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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病作为刑事辩护理由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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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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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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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word文档 可编辑 可修改试论精神病作为刑事辩护理由之辨析:D925.2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7)01-0123-04通常情况下,精神病更多的是作为医学概念而存在但是,在刑事法理论以及规范中,均存在对精神病患者责任承担问题的讨论:精神病患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若不承担,如何处置各国刑事法给出不一样的答案,中国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一大陆法系原因自由行为之发轫如果一个人故意(dolus)或者过失(culpa)将自己的控制能力减低或者灭失,并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德国刑法中,将之称为原因自由行为(Actioliberaincausa)理论1794年,德国学者克莱因施罗德提出这一理论但对于该理论讨论的行为是否值得处罚,也是学界一直争论的焦点,德国学术史上曾有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从1940年起,否定说占据话语权,但是后来,肯定说的理论变得更有说服力,对此,德国刑法界学者对此研究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产生日本明治时期,受德国的影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得到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就目前而言,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接纳原因自

      2、由行为理论这一归责形态虽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在语词学上使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个专有术语,但从不同系统的法律事件活动中,可以觅得该种理论的踪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当今已得到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的普遍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传统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德国学者耶塞克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主体在有责状态下决意或能够预见,然后在无责状态下才得以实现的行为而日本学者大仁则认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行为主体自己利用自己心神丧失的状态实施的行为但是大谷实和野村稔认为,只要是行为主体在自己有责状态下造成继后的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从而实施违法行为,就有完全归责的必要,即原因自由行为也应适用于限制责任能力的案件,更何况,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适用于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场合的观点已经在日本刑法理论中成为通说,之前否定限制责任能力适用的大仁教授也改变了自己的学术立场在德国,无论判例还是学说都认为限制责任能力之状况可以适用原因自由行为之理论二英美合法抗辩之探究美国刑法将合法辩护事由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当化事由(ligitimateground),另一种为免责事由(e

      3、xceptionclause)或者宽恕事由典型的正当化事由是正当防卫(self-defence)和紧急避险(necessity)典型的免责事由包括未成年被胁迫以及精神病等等 (一)精神病在医学技术以及理论均较为落后的历史时期,人们只能根据直观感受来判断行为主体是否有精神病一般情况下,只有非常严重的精神病才能为人们所注意精神疾病有轻重程度之区分但是也发生部分辩护人滥用精神病进行免罪辩护之状况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顽疾之一就是这个滥用精神病进行免罪辩护问题长期以来精神病合法辩护一直存在以下争论点:精神病的鉴别标准以及医学上认定精神病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问题经过多年的酝酿与讨论,在1984年,美国通过综合控制犯罪法,确立了精神病辩护“从严掌握”的基本政策1.鉴别规则美国各司法区对精神病的鉴别规则,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综合起来存在四种规则 (1)MNaghtenRule?规则来源于英国1843年的一个判例被告人MNaghten被控犯有谋杀罪,他对着被他误以为是首相其实是首相秘书开枪,造成首相秘书死亡15名法官组成的审判法庭认为,MNaghten患有精神疾病,所以不必负

      4、刑事责任,MNaghten的杀人行为是在其幻觉驱使之下所为判决书称:“Fortheestablishmentofmentalillnessasthereasonforthedefensethedefendantintheimplementationofthebehaviorofpeoplewithmentalillnessandlackofreason,soasnottoknowthenatureandsignificanceofhisbehavior,orevenknowiswrongbutdonotknowwhatheisdoing”这个判决后来就成了被称为鉴别精神病的MNaghtenRule,普遍地被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纳美国多数州直到现在基本上仍以这个规则作为鉴别精神病的依据这个规则有两个基本要素:(1)因精神疾病而缺乏认识能力(生理病理原因);(2)因而行为时不知道行为的性质或者不知行为的对错(心理学标准) (2)IrresistibleIrnpulseRule心理能力有两种:一种是认识能力(cognitiveability),即理解行为性质和判断行为对错的能力;另一种是意志能力

      5、(controlability),即控制自己身体动作的能力没有认识能力,一定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也可能没有认识能力了有一类精神病人,虽然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对错(有认识能力),但是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控制能力)MNaghtenRule只涉及前一种心理能力,所以采用MNaghtenRule的多数州又在该规则的基础上加以扩展,补充了一条“意志失去控制”也是精神病免罪的一种理由所以,不能控制规则在运用精神病进行辩护时适用范围要比MNaghtenRule宽(3)DurhamRule1954年,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审理Durham案件,法官持以下观点:“Ifthedefendantsillegalbehaviorisbasedonmentalillnessormentaldefects,thedefendantdoesnotneedtobearcriminalresponsibility”此即鉴别精神病的DurhamRule支持这一规则的拥护者们认为,该规则增强医学专家在鉴别精神病问题上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判断上的科学性”而反对者则认为,陪审团只根据这个规则根本掌握不住鉴别标

      6、准,所以只能根据精神病专家鉴定做出判断,产生了“精神病专家主导审判”的背离司法原则的现象特别是所谓“产物”这个概念用词非常模糊,弹性很大,它缺乏像MNaghtenRule和IrresistibleIrnpulseRule表明精神疾病的特别症状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控制1972年,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放弃了这一规则,接受了“模范刑法典规则”但是,DurhamRule的实际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至少还有两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和新墨西哥州)仍采用这个规则 (4)SubstantialCapacityRule这一规则是由美国模范刑法典提出来的,所以也称“模范刑法典规则”这个规则的内容是“(1)ifapersonactsbecauseofmentalillnessormentaldefectsandthelackofevaluationoftheirbehaviorisacrimeorlackofpracticalabilitytoactinaccordancewithlegalrequirements,arenotcriminallyresponsible;(2)intheapplicationoft

      7、hisprovision,mentalillnessormentaldefects,thisconceptincludesnotonlytheperformanceforrepeatedcrimeorotherantisocialbehaviorpsychologicalallergy”因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而缺乏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明确地把心理变态从精神疾病概念中排除出去,这实际上是对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运用了的麦纳顿规则和不能控制规则的必要限制因此实际能力规则被认为是“传统的麦纳顿规则和不能控制规则的现代化版本”?F在,采用这个规则来鉴别精神病的,有全部联邦上诉法院,6个州的新刑法典,以及为数可观的地方法院对模范刑法典规则,赞同者居多,反对的人也有主要批评意见是认为它“没有填补现在存在于法制观点和精神病学见解之间的空隙和矛盾”2.责任确定心理变态(人格异常)在医学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但还没有达到使人丧失理智的地步,所以美国模范刑法典把它排除在可以免罪的精神疾病的概念之外这一问题相对来说比较清楚但是,麻醉药品和酒精的慢性中毒,情况就复杂得多1962年关于鲁宾逊上诉案的决定,表明

      8、了美国最高法院和加州法院之间的认识差别影响刑事责任的癫痫症和精神分裂症,各自都有多种类型,轻重程度也各有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要找到一条划分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或者无”的临界线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有鉴于此,美国研究刑法学的教授就建议接受1957年英国的杀人罪法,也就是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规则: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宣告被告人有罪,但是基于精神疾病这一原因而显著减弱或者丧失其心理能力,减轻被告人刑罚的裁决其实,美国个别州早就有这样的判例(但没有形成法律)例如,加州最高法院从1949年到1978年间就做过5个这种性质的判决1975年,密歇根州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把审前提讯诉讼阶段(pretrialhearing)上的被告人答辩由原来的三种形式(Guilty,notguilty,notguiltybecauseofmentalillness)增加为四种形式,即将“Guiltybutmentallyill”也纳入被告人答辩方式中来这其实就是英国和德国“限制责任”规则的美国版本其后,印第安纳州和伊利诺伊州也采用了密歇根模式今后,一定还会有更多的州仿效密歇根州

      9、的做法从严限制精神病辩护,这是美国当今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醉态醉态即精神不清醒状态酒精和药物是导致行为主体引起醉态的主要原因一般处理原则是:醉态不属于精神疾病,但是严重到足以影响心理能力的话,否定行为主体的犯罪心态,也是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但是饮酒壮胆,继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得做任何免罪或减罪辩护,这是不言自明在19世纪初期,英国刑法将酒后犯罪作为从重处罚的加重情节行为主体在醉态中实施犯罪行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生理学的知识,醉态(不包括慢性中毒)不属于精神疾病,但醉态能使行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减弱甚至丧失辨认心理能力而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行为主体处于主动引起的醉态中又实施犯罪行为,则是罪加一等的情形很显然,心理能力和公共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而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又只能以社会利益为重,以公共政策为主,法律原则服从社会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主体主动引起的醉态,不得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这在理论上称为社会利益原则主动醉态中实施的犯罪不能辩护,在刑法学理上还有种种理论可以解释第一种是严格责任说,即法律事先规定自愿(voluntariness)醉态中实施犯罪的,醉态不能作为辩护理由,检察官只要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在醉态中实施的,就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行为主体的犯罪心态还有一种理论是“Firstfault”,与大陆刑法理论中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大体相似相反的情况是,如果醉态是在“non-voluntary”情况下出现的,则可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非自愿醉态”的引起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stress,fraud,compliancewithdoctorsadvice,innocentmistakesandpathologicalcauses三中国刑法理论之继受目前,学界已经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司法实践中也偶有出现这样的判例,行为主体通常被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人,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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