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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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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481240046
  • 上传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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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重点(说明:该资料是根据韩老师备考重点总结,适合完全没来听过课,考前完全没时间的同学使用)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合同的订立及成立要件(案例)概念:合同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是指:一种事实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成立要件: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必须对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遵循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要约概念及构成要件及失效的原因(07、10年真题)P18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

      2、是订单合同的必经阶段。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件: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 内容要求确定、具体、完整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到达受要约人。失效原因: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承诺期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异同点:相同点:两者都是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区别:主要区别是两者作出的时间点不同,要约撤回是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撤销是通知在要约到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4、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大陆法系主张到达主义),要约的存续期(要约中明确规定或具体分析)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后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5、要约邀请概念、特点及其与要约区别。概念: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特点: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3、,所以不会因为相对人做出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区别: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那么就是要约。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6、承诺概念及构成要件22(10年真题)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7、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P28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能够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的表意行为应当真实的反映其真实的想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意思表示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成立与生效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8、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09真题)P31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特征: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原因: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9、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P36-40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特征: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

      5、的应视为无效合同)。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10、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特征: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有关合同。无权代理的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

      6、理的效力。效力待定合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追认权是法定代人,代理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统称权利人)对有缺陷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撤销权是相对人在权利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1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概念: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其效力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的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07真题)、规则。P52-57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发生在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须情势变更不可预见须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示公平。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

      7、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方式: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2、抗辩权的概念和种类 (10年真题)P 57概念: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功能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延期。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件:由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2)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强迫先给付方履行债务则违背了公平原则要件: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对方财产恶化难为对待给付。(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1、担保的概念特征 P 59 概念: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

      8、保障。特征: 从属性、 补充性、 保障性种类:物保、人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原担保和反担保。2、无效担保合同的几种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2)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3)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4)涉外担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担保无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擅自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3、保证的概念、特征类型P63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

      9、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特征: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种类:单独保证共同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4、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P67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类型: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范围: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应当是特定物应当是非消耗物抵押物应当是能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之物。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林木等,动产则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等,权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财产有:不具有可流通性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的财产以及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为公益目的而存在的财产(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权产生:不动产须经法定登记方生效,动产自愿办理登记。5、留置权概念、特征、构成要件P70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权 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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