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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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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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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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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响应机制2.1 地震灾害分级2.2 分级响应3 组织体系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 应急响应4.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5 恢复重建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6.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6.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6.3 邻省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7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7.1 监测预报7.2 预防措施8 应急保障8.1 资金与物资8.2 救援队伍8.3 指挥平台8.4 避难场所8.5 基础设施8.6 宣传、培训与演练9 附 则9.1 奖励与责任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监督检查9.4 以上、以下的含义9.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

      2、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包括近海海域、邻省(市)交界附近发生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2 响应机制2.1 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1.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

      3、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2.1.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2.1.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2.2 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抗

      4、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 组织体系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震情监测预报、震灾预防与应急准备、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5、。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 级响应时由省长担任;、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省军区负责同志和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和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和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民防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无线电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苏安监局、江苏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江苏保监局、团省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和

      6、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第十二集团军司令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及专家组,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3.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地震应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进行抢险救灾;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3.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应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职责: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7、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附后。3.1.5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组长:省地震局专家成员: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民防、通信、电力、煤炭、地震、气象等行业及高校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发生特别重

      8、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的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

      9、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4 应急响应4.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1.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4.1.2 应急响应启动(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南京军区司令部、第十二集团军司令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2)根据省政府指示,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3)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4.1.3 灾情收集与报送(1)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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