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送审稿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4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4第二节 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5第三节 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5第三节A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8第四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分析9第四节A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0第五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10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11第四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11第五章 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咨询12第六章 附则13附件1 术语解释14附件2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一般流程15附件3 电子设备提取工作记录16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制定指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全国律师高效专业地处理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制定本指引。第2条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及作用2.1 本指引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主要包括电脑文档、手机文档、电子、即
2、时通讯记录、博客、微博、网页历史记录、IP地址、手机短信、通话记录、 记录、信令数据、电子签名、电子痕迹等。2.2 当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为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存在于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效劳器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区分为文档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程序文件与数据库文件等,单机数据与网络数据,静态数据与动态数据,数据容、附属信息、关联痕迹与系统环境信息等。2.3 电子数据证据既可以直接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定证据使用,也可以转化为其他的法定证据或者作为线索使用。第3条 电子设备的定义本指引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电子元器件组成,且应用一定的处理系统用于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电子数据的设备,主要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效劳器、手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 机、机、扫描仪、导航仪、路由器、电视机顶盒、手机基站等。第4条 存储介质的定义本指引所称的存储介质,是指数字化存储电子数据及相关信息的介质,主要包括电脑硬盘、移动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等。第5条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
3、务的围及培训5.1 律师办理的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及相关法律咨询等。5.2 为了提高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能力,律师可以参加必要的专业培训或者申领相关的专业资质证书。第6条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原则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根本原则:(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普遍性的技术规;(二)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证据依法承担义务;(三) 注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结合使用;(四) 保证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证据的平安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五) 必要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第7条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方式及要求7.1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如下方式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一) 指导当事人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二) 自行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三) 聘请鉴定机构开展电子数据证据鉴定工作;(四) 申请公证机关进展电子数据证据保全;(五) 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关进展电子数据证据的收
4、集和保全;(六) 请求网络运营效劳商等第三方进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与保管。7.2 律师采取第一、二、三、六种方式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展全程录像公证、全程文字记录公证或者提存镜像报告公证等。7.3 律师采取第一、二、四种方式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可以借助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设备或软件,或者寻求鉴定机构等专业技术效劳机构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固定等相关技术效劳。7.4 律师采取第三、四、六种方式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可以协助鉴定机构、公证机关或者第三方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围和制定方案。第8条 律师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报告,并根据本指引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第9条 律师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或者报告,并根据本指引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第10条 律师申请公证机关进展电子数据证据公证10.1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容公证包括网页公证、电子公证、聊天记录公证、手机数据公证等、电子数据证据
5、的存储位置以及软硬件环境公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文本公证、电子取证行为公证、镜像复制的行为公证、电子数据证据及取证报告的提存公证等。10.2 律师根据诉讼需要申请进展电子数据证据公证的,可以与公证机构商定公证工程。第11条 律师申请鉴定机构进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1.1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种提取、保全、检验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也是一种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它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容的认定、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等。11.2 律师根据诉讼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展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的,可以与鉴定机构商定鉴定工程。第12条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流程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主要包括临场保护、外围调查、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分析、审查判断等环节。第13条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记录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应当对取证过程进展记
6、录,并签字和注明时间。第二节 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第14条 律师对电子设备的场所与环境进展临场保护的任务律师发现电子设备中可能存在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视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或者协助、配合采取相关措施,对电子设备所在的场所、所接入的网络环境进展控制与保护。第15条 律师对电子设备的场所与环境进展临场保护的要求进展临场控制与保护时,律师可以采取措施防止或者防止任何人采取可能导致原始电子数据证据发生改变的任何操作。第16条 律师对电子设备的场所与环境进展外围调查16.1 进展临场控制与保护时,律师可以及时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外围调查,对有关的当事人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进展收集、固定;必要时还可以对电子设备的购置记录、领用记录、归还记录以及使用情况等进展收集、固定,并制作相关笔录,请有关人员签字确认。16.2 律师发现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且继续运行可能会导致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灭失或受损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或者协助、配合采取切断电源、断开网络、屏蔽信号等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律师可以自行或者协助、配合对易丧失电子数据证据进展紧急收集与固定。16.3 律师发现电子设备正在显示或生成涉案电子数据证
7、据的,应当采取或者协助、配合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屏幕显示的容进展记录,并在记录中签字和注明时间。第三节 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第17条 律师制定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方案17.1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协助下,制定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方案。17.2 上述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方案主要包括: (一) 现场获取的目的和围;(二) 锁定目标设备及其围;(三) 现场获取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四) 进展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所需携带的取证设备、取证软件;(五) 现场获取采用的技术规;(六)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具体方案;(七)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应急措施或替代方案。第18条 律师制定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方案与方案的合法性要求律师制定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方案时应当注意取证手段和方式的合法性,不得通过窃取、入侵等非法方法取证。第19条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先行取证要求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建议先行提取电子设备上的指纹信息,采集汗液、毛发
8、等生物样本。第20条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镜像复制要求20.1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镜像复制件,并对原始存储介质进展封存,防止或者防止原始电子数据证据发生任何改变。制作镜像复制件的,以一式两份为宜。20.2 因客观原因不能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或制作镜像复制件的,可以采取写保护方法对电子数据证据进展收集与固定,并妥善保管原始存储介质。第21条 律师制作镜像复制件的平安性与完整性要求21.1 律师制作或者协助、配合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镜像复制件,应当确保原始存储介质的平安及其中数据的完整性。21.2 因客观原因不能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或者不能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事由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第22条 律师封存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的本卷须知律师封存或者协助、配合封存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的,应当注意记录反映其特定性的标识信息包括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品牌、厂商、型号、容量等,并注明或者告知妥善保管的本卷须知。第23条 律师制作镜像复制件的本卷须知23.1 律师制作或者协助、配合制作镜像复制件,
9、可以交由或者聘请具有相关资质或能力的专业人员实施,并记录反映其中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的校验信息。23.2 必要时,律师可以将含有校验信息的镜像复制报告提交公证处,进展提存公证。23.3 因客观原因无法产生校验信息的,律师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原始存储介质进展封存以保证其数据完整性。第24条 律师对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固定要求24.1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可以一并收集与固定与电子数据有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信息数据。24.2 这些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一) 存储介质的状态,确认是否存在异常状况等;(二) 电子设备中正在运行的进程;(三) 用户操作产生的临时文件;(四) 日志文件;(五) 操作系统信息,包括系统版本号、注册所有者、安装日期、管理员与用户、登录次数、最后一次关机时间等;(六) 尚未永久存储的电子数据;(七) 共享的网络驱动器、文件夹信息和共享设置选项信息;(八) 网络连接信息,包括拨号信息、VPN、无线网络连接及其连接的名称、网络映射信息等;(九) 保证数据独立于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软硬件信息;(十) 备份数据以及所有者、备份时间等相关信息。第25条 律师对互联网上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固定25.1 对于来源于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证据,律师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展公证保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进展诉前或仲裁前证据保全。 25.2 依照本章申请保全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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