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6页1、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宣传板按照关于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我市将于2015年9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给付。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政策,它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将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指“大病”的含义是什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中的“大病” 不是医学上病种的概念,不受病种的限制,是根据患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数额来界定的。当个人待遇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可以认为已经达到大病标准。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2015
2、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一)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三)参保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四)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五)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六)异地急、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0%部分费用;(七)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部分费用。八、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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