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全套
3页工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公司(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分厂工段班组岗位粉尘噪声高温辐射震动弧光电焊烟尘有毒化学品(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间质性肺病一氧化碳: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粉尘: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噪声:耳聋高温:高血压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糖尿病烫伤电工、压力容器作业: 癫痫晕厥色盲四肢关节运动障碍耳聋心脏病驾驶员作业:近视、远视色盲耳聋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痴呆症尘肺病噪声聋中暑振动电光性眼炎 放射病 化学品中毒通风设施抽风除尘设施隔离操作室和自动化远距离操作设施防尘口罩护耳器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焊工面罩(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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