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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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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81865634
  • 上传时间: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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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间借贷问题调研报告现阶段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畏债、躲债、赖债者屡见不鲜,拒不应诉者大有人在,无法找到被告不得已进行公告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在我院 XX 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占到民间借贷案件的 34%,这不仅不利于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关系事实的查明及判定,也不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被告下落不明后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各地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条件与标准时把握不一。就送达方式而言,公告送达可能让被告承担更多不应承担的后果, 同时如果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仅以他们无法提供真实、 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显然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维权受阻,也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因此对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一、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人口流动速度明显加快, 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日趋普遍。原有的以家庭为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相对固定的格局被打破。 由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原告起诉不及时。 原告多数基于与被告是亲属或朋友关系,故基于“和为贵”思想,在多次索

      2、要无果后,才向法院起诉,这时往往时过境迁,被告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原、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原告为了高额利息不惜冒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而有些被告自始就有恶意欠款的打算, 其目的就是将原告的金钱占为己有。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后,再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难以查找。二、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特征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是针对相对方而言的,相对方有如原告、 被告的家人、亲属、朋友、邻居、单位和被告住所地村委会、 居委会或者在原告所知道的被告可能接触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人或者组织。现实中某人可能针对这一部分社会关系呈现下落不明的状态, 而针对另一部分社会关系却不能构成下落不明的状态。 也可能针对所有的人和组织都构成下落不明的状态。而从法律意义上说我们不能以所有人不知其下落为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标准, 只能根据案件的性质,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并考虑到司法的效率来确定以哪部分人不知其下落来认定被告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三、采用公告送达衍生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有的法院在受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后, 采用公告送达后,未经过认真审查,特别是未证实被告是

      3、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就进行了缺席审理及判决, 因此衍生出系列负面效应。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通常根据举证规则指导原告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举证,多数情况下,原告通过多方人脉关系,几经周折确实是经社区和派出所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这时法院通常不会去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轻而易举的予以认定和采信。但现实生活中,因经济发展,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性很大,几乎没有人外出时向派出所或社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备案,这时如果要这些机关来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则缺乏事实依据。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对原告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户口登记机关往往也会因出具自然人下落不明非其业务范围,无义务出具为由拒绝。另外,有的原告为了使法院支持其诉求,不惜铤而走险页10 共页3 第刻假印章、出伪证,法院此时对该证据若予以认定,则是在实体上的错误, 这对将要进行的案件审理和判决带来不小的挑战。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伪证作出的判决,实际上是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也按下落不明对待,从而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 申请回避、上诉等诉讼权利,甚至可能会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和

      4、债务的享有与承担等实体权利的损害, 这些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 从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现行法律法规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没有统一方式,导致各地方法院的公告方式良莠不齐。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有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采用张贴方式公告送达的, 一般是张贴在被告的原住所地或原告提供出被告可能在某地区时而在当地法院张贴栏进行张贴。试问,被告如果已离开原住所地怎么会看到法院张贴的公告?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怎么会去法院张贴栏前去看看张贴的内容是否与自己有关?对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对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一份法院报,又怎么会天天翻阅报纸去了解自己的公告将在哪一期被刊登?笔者建议,应扩大公告范围,可张贴与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二者并用,另外,还应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如得知被告的大致去向后,在其当地的影响力大和覆盖面广的报纸上予以刊登, 还可将公告同时送达被告的近亲属和村委会, 或将公告在可能知悉被告下落不明的知情人处张贴, 并送达给被告的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 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尽量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向其说明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和传票后,被告

      5、若未到庭,则无法提交答辩意见, 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凭原告单方举证,对事实的认定可能出现偏差,判决结果可能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同时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以便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尽最大可能使被告出庭应诉,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做思想工作的过程要制作笔录装订在卷。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公告,笔者建议,在公告的内容上应予以规范。首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不同的人姓名等各项身份信息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客观存在,如不写明被告详细个人信息,即使被告真的看到公告,也不利于被告能够确认是其本人,也有不利于能够看到公告的被告的亲朋好友相互转告,最终不能保证被告及时应诉。因此,如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或在被页10 共页5 第告所在地的村委会、 居委会公告、住所张贴公告的,应在公告上注明被告的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其次,凡立案受理后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 要在公告上注明原告起诉书的主要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应诉和举证的期限及举证的要点,还要告知合议庭组

      6、成人员姓名、开庭日期和时间、地点以及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凡审理终结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 要在公告上注明裁判文书判项的内容、上诉期限以及不及时领取法律文书、 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四、被告下落不明时的借贷关系的认定及审判时应注意事项在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中, 对于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院在处理时都以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审查证据, 从而认定案件的事实。 这样不乏使得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举证存在瑕疵。 原告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提供的证据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另一种是被告原所在地的居民的证人证言。上述两种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集体印章管理混乱情况较为普遍, 个别案件甚至出现了同一基层组织出具两份证明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核实; 二是上述证明材料仅能证明被告在某一居住地外出后一直没有回来的事实, 而不能证明被告是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一直处于杳无音讯的状态,故在审判实践中仅以

      7、此作为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还有待商榷;三是在证明内容上,上述证明材料一般仅证明被告处于没有音讯的事实,而对下落不明开始的时间以及原因等没有说明, 而恰恰这些情况对某些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决定性影响。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凭一纸欠条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大量存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在证据审查时一定要严格,作为定案的证据不能是孤证,法院会建议原告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这就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要形成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最终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 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借据属于书证,在被告缺席,无其他证据佐证时,要凭借借据认定借贷关系,必须将借据查证属实。原告可以自页10 共页7 第己或申请法院调取存在于婚姻登记机关、派出所或其他所在地调取被告签名或指纹,从而通过司法鉴定以比对借据签名或指纹的真伪,最终确定借据的真伪。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又向法院提供了几位借款时的在场人出庭证实,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有借据与几个证人证言时并未形成证据链,因为只能证实被告借款的过程,却不能证明被告是否已还款及证人与原

      8、告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最终导致法院对借贷关系无法认定。因此,笔者建议,当原告举证存在瑕疵时, 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后仍然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 为了保护原告的诉讼利益同时也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 可适用于中止情况下的其他情形进行中止, 待被告到庭应诉后或发现有新的证据时再恢复审理。 这种做法虽然会影响到司法效率, 但效率与同为重要法律价值的正义发生抵触时,正义应是法律的优先选择。在此类案件的审理阶段,要严格按照规定,适用普通程序,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让被告近亲属旁听案件的审理, 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信息,使被告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将判决同时送达给被告的近亲属,向其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从而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五、处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对策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观念,加强对社会个人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制教育, 增强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可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告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 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法院在审理时应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制定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 对村委证明材料应当鉴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建议相关部门规范村委出具证明材料的格式和内容。 证明材料除加盖集体组织印章外,还应该有盖章人、村委负责人的签字,进一步落实证明人责任, 其证明内容中应对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和原因予以说明。 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应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虽然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少数为当地乡政府、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证明材料,虽然上述单位的证明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及权威性,但法院仍应与更加熟知被告真实情况的邻居、近亲属作进一步的了解,以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从而减小法院在审判时及审判页10 共页9 第后面临的风险。建议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比如建立登记回告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定期将流入与流出人口的情况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司法机关掌握被告行踪。综上,被告下落不明案件的审理,应一方面注重原告的合法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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