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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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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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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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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无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三)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五保老人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四)文化素质。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五)业务素质。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七)户籍要求。具有所在乡镇

      2、农村户口。每所敬老院新聘的常务副院长或工作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性,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时应聘到同一所敬老院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1.院长职责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六)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求得各部门各单位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扶助,不断改进工作。(八)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管委会成员及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3、九)经常走访寄养人员,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度晚年。(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2.财务人员职责(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敬老院的预决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三)分科目独立建帐,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及时公布,每月定期向院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季核实帐目确保账证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四)负责办理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五)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六)兼做仓库保管员管理仓库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并兼管食堂账务。3.护理人员职责(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如亲人。(二)协助当地卫生院做好供养人员定期体检、防疫等工作。如发现供养人员患病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协助

      4、做好病号护理工作。并建立供养人员病历档案资料。(三)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劝导供养人员安心居住,以院为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倡导自强、自爱、自信、乐观、豁达的生活观。并做好每天护理日记和供养人员每周谈话记录 (四)协助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出老年保健知识专栏,促进供养人员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五)组织院民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并做好院领导交代的其他事情。4.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二)坚持每周定期公布食谱和食物采购、使用情况,虚心接受院领导、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三)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物分开放理,炊事用具用后,做好洗净、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四)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和建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调剂好伙食,按时保质提供饭菜。(五)安排好厨房帮厨人员工作。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六)热心服务院民,对生活

      5、不能自理者,由工作人员或自愿提供帮助的院民送餐,并在饮食上给予适当照顾。(七)不搞特殊化,与老人同一用餐标准,不在食堂加工自带食品和蔬菜。(八)协助护理员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5. 安全员职责(一)定期检查敬老院物资、设备,并做好清点、登记工作。(二)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文明礼貌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接待工作,督促院民外出佩戴好敬老院老人证,禁止供养人员夜间单独外出。 (三)切实履行夜间查房制度,对用水、用电、门销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四)协助护理员做好敬老院卫生清洁工作。 (五)做好其他安全保卫工作。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集中供养人员和敬老院工作人员10:1的比例标准招聘敬老院工作人员。院长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主任或乡镇干部担任,常务副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2.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3.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5.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第

      6、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被聘用为敬老院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一)聘用合同统一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聘用方)与敬老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聘用方应当与受聘方自确定聘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相关保险手续;(二)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由聘用方根据实际情况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订,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三)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市民政局存档一份。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2.在聘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但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4.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敬老院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但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5.连续旷工超过7

      7、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声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7.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的;2.受聘方年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三)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聘方出具书面证明,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相关档案。第八条 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聘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第九条 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方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工龄每一年给予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金额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三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实行统一工资待遇,即实行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企业最低工作标准确定本年度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其工资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五大社会保险。第四

      8、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资兴市农村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第十三条 根据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多数体质较弱、需要照料的实际,为体现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文关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由院长安排轮流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工作时间;国家对法定节假日有调整的,以国家调整时间为准。在确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岗位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位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市民政局及乡镇(街道)不定期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缺岗一次计旷工一天。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实行登记制度,详见附件:资兴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外出办理登记表。第十五条 (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长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一般由全体工作

      9、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中有足够的炊事人员和护理人员,必须能维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为24小时,工作时间外值班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由院长组织,主要说明值班期间的有关情况,有无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二)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置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院长审核后确认。第十六条 (一)工作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级请假。请假时间在1日以内,地点不超出本乡镇(街道)范围,可向院长口头请假;1日以上或超出本市范围,均应填写请假单报院长批准。院长根据敬老院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批假,院长、副院长请假1天以上由乡镇(街道)分管民政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后应按规定及时归队销假。凡未请假、准假、填写请假单、或超出请假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应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由院长协调、组织工作交接。(三)工作人员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实行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五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体系。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制定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敬老院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一般每年统一进行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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