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行政合理原则

12页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493719443
  • 上传时间:2023-09-3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4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论行政合理原则摘要对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则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本文在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不同理论和制度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一 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

      2、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

      3、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平等” 、“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合理原则。1982年宪法第89条13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

      4、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可见我国将该原则已经作为行政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依据。但尚未成为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二 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1.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限制的“度”权力必须受到控制。美国著名思想家潘恩说过:“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一个开端。它不是授权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别无来源。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民主政府作为强调一切权力源于人民的合法政府,自然应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民主选举、公民复决、公民投票等都是这种同意的表现形式,社会契约(宪法)是这种同意的内容。公民为什么愿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益让渡给政府?公民希望通过政府正当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使政府被期望的功能得以实现,进而实现公民的权益,而这种权益是非借助权力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权力源于授权者的

      5、权益,就应以实现授权者的权益为其使命。然而权力的本性倾向于其最初的使命相悖:权力“总有这一种超越它自己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的诱惑。权力总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马里旦语)为了防止“权力异化”尊重民意保障人权,权力受到制约成为必要。为了使权力在发挥其有效的功能时不会被滥用或超越,权力控制度的把握就尤其重要。那么这个权力的“度”应如何界定?民主法治的“第一个要求是认识到所有权力均受到法律限制。其次,法院应当确定那些限制,以在行政效率和对公民保护之间作出最为适当的平衡。”22.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在行政权力极度膨胀和被滥用的专政社会被推翻后,在民众对暴政和专制的憎恶和对民主和自由的极度渴望的心理驱动下,极力主张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强调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制化。在立法中采取大量羁束性规则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但是事实表明对行政权的法律约束不是越严格越好。以19世纪后期的美国为例,苛严的法律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被缩减到无可奈何的最小程度”。3行政几乎瘫痪,失去了起码的效率和功能。于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赋予了一下的意义:行政自由裁量

      6、权是提高行政效率,灵活应对日趋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的现实需要。行政合理原则存在的价值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当的控制和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14或谓“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对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5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仍是一种权力,且这种权力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广阔的自由度,所以更应严格的控制。否则将会出现美国大法官格拉撕所言:“如果我们不对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进行严格和精心的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现代政府的力量将变成一头怪物。绝对的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终结的开始。”6于是行政合理原则应运而生。行政合理原则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度”的标准之一。三 行政合理原则的内涵1.他山之石英国的学者认为正面界定“合理原则是相当困难的,于是从反面角度规定了什么是不合理,并认为”不合理“之外就是”合理的“。格林法官认为:”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志。“丹宁法官认为:”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会

      7、明智地不赞同那个观点。“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于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7位大法官对”不合理“的表述形式上不同,但他们的分析的角度是相似的:首先,他们都将对行政行为”不合理“ 的判断视为一个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其次,都将该判断的主体视为处在理智时期的”理性人“,即为格林法官眼中的”一般理智的人“,丹宁法官认为的”有理性的人“和”明智地“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再则,判断的标准即包括”质“的认识又包括”量“的说明,格林法官认为的”如此“ ”荒谬“, 丹宁法官认为的”如此“”错误“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最后就是判断的客体是行政行为或为支配此行政行为的主观的意识和意志。 在英国的司法事务中,将“不合理”具体化为以下类型:第一类,作出决定的程序存在实体上的缺陷。此大类下又可继续细分为三小类。(1)受到虚假动机、恶意或者个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为。“虚假动机”是指行政行为的实际目的和行政权设置的初衷不一致,或有偏差或是完全的背离。“恶意”是出于个人

      8、或政治敌意而对当事人诉诸极端的偏见和刁难。“这是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动机和目的的角度分析。(2)没有平衡考量相关因素。相关因素的考量必须置于具体的个案中才能将其明确化。这是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利益权衡的角度分析的。(3)严格的”非理性“,即行政决定明显的有悖于逻辑、常情或不充分语气和理由支持的。这是从”理“的角度去分析的。第二类,违背普通法和宪法确立的权力行使的原则。对一切权力的规范毫无例外的应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例如,法律的确定性、实体的合法预见以及平等对待等。这是从现行法律规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约束的角度分析。第三类,压迫性决定,即为使受害者身处极度痛苦或公民的权利和权益因而承受不必要或过于沉重的损失。这是从行政行为结果对行政相对人影响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承受力的角度分析的。可见,当一种理论思想需要被作为构建一种现实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为了实现制度的可操作性的“优秀品质”,那么必须在对此种思想深入认识的基础之上,结合现实的需要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角度将其细化为具体的原则,依据相同的思维方式进而将原则在具体化为规则。中国学者对行政合理原则则是从正面作出界定。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

      9、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符合情理。8还有学者认为除以上外,还应再加上“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92.本人观点我认为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对行政权监督的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行行为、行政监督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对于本概念本人作如下几点具体的理解:首先,行政合理原则的使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导和规制行政立法执法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的真理和原理。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理所应当地应被使用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之中。(1)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善”法,否则便是“恶”法。“恶”法亦法,因为它亦有法的所有特性包括强制性,这无疑会带来一个法律专制的社会。(2)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行政行为根据它的受法律的约束性大小可以分为自由裁量行为和羁束行为。对于后者,执法者只需严格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为之或不为之即可。但对也前者,除了依法定委任授权或指导性授权外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受到“理”的规范。(3)对于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裁判者都应依此原则为认定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其次,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内容。(1)符合两个规律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话不完全正确。因为我们可以将法律看作一个体系,然而根据现代系统论的观点体系有四个特征完整性、结构性、层次性以及开放性,所以这个法体系是开发的而非封闭的。法体系的这种开放性尤其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各种社会关系从不同方

      《论行政合理原则》由会员大米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行政合理原则》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最新标签
    监控施工 信息化课堂中的合作学习结业作业七年级语文 发车时刻表 长途客运 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精品 庆祝建党101周年多体裁诗歌朗诵素材汇编10篇唯一微庆祝 智能家居系统本科论文 心得感悟 雁楠中学 20230513224122 2022 公安主题党日 部编版四年级第三单元综合性学习课件 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安排 入党积极分子自我推荐 世界水日ppt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空气单元分析 哈里德课件 2022年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计划 空气教材分析 五年级下册科学教材分析 退役军人事务局季度工作总结 集装箱房合同 2021年财务报表 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 2022年公需课 2022年日历每月一张 名词性从句在写作中的应用 局域网技术与局域网组建 施工网格 薪资体系 运维实施方案 硫酸安全技术 柔韧训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大型工程技术风险 磷酸二氢钾 2022年小学三年级语文下册教学总结例文 少儿美术-小花 2022年环保倡议书模板六篇 2022年监理辞职报告精选 2022年畅想未来记叙文精品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课程实验指导书范本 草房子读后感-第1篇 小数乘整数教学PPT课件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 2022年教师个人工作计划范本-工作计划 国学小名士经典诵读电视大赛观后感诵读经典传承美德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