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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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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471340965
  • 上传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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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试论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刍议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如何应对新刑诉法,构建简易程序案件新的公诉模式,需了解简易程序发展演变历程,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认罪答辩协商机制、采用集中办案制度、科学简化程序公诉模式,依法行使公诉职能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论文关键词 简易程序 公诉模式 刑事司法 一、简易程序概述 纵观新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程,简易程序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也没有设立简易刑事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持续增长,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为了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法律适用,两高一部于2003年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意见的出台,更加详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和操作程序及不适用的例外情形。其中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主要是为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却因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简化程序的案件提供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以上内容在刑诉法中明确,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将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程序启动上,取消法院自行启动程序,均由检察院启动;在审判组织上,保留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两种方式,且与两意见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致;取消意见中规定的检察院不出庭的规定,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一律派员出庭。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变化较大,尤其是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均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规定,对公诉工作带来较大挑战。同时,新刑诉法与律师法也基本接轨,扩大了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对公诉工作也形成一定冲击。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根据其要求,探索简易程序工作机制,构建新的公诉工作模式,成为公诉部门和办案人员当务之

      3、急必须研究和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公诉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 首先,公诉模式构建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司法机关应遵循的首要价值目标。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公诉权的行使除了保障实体公正,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情节外,更为重要的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参与原则是程序公正标准的一条基本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这是各诉讼主体程序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 其次,公诉模式构建应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新刑诉法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保障人权需要把握三方面内容:一是保障任何公民不因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保证无辜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待遇,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适当的维护;三是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罪犯受到人道的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有

      4、辱人格、尊严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检察机关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都是认罪案件,惩罚犯罪一般不难实现,而是要侧重人权的保障。新刑诉法除在总则中明确要求保障人权外,在其他分则中多处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尤其是更加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倾听其诉求,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这些内容的规定彰显刑事诉讼文明和民主的重大进步,对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公诉模式的构建应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凸现,刑事案件剧增,司法资源有限性导致两者矛盾更为突出。顺应司法实践需要,各地实务部门先后探索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或快速审理。为着力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对简易程序的重要改革和完善也突出了诉讼效率。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追求诉讼经济是一种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设立简易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

      5、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办理。三、简易程序公诉模式的具体构建 简易程序是在认罪的前提是简化诉讼的有关程序,构建简易程序公诉模式,一定要深刻理解刑诉法修改的背景及其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根据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设计并运作,具体可以从认罪答辩、集中办案及简化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构建。 1建立认罪答辩协商机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诉讼当事人及辩护人等的意见,为检察机关构建答辩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认罪答辩协商的前提是案件事实达到两个基本要求,由承办人主持各方协商参与,诉讼主体参与在认定事实及量刑等基本情节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各方签名的认罪答辩协议。认罪答辩协商机制要完善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诉讼权利告知和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应告知诉讼参与主体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认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从轻减刑的量刑幅度,必要时对其进行法律内容及适用进行解释,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和选择简易程序的优缺点,必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证实尊重诉讼主体意思自治及

      6、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在其他认罪案件中,公诉阶段承办人应参照这一内容,规范认罪答辩程序。二是建立证据出示制度。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出示,是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出示主要证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介绍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经过。对于认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对认罪的供述是重要证据内容之一。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定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审查其他与之相互印证的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进行对质,以审查全案证据的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禁止仅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定罪处罚。 2探索集中办案制度,优化公诉资源配置。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实践中需要合理分配公诉资源,细化公诉部门分工,加强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做到公诉资源分配的科学化。公诉部门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工作流程方案,在公诉部门试行专业化或专门化分工或分组。可以对某一类案件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审查,而对于其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如告知、换押、送达等均由书记员或者事务官负责。在进行专业化分工基础上探索集中办案制度,即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集中审查是根据案件性质或类型确定某一类或者某一罪名的案件由一组或一人负

      7、责审查,并负责起诉。这样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通过专人审查一类案件,能够全面把握该类案件的定性及有关情节,确立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提出合适的量刑建议的并对审判进行监督。需要注意的是集中审查要注意将同时期同类案件集中审查,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商,要求侦查机关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即承办人员对集中审查的认罪案件在同一时间段一并向法院起诉,为集中开庭奠定基础。集中开庭即要求法院对集中起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集中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集中开庭需要向法院提出要求,并和法院建立集中开庭审判的办案机制。集中起诉是集中审查的继续,集中开庭是集中起诉后的一种开庭审判方式。具体集中审查、集中起诉和集中开庭科学构建一定要以案件质量为基础,并且应联系公检法三家建立完善的操作机制。 3完善程序简化机制,提升公诉办案效率。程序简化包括诉讼文书和庭审程序的简化。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和审查报告的简化。审查报告简化应根据案件数和复杂程度,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在高检院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基础上,适用两种审查报告。对于有辩护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可能翻供或法定情节存在争议的案件,对其中无争议的方面简化到力求省略

      8、,有争议的方面力求简化。对于无争议的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制定表格式审查报告。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书的格式应有别于普通程序,尽量简化,具备起诉书基本要件即可,而对于一些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具体的量刑建议可以另附量刑建议书或者在出庭时以公诉意见的形式发表。 关于庭审方式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如何简化庭审程序,可以考虑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权利、宣读起诉书的方式。但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程序因案件之间无直接关系应分开进行为宜。在庭审调查中,以提交认罪答辩协议为主,简单讯问和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并出示证据提纲即可。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刑事和解协议应一并出示。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在法庭上详细举证、质证,以确定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应强化量刑辩论程序。公诉人应转变庭上仅发表定罪意见的传统观念,将量刑程序作为辩论的焦点。对于量刑意见的发表应结合案件性质及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从量刑适用的基准刑、法定从重、从轻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发表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量刑幅度。至于出庭公诉人如何选定,考虑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量刑争议,为准确把握庭审中面临的问题,结合集中审查和起诉的模式,由审查案件的检察人员出庭较为恰当,不宜由他人代为出庭。 总之,刑诉法修改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对检察机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要充分重视组织保障,加强对新刑诉法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全面提升公诉职业能力,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抓住机遇的同时迎接挑战,切实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能及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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