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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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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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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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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方面只能是故意, 而不能由过失构成。这是因为第一 ,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 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归入归到法定所犯。法定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 其本身并不一定蕴涵着法律并不等于所禁止的性质 , 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 , 完全但若是出于其某种行政政策的考虑和需要。现行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 , 因而客观无须对其主观罪过过于苟责, 行为人只有在出于刻意的行为人情况下 ,才宜作为犯罪处理。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行径处理。刑法典这是刑法谦抑的资产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 从刑事立法来说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 , 民事案件过失为例外和刑事案件故意一般不作规定、所犯则明确规定的立法的原则 , 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如果说属故意犯罪无疑。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故意, 从认识角度而言 , 其认识的内容包括: 行为人必须当事者对犯罪对象的属性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 即明知是已注册的商标 , 明知是他人的专利及专利产品 , 明知是他人注册号的标识 ; 或者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专有技术, 与此同时 , 行为人还必须对自

      2、身行为性质有一定程度的思维, 如对假冒行为、销售行为、非法复制行为有着较为明确的体悟认识。从本罪的意志风险因素而言, 同样存在着希望或放任的因素 : 多数行为人表现为多数积极的追求, 即追求非法经营所得利益, 追求作品声誉、信誉等的丧失 ; 同时 , 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 , 对他人作品、注册商标、专利等造成严重后果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也就是说, 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情况下是直接故意犯罪 , 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犯罪。关于冒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目的内容, 尤其是否以以营利为用意,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而且, 在现行刑法的民事法律设置上 ,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为必备要件 , 而假冒注册号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制做注册商标条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则均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在理论上 , 主要就有以下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 侵犯知识产权罪在主观上为 , 必须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 以营利为犯罪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协力主观特征, 同时 ,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 , 现行刑法仅对侵犯著作权类犯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 , 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则没有规定实行差别待遇是全面实施没有根据的 , 并认为在世界上如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的刑法中均未将“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主观要件侵犯知识产权罪 , 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可以借鉴的。第一种观点把侵犯知识产权罪单纯地纳入贪利型犯罪 , 也失之恰当的。如果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其他其他复杂动机或目的而或知识产权, 并引起恶劣、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也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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