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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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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85486837
  • 上传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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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例题1某手机商行在店堂内告示:“本店绝无水货,假一赔十”。若甲购机后发现是假货,真能要求乙赔十吗?在上海某法院判决按十赔偿,而在合肥类似一案例某法院认为“假一赔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相冲突?故判决商家按二赔偿。问:赔十是否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相冲突?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满意答案 “假一赔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冲突。“假一赔十”是商家的承诺属于要约,并不违法,甲的购买行为是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购买手机是假货商家违约,承担约定“假一赔十”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是法定的惩罚性条款,即“退一赔一”。因此俩者并不冲突。 “假一赔十”是商家的自愿行为,也不违反公平原则。例题2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B、购买总额在十元一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答案是D。解析,D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

      2、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例题3 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4年1月14日刘小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北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1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具体如何办。答题要点: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那么目前为止刘小姐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根据公司的诉讼理由分析如下:1“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3、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理所当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对于“上下班时间”的法律词语解释方法,法律运用了扩大解释的办法,其目的不言而喻的是要拓宽职工“上下班时间”的定义范围,根据这个立法态度,并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讲“上下班时间”限定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的条件下,应当对“提前下班”也认定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时间”二、“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那么就可以对“必经途径”的定义做一番推敲了。应当认为,必经途径不应当认定直线途径,也不能认定为最短途径,更不能认定为唯一途径。只要是一条合理的,通往本人居住地点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必经途径。那么在证据采信方面,刘小姐究竟是在何地发生事故就可以据此辩驳。三、“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公司为刘小姐上了工伤保险。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

      4、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小姐就能获得赔偿。四、“具体如何办理”,在目前的情况下无非就是针对公司的行政诉讼, /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诉讼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也就是刘小姐不必负有举证责任。在获得行政诉讼的认可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题4张某于15周岁上高中时,张父为其买了一辆摩托车。自上高二起张某就迷上网吧,因上网花费过大,张某不得不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张父发现后,找到李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李某将车返还。而李某则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而且价格也公平合理,买卖有效。双方发生争执。张父作为代理人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摩托车。结合合同的有效条件回答: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请求李某返还摩托车?答题要点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张父为张某购买了摩托车,该车的所有权是归张父还是归张某一般应以车辆登记为依据。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某的情况下,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买卖该摩托车的合同,根据社会的正常经验判断

      5、,张某应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因此,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在事后不能得到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而无效。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父的情况下,张某将该摩托车卖给李某,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既为因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又为因欠缺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既因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又因行为能力欠缺而效力未定。在不能得到权利人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自始无效。问题补充: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在东风车辆商店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回答如下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说明理由。 满意答案 1、合同成立,因为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刘晓系限制民事权利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监护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3、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不认可合同效力,合同归于无效后应返回原状。例题5、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

      6、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答题要点该约定效力未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

      7、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的钱某对古董并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该约定属于效力未定。孙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受让人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本题中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质押关系。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本题中孙某为担保债权而将古董交付李某从而在双方之间设立了动产质押关系。 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因为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该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应当注意: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在实现质权时双方可以约定折价归质权人所有。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8、的关系。本题中的钱某害怕赵某的房屋倒塌危及自己的房屋而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虽有利于自己,但也有为赵某谋利益的意思,且加固房屋的客观利益仍属于赵某,可成立无因管理。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的是钱某,钱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附期限的合同概念: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限期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生效期限(始期)附终止期限期限届至合同解除终止期限(终期)所附期限的构成要件: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2.是确定的事实;3.可控制效力的事实例题6张某家中饲养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一头牛闲置不用,便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合同规定

      9、:租期2年,每年租金180元。在李某租牛10天后,耕牛突然走失,寻找无结果。于是张、李二人协商:如果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赔偿张某1500元的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成后,李某又继续找牛。几天后找到牛。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听说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经涨至2000元。于是李某就将牛牵到市场上出售给邻村的王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张某交付了约定的1590元。几天后,张某到邻村干活,在王某家发现了自己的耕牛。张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王某的拒绝。张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回耕牛,赔偿损失。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尽管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欺骗行为,但是已交付了租金和赔偿金,尽管赔偿金的价格低于市场的价格,但是这是经双方协商的。现在既然不能从王某那里要回耕牛,要求李某返回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约定只有在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该继续由李某使用。李某不能将其转卖他人,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题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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