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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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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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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 建立公司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均简称为事故 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 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是施工生产、 代维作业以及 通信设备配套生产、技术服务等过程中的进场设备、施工机具、物资 材料、作业环境、危险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防护用品、安全 警示、交通工具、车辆行驶、防控手段、应

      2、急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以及在制度贯彻、责任落实、劳动用工、教育培训、工期安排、劳动 纪律、现场管理、分包控制、事故查处、驻地安全、安全用电、防火 防盗等方面的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委会的授权, 按照 职责对公司范围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机关部 门、各分公司、各辅助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对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施工、维护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车辆 驾乘人员,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均有权立即向公司安全办公室、汽运 中心及有关分公司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汽运中心和相关分公司接 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发现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由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移送有关职能 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车辆安全事故隐患由公司汽运中心处理并记录 备查;应由顾客处理解决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应及时向顾客反 映,并与顾客协调,妥善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顾客 并备案。处置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 编号、评审各生 产单位上报的重

      3、大事故隐患,并视隐患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公示 公告、列入公司专项治理课题,跟踪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安 全生产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评估,达到整改要 求的予以销号。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七条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 体。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监控,建立健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领导到每个从业人员 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 程的要求从事施工及代维作业。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 活动,杜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C 第九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发动和组织所属地区(办事 处、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作业人员、驾驶人员, 自下而上开展本地区、 本班组、 作业现场及生产活动环节中的事故隐 患排查活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意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警令, 提高员工对身边事故隐患的敏锐性 和辩识能力,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活动。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各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

      4、督促地区、班组、 作业人员按照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进行登记,认真 填写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各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 汇总工作。 汇总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 生产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 和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 (详 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 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除定期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外,各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常规性和专项的安全生 产检查。在检查中(含分包单位)发现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 场下发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JSTCC/D-B14-01-B)。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应立即组织和督促施工、 维护作 业班组和有关人员现场整改,要求整改率达到 100%。对于重大事故 隐患,应提出整改的时限要求,并认真做好有效性复查验证。被查部 门和班组负责人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完成整改闭环,切实把事 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单 位应及时书面向公司安

      5、全生产办公室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详 见附件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 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七)需要公司帮助解决的问题。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 资源,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排查不留死角, 整改不留后患。各生产单位要把“事故隐患整改率”列入到本单位的 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通过努力,确保年度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十五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做好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 工作,鼓励、发动员工和驾乘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 除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经核实,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 彰。第十六条 对分包项目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

      6、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有关分公司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 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 各生产单位及所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 绝和阻挠。第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由专职安全人员负责, 按照公司管理 体系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月报(JSTCC/D-B10-01-B),每月对本单 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时限向公司安全生产 办公室报送。第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断然措施,暂时停止作业,并及时向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车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排除前必须 停止行驶,并向公司汽运中心报告;进场设备、物资、防护用品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并向物资调配中心或后服中心报告。第二十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 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 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

      7、应当及时向所有从业人员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 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 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二十一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的,经治理后符合安 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提出恢复施工、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恢复生 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当建立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汽运中心应当建立车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 查制度。经常组织对生产单位(含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和用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含分包单位)发现的违章行为 和事故隐患,应当场下发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 信息管理台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公司安全生产办 公室有权责令整改或责令停产,汽运中心对车辆有权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 关部门,记录备查,并加强催办。第二十四条 合格供方单位承担的分包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相关分公司应当

      8、加强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拖延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通知有关外包管理部 门暂停分包项目的发包和要求外包管理部门下达撤场的指令,并按照公司对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第四章“处罚和奖 励细则”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和顾客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涉及到事故隐患的考核、罚款,有关生产单位除应及时进行按要求整 改外,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便掌握动态,沟通协调,妥善处置。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曝光:(一)未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活动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常规、专项的监督检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和汇总表及工作月报 的;(四)对在规定期限无法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书面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五)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六)对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的;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曝光,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责令停工停产停用,而实际不停工停产停用的;(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恢复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职责, 导致发生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的, 除按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制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外, 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8年6月 1日起试行。附件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附件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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