年各用户电费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给 企业造成损失的;3、矿区发生窃电问题,对主管单位和区域使用单位监管不到位的;4、因与上级供电部门工作协调不力,使矿用电受到影响,造 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煤质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 行为。1、对煤质管理办法、制度,由于考核不严、不细,监督检 查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未按规定对各类煤炭及时分析化验,提供各种数据不准, 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未及时推广应用煤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煤质分析新标准、新技术,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设备租赁管理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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