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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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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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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要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修,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主管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和管理工作。各系、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配备专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管理,并与主管部门经常保持业务联系以保证管理渠道畅通;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仪器设备,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出校外。第四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和何种渠道(包括事业、科研、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捐赠或其他途径)增添的教学仪器设备,只要产权属于本校,都要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

      2、、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二) 组织制订全校实验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设备经费的分配使用和设备采购工作,审定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办理进口设备报关、免税手续;(三) 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四) 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五) 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估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六) 审批、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必要时可在全校范围内调度、调配仪器设备;(七) 依法查处仪器设备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编报工作;(二) 参与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三) 建立并保管好本部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保证账、物、卡相符;(四) 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领用、调配、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五) 组织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好设备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第七条 实验室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

      3、领用、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标定、计量、调度等管理工作,建立并保管好本室固定资产账、卡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商检、索赔由采购单位负责。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及验收单付款、报销。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批准的计划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归口教务处统一办理,确因教学急需的仪器设备,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委托使用单位就近购置。凡因不及时上报或填写错误造成所购设备出现差错者,由申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单价1万元(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空调等通用仪器设备,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招标采购事宜由教务处实践设备科按照1大学设备招标采购办法组织实施。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教务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第十三条 凡自筹经费购置设备,也必须提交购置申请,将仪

      4、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详细准确地填写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购置:(一) 校内已有性能相同或可替代的仪器设备,且使用率不足30%;(二) 非必需仪器设备;(三) 经费不到位。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由各使用单位和教务处按各自负责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凭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入库、报销手续。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使用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教务处。第十七条 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

      5、填写验收备忘录。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由教务处责成采购单位或个人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务处。第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的汇款和借款,需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第十九条 计价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调拨、建卡、建帐事宜。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细则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第二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必须在教务处建帐。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抵校或研制完成后15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建帐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有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对校内的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各系负责对本系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

      6、使用人员应熟悉所用仪器的原理、构造、性能及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仪器保管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凡不按本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者(见第七章),保管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保管人员的职权。第二十七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实验员或实验教师需要使用时,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到保管室领用;固定资产需固定到实验分室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登记入该实验分室的固定资产帐,并在保管室的总帐中予以注明。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确属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能承担者,报教务处安排修理。具体办法见1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

      7、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分别作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第三十条 为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单位之间协作、互用。提倡在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批准后实施。完成后,教务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在管理、使用仪器的过程中,凡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视仪器价值、损坏程度、责任轻重,按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处理;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对隐情不报,或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者,除对肇事者从重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领用

      8、人在办理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使用或保管单位都无权私自处置。违反规定者按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或调拨时,本系范围内,由系决定并到教务处办理调整或调拨手续;系与系之间、系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教务处核对并办理调整或调拨手续。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将仪器设备调往其他需要单位。(一) 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的;(二) 利用率较低的;(三) 原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仪器设备要求的;(四) 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仪器设备布局的。第三十七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星期。凡已安装的仪器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律不对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出(详见仪器设备借用制度)。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教务处洽借,在征取有关实验室意见和

      9、经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不按本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2、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借用期满各实验室要及时收回。收回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十八条 支援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应由被支援单位提出申请单一式四份,向实验室和教务处洽商,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出并注销帐卡。申请单一份由仓库管理员保存,一份由教务处保存,一份交财务处存查,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局。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第三十九条 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申请报废:(一) 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其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理;(二) 确已丧失效能,又无法修复;(三) 因缺少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不能技改;(四) 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五) 虽可使用,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行;(六) 虽可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淘汰产品。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1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式四份,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见附件5: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流程图)。第四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报废的仪器设备,连同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一起上交学校教务处实践设备科。入库前后,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教务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回收的仪器设备残值交学校财务部门入账,专用于弥补学校设备经费不足。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要及时销帐、撤出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帐、卡处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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