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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息讼及其司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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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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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简析息讼及其司法选择论文摘要 息讼是古老中国特有的司法文化传统,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司法资源难以供应诉讼爆炸的今天,息讼的应用价值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瓶颈的有效途径;认识把握息讼特有的文化内涵和司法价值并将其有机转化,对应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息讼 司法应用 司法文明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法制历史的国家,息讼作为特有的文化,其思想源流于西周时期,形成于汉代,制度化于唐宋,至明清达到顶峰。在整个法制传承的过程当中,息讼思想逐步成为传统的司法原则,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解决当今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紧缺的司法瓶颈提供了立足于本土资源的借鉴经验。 一、息讼是中国特有的司法文化 (一)息讼是古代诸家“无讼”思想碰撞的积淀 春秋战国时期各思想想流派对社会问题的探讨异彩纷呈,但主要思想流派在诉讼问题上表现出惊人的相似,都追求“无讼”的理想世界,对诉讼持反对或压制的态度,为息讼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丰厚的思想基础。儒家的“息讼”力主和谐。在治理国家方面,儒家认为天人感应,合而为一,经世之道在于将天道之自然和谐的秩序作为人类社

      2、会秩序的样板和准则;墨家追求“不争”与“无讼”,更多的是体现在“尚同”与“兼爱”上。与墨家的那种积极的“不争”不同的是,道家对人间政治法律所持的消极观点,使他们的“不争”更为消沉,认为无欲则不知,无知则不争,不争即无讼;法家的“息讼”旨在“去刑”。惯于重奖揭发犯罪的法家,也在追求一种“无讼”的社会模式。 (二)息讼在古代为政者意志下的加深与变形 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完成了从封国制向郡县制的过度,地方郡县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社会基层组织中乡、里设置的“音夫”、“三老”职责就是进行道德教化,负责本乡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息讼逐步成为封建君主稳固政权、教化乡里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当它发展至顶峰的时候,却发生扭曲成为诉讼发展的障碍。 1.息讼在唐宋时期的制度化 唐宋时期,由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进一步深入,“德主刑辅”得到封建统治者的推崇。唐代民间的调解一般有里正、村正、塘正等负责,其乡里调处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进一步完善。宋代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方式被称为“和对”。由于诸家传统的“无讼”息和思想的影响进一步加强,调处息讼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广泛。尽管宋代法制比较完备,司法

      3、也颇受重视,但地方官往往以“布宣教化训迪人心”、“厚人伦、美教化”为己任,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力求调解结案。 2.息讼在明清时期的扭曲化 自宋以来,因息讼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明清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各地方官员无不把息讼奉为圭臬,将其作为展现自己能力的标准。明清时期这种盲目的推崇,致使息讼成为为强者张目,而使弱者忍气吞声的杖戟;加之吏治腐败与士俗流品的分化,上行逼勒,下效贿赂、曲直难判,促使明清的健讼之风愈演愈烈,翻异纠讼不已。息讼便成为阻碍社会健康发展,和谐渐远的恶性循环。 二、息讼的有机演变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 在奉行司法文明的今天,注重司法的客观中立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司法的民主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性、尺度的统一性、司法的神圣性等等已成为司法系统的内在要求。 (一)正确认识息讼历史积流中的价值 1.息讼为现代纠纷解决提供了可能 息讼作为中国源远流长的悠久司法文化传统,发展至当代演变成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诉讼是对抗性的,而调解是合意性的。调解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减少国家干预的最佳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接近“双赢”目标,增加双方当事人事后继续交往合作的可能。

      4、从微观上讲,息讼其实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息讼堪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2.民众对息讼的片面认识为现代司法选择提供了警示 历史上片面强调调处息讼的制度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缺陷,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强制性的调处息讼,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协议。“中国古代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调处途径息争,从而不仅使人们青睐律学睥睨法学,而且也使本已成为实体法之附庸的程序法更不健全。”程序法只有正常运作才能够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而古代程序法的简陋与粗浅难以使实体法得到有效适用,使法的价值无从体现。 (二)深刻把握现代息讼应用的特定文化内涵 息讼作为一种传统的司法文化,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孕育而形成的,是农业经济模式与宗法制血缘联系的共同产物。而今的息讼也根植于当代经济政治模式,因而它的有机演变,应当适应现代司法文明。 1.现代息讼是尊重地缘文化习惯的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的发达改变了人们原来的“姻亲相近,水火盗贼相救”的关系,处理细琐繁杂的矛盾纠纷,息讼应该是在尊重习惯

      5、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站在另一种高度,更多的是从保障权利、追求公正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而不只是体现在相互牺牲,委曲求全的方面。 2.现代息讼是宗法制道德价值取向的理智扬弃 传统中国社会,家庭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与基础,血缘亲属关系因此成为社会关系的中心和重心。跳出家族本位族长强制调处息争的社会模式,现代社会在注重集体利益的同时,也更多的关注个人的权益,因此息讼的转变体现的多是在注重法律运用的前提下甩掉以诉讼为耻的狭隘观念,追求个人权利的实现、“双赢”结果的实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它较以往更为理智、科学。注重息讼,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是现代息讼的本质精神。 三、息讼的现实司法选择与运用 (一)正确定位息讼的司法要求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有一整套的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其任何一种解决方式是否文明或先进,都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有效性的客观价值。在选择借鉴息讼制度时首先应当明确息讼价值的正确定位。 1.息讼必须符合现代司法和谐的要求 司法和谐中的“和谐”是一种相对的状态,非传统意义上的“绝对”和谐。司法和谐需要能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多元机制。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选择息讼这一传统的

      6、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借助其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来整合民众的不同心理要求,也可以借助其相对温和的模式去揉和尖锐的矛盾与争执,并能够从“以人为本”的视角出发,充分发挥个体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自我选择能力和解决纠纷能力,使本不应该由国家管理和控制的问题还原给“个体”的人或由基于共同信念和目的自发组织起来的社团来解决,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 2.息讼应当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在诉讼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一些成本是在追求胜诉结果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诉讼成本主要包含着时间成本、诉讼费用、风险成本和制度成本。理性的当事人通过这一方式可以积极地在司法公正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并能够遵守协议,而避免提起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简化了纠纷的解决程序,大幅度减少送达、鉴定、庭审、法律文书制作、二审、再审和执行等诉讼环,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避免损失扩大,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以致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求。 (二)合理理解息讼的司法应用 1.司法息讼不等同于拖延 以拖延的方法来促使诉讼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撤销诉讼的请求,是古代许多法官惯常采用的息讼之术,他们

      7、就是希望利用拖延的办法来静候当事人的思想发生变化。许多当事人或是因为不堪忍受拘禁之苦,或终于良心发现而生羞愧之意,主动请求息讼。这种方式不仅有损于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也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使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实现维护社会安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职能难以圆满完成。 2.司法息讼不等同于拒绝 拒绝受理词讼理由并不在于案件的事实本身,即并非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无明文之类的原因而不予受理。这只是自欺欺人地掩盖矛盾,使正当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现代息讼建立在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基础上,依法在可调解范畴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从而使其正当权益得到保护。 (三)规范指导息讼的具体运用 息讼发展时至今日,我国已依法将其规范化,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具体到个案,司法工作者在可以依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将息讼的运用分为案前、案中、案后等情形。根据案件性质和相关的法律要求,树立正确的息讼观念和合理的模式,在可行的范围内积极调处,最大化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1.案前息讼立足于减轻诉讼压力 在现今看来,案前息讼的方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它们所涉

      8、及的基本上是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经过案前息讼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可向法院起诉。这样一来,一些性质、情节轻微的案件还是要回到法庭中来,无疑是增加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压力,也就达不到其应达到的目标与效果。所以,在进行这些调解活动中,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依法、公正、积极为群众排难解纷;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案件的真实情况,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事实与公平,耐心疏导,以理服人。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平息在激化之前;再通过回访,检测调解的效果或有无遗漏的问题,尽量避免当事人再对簿公堂。 2.案中息讼立足于提高办案质量 案中息讼集中体现为诉讼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我国的诉讼调解,是期望在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在审判中能够得到的解决方案。因此在诉讼调解中,要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应当正确把握其原则,即,坚持自愿、准确、及时原则。法官从调解程序的启动到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应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能够掌握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坚持全面了解当事人,弄清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诉讼心态,明辨是非,分清责任,坚持

      9、复杂的案件以法服人,简单的案件以理服人,以提高对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时,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及时判决。 3.案后息讼旨在力求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息讼调解结束后,并不是说一切都已圆满结束了,它所达成的效果与对社会的影响同司法追求的公正是否相符也是我们应当关心的问题。同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一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正,是现代息讼应当成就的效用,并体现法的价值。双方的纠纷通过调解得到圆满解决,为积极的持续发展快速增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和和谐的社会局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法的价值的最终实现,全面贯彻和落实了“司法为民”的要求。C29C91AFE4CE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8795AD9C91FE4CED1B6C8795AD29C91AFEDD1B6C87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8795AD9C91FE4CED1B6C8795AD29C91AF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8795AD9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8795AD9C91FE4CED1B6C8795AD29C91AFC91FE4CED1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8795AD9C91FE4CED1B6C8795AD29C91AF8795AD9C91FE4CED1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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