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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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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1、独立性(2008年单选题)(P497)(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解释】(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2008年)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

      2、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答案】D【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P497)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二、票据行为【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一)实质有效条件(P499-500)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二)形式有效条件(P501)1、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解释1】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

      4、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解释3】(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2009年新制度)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因此,丙银

      5、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2、记载事项(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解释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503)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解释】甲为支票的持票人,由于甲没有时间去银行提示付款,甲可以委托乙。在本案中:(1)在票据上应记载被代理人甲的名称;(2)在票据上应记载“乙代理甲”的意思;(3)代理人乙在票据上签章(签乙自己的章)。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6、。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三、票据权利【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票据权利的取得(P504505)1、票据权利的取得(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7、。(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

      8、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例题2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例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

      9、担责任【答案】ABD【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题4多选题】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经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但该汇票仍然有效B、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无效C、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D、由于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答案】AD【解析】(1)选项AB: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2)选项C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000年多选题、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506)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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