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3.2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7对于安装在开关柜中10kV66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要求环境温度在-5C45C 范围内,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 9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 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 5C 30 C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3.8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2年,对于运行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根据运行情况适当缩短使用年限。4.2 供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继电保护部门。4.2.1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输入定值和新装置投产验收 工作。4.2.2 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 日常运行工作。4.2.3 贯彻执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标准和规定,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 运行人员编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制定、修订直接管 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4.2.4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版本,及时将微机保护装
2、置软件缺陷报告上级继电保护部门。4.2.5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训。4.2.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 措施。4.2.7 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处理。4.2.8 了解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内容。4.2.9 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6 技术管理6.1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单位(或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微机继 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6.2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设计说明、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b)制造厂商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柜(屏)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c )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e)制造厂商提供的软件逻辑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f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或制造厂商保护装置调试大纲。6.3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 检验报告、软件版本和
3、6.2 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6.4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部门 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并做好记录。6.5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 A。6.6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 DL/T 623 对所管辖的各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 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 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6.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管理。6.7.1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是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管理的归口部 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软件版本的统一管理,建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档案,记录各 装置的软件版本、校验码和程序形成时间。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的母线、线路和 断路器失灵等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应归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统一管 理。6.7.2 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纵联保护的软件版本应相同。如无特殊要求, 同一电网内同型号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应相同。6.7.3 运行或即将投入运
4、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内部逻辑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 要对保护装置软件升级时,应由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向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 理部门提供保护软件升级说明,经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改 动后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验,并做好记录。未经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同意, 不应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升级工作。6.7.4 凡涉及微机继电保护功能的软件升级,应通过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认 可的动模和静模试验后方可投入运行。6.7.5 每年继电保护部门应向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和制造厂商发布一次管辖范围内的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号。6.8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6.9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结合所辖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 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统一所辖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10kV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区域(省)电网中推广应用。8 。6.10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选型。6.10.1 应选用经电力行业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微机继电
5、保护装置。6.10.2 应优先选用原理成熟、 技术先进、 制造质量可靠, 并在国内同等或更高的电 压等级有成功运行经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6.10.3 选择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充分考虑技术因素所占的比重。6.10.4 选择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 在本电网的运行业绩应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予以 考虑。6.10.5 同一厂站内同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宜选用同一型号, 以利于运行人员操作、 维护校验和备品备件的管理。6.10.6 要充分考虑制造厂商的技术力量、质保体系和售后服务情况。6.11 交流、直流输电系统保护装置配置原则按照 GB/T 1 4285执行。6.12 微机保护双重化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 双重化配置的线路、变压器和单元制接线方式的发变组应使用主、后一体化的保 护装置。对非单元制接线或特殊接线方式的发电机 - 变压器组则应根据主设备的一 次接线方式,按双重化的要求进行保护配置。b) 每套完整、独立的保护装置应能处理可能发生的所有类型的故障。两套保护之间 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当一套保护退出时不应影响另一套保护的运行。c) 两套主保护的交流电压回路应分别接入电压互感器的不同二次绕组(
6、对双母线接 线,两套保护可合用交流电压回路)。两套主保护的电流回路应分别取自电流互感 器互相独立的二次绕组(铁芯),并合理分配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分配接入保护 的互感器二次绕组时,还应特别注意避免运行中一套保护退出时可能出现的电流互 感器内部故障死区问题。d)双重化配置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e)两套保护的跳闸回路应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分别一一对应。f )双重化的线路保护应配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含复用光纤通道、独立光芯、微 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等),两套通信设备应分别使用独立的电源。g)双重化配置保护与其他保护、 设备配合的回路(例如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触 点、辅助变流器等)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6.13 直流输电系统保护应做到既不拒动, 也不误动。 在不能兼顾防止保护误动和拒 动时,保护配置应以防止拒动为主。6.14 直流输电系统故障时直流输电系统保护应充分利用直流输电控制系统, 尽快停 运、隔离故障系统或设备。6.15 备用插件的管理。6.15.1 运行维护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备用插件, 备用插件宜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同时 采购。备用插件应视同运行
7、设备, 保证其可用性。 储存有集成电路芯片的备用插件, 应有防止静电措施。6.15.2 每年12月底,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上级单位报备用插件的清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备用插件需求计划。6.15.3 备用插件应由运行维护单位保管。6.16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应工作在第n安全区。6.17 对于无人值班的变电站, 应制定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 电保护装置的规定。6.18 继电保护部门应组织制定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系统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主站 系统、子站系统及相应通道的运行和维护制度。7 检验管理7.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时,应认真执行 DL/T 995 及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 规程、反事故措施和现场工作保安规定。7.2 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计划性检验前,应编制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检验 期间认真执行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 不应为赶工期减少检验项目和简化安全措施。7.3 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时,应充分利用其自检功能,主要检验自检功能 无法检测的项目。7.4 新安装、全部和部分检验的重点应放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外部接线和二次回 路。7.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宜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检修同时进行。7.6 对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外部回路接线或内部逻辑进行改动工作后, 应做相应的试验,确认接线及逻辑回路正确后,才能投入运行。7.7 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 满足系统的要求。7.8 逆变电源的检查按照 DL/T 995的规定执行。7.9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应做好记录,检验完毕后应向运行人员交待有关事 项,及时整理检验报告,保留好原始记录。7.10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 防振。仪 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 密仪器一般应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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