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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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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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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苏州市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 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电力用户 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制度,倡导电力用户良好的用电和 交费习惯,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 修复、联动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各本市行政区域 内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市 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或建立事 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是指供 电公司(含吴江区供电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张家港市供 电公司、昆山市供电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在依法履职过 程中,依据电力用户履行合同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 析、判断电力用户信用状况的信息,对电力用户的信用行为 进行的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第四条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分析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

      2、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 时,并动态更新。第五条 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 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 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一体化应用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本 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供电公司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 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提升客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 电、欠交电费等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客户购电、履 约、登记有效联系方式等用电信用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 电秩序。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第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 用电行为,其中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 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 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第七条诚信用电行为的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 自然人和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用电人(以下简称其他用电人) 各等级诚信用电行为判定标准为:(1)交费截止日期以内交纳电费;(2)未发生其他失信用电行为。第八条 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1.

      3、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1 )拖欠电费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2)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3)1年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的行为。2. 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2)1年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 为;(3)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 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6)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 此造成损失的行为;(7)歪曲用电量事实的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 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3. 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2)1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3)1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 的行为;(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5)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盗窃、蓄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6 )无正当理由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 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

      4、工作和营业不能 正常进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违约用电行为指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明确的6项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窃电行为指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的6项 窃电行为。第九条 其他用电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1. 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2)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3)1年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的行为;(4)1年内发生2次未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整改 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5)1年内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行为。2. 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2)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 行为;(3 ) 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4 )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4次以下未在整改通知书要 求的时间内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5)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6)1年内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行为;(7)1年内发生1次因内部故障,造成10千伏及以上 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8)过失损坏电力设施

      5、,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 此造成损失的行为;(9)歪曲用电量事实的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 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3. 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2)1年内发生6次及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3)1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 窃电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窃电行为;(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5)1年内发生4次以上未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 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6)1年内发生2次以上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 位的行为,或拒不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确定的金额补交 电费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及证据的行为;(7)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或违章施工,造 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在电力设 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行为;(8)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 较坏影响的行为;盗窃、蓄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9)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 正常进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对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

      6、级与评 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实名制信息;(三)守信/失信行为信息;(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五)其他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供电公司应当规范管理信息建立、更新、归 集、发布、应用各个环节,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电力官网、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力APP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的失 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 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 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发送短信、 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失信和严重用电失信的, 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提醒和警示。第十三条 供电公司应当准确、规范、完整、安全地保 存电力客户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应当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等技术,在电力业务应用系统中充分共享电力用户信用档 案,并为政府、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共 享交换的工作部署,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市公共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档案

      7、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的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 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 保密措施。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十七条 加强对用电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用电诚 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 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优先受理用电业务;(2)提供客户经理上门服务;(3)电力故障报修,享有优先的快速服务;(4)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及合理用电解决方案;第十八条 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 有用电失信行为的,除依法依规采取中断供电、收取违约金 和违约使用电费、责令整改、消除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等措 施外,还可根据失信等级进行如下惩戒:1. 一般用电失信等级客户(1)限制办理用电业务(按各市、县/区公司要求进行整 改必须办理的相关业务除外),已经受理的应予以暂停或中 止,待信用修复后再恢复办理;(2)要求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3)要求进行整改,未整改前不得恢复供电;(4)修改失信客户的电费结算方式为分次划拨或购电 交费;(5)增加用电检查巡查频次,限制其用电负荷;2. 较重用电失信等级客户除

      8、一般用电失信等级的惩戒(1 ) ( 5 )外,还包括:(6)禁止参与供电企业的劳务、业务外包、电力工程 施工、设备安装、物资采购等各类业务活动;(7 )不得享受与供电各市、县(区)公司有关的节能 减排、需求侧响应等各类补贴。3. 严重用电失信等级客户除一般用电失信等级的惩戒(1 ) ( 5 )和较重用电失 信等级的惩戒(6 )( 7 )外,还包括:(8 )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省、市政府 信用管理部门报送;(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九条 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1年,较重用 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3年,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第二十条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 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 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 一般失信客户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即予 进行信用修复,如要提前修复,应提出申请。各市、县(区) 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客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根据 实际情况修正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并报 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二条 较重

      9、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客户在失信有效 期限结束后满6个月,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经客户申请,各 市、县(区)供电公司审验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修复客户信 用等级档案,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第二十三条 有过信用修复记录的,再次发生一般或较 重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 为的,有效期延长24个月,并在新的有效期内不得信用修 复。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后,失信惩戒即行终止。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通过信用管理部门 对电力相关征信信息有异议的,或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向市、 县(区)供电公司提出异议的,市、县(区)供电公司需对 其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供电公司对自然人和其他用 电人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确有必要更正的,自接到异议后 5个工作日之内更正,将数据报送给信用管理部门,完成自 然人和其他用电人信用数据变更,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自然 人和其他用电人,并将信息书面报送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 司苏州供电分公司;若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 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自然人和其他用电 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归集、公开、使用电力用 户信用信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违法公开、使用电力 用户信用信息,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电力用户信誉 的,供电公司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 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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