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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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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姜泥
  • 文档编号:349155453
  • 上传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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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重庆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宜业和宜游品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十项行动”和重点任务清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 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为统领,以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为主线,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总要求,以及“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的工作导向,凸显棚改在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稳步推进棚改工作,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实现 “稳经济、稳投资、稳市场、惠民生”目标,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二)基本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原则。坚持“一尊重五统筹”的新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延续城市文脉、消除安全隐患、整治违章建筑为重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棚改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动旧城区改造。“留改拆增”并举原则。

      2、坚持把城市功能提升放在首位,统筹兼顾地处理好“留、改、拆、增” 的关系,实施城市有机改造与更新,实现 “四增两减”(即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交通配套、市政设施,减少人口密度、开发强度)规划建设目标,提升城市品质。资金总体平衡原则。认真做好棚改三年行动计划编制,筹划棚改基金体系建设,探索创新棚改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支持棚改项目资金平衡或区域棚改项目资金总体平衡,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释放消费活力。市场化广泛参与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金融财税、土地规划、权籍登记和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共建共享”模式,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资本、企业、房屋产权人等,下同)投资参与棚改项目,依法保障参与方的权益,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让群众获利。(三)主要目标。棚改三年行动计划将以我市“十四五”棚改专项规划为基础,以危旧房改造为重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工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的住房问题,在20232025年期间全市启动完成一批改造规模适中、投资效应较大、改造工期较短、社会效益较好的棚改重点示范项目。二、 改造内容(一)

      3、实施范围及对象。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存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土地利用低效,且可在2025年底前启动改造的区域可纳入全市棚改三年行动计划改造范围。改造对象主要为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明,经依法认定的城镇C、D级危房、非成套住房或建成使用年限超40年的房屋,以及与之相关的城镇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停车库(场)等基础设施和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改造类型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及方式:一是规划新建类,系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土地利用低效,且依据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成片拆除后土地可再开发建设利用的片区,实施成片整体拆除改造,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安置。二是改造更新类,系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全国重点镇),呈零星分布的危旧房或非成套住房,通过修缮加固、原址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改造。三、 支持政策(一)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整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相关政策和资源,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市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补助资金。区县政府应加大配套资金筹措力度,按

      4、照国家和我市支持领域和方向积极申报专项债券资金。水电气讯等专营单位应承担与棚改项目有关的配套设施设备改造费用,与棚改项目同步推进实施。全市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可依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等优惠政策。在执行关于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234号)规定中,市级奖补资金的分配应当向中心城区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倾斜。(二)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参与区县棚改工作,依法合规提供周期长、利率低的金融产品,满足棚改资金需求。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社会力量合作,探索建立市级棚户区改造基金,重点支持优质棚改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国有企业作为棚改项目实施和开发运营主体,采用棚改项目后期资产抵押及经营收益质押等方式贷款筹集棚改资金。依法公开择优选择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实施运营主体,投资参与棚改项目的前期土地准备和后期开发运营,建立健全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棚改项目的审核、退出和收益保障等机制。区县可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收购)、土地整理等支出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三)

      5、强化土地和规划政策赋能。棚改后期地块需要公开招拍挂供地的,可将棚改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监管事项等纳入土地供应方案;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的,可参照我市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用地支持有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积极探索棚改项目前期参与权与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棚改后期地块再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四增两减”规划建设要求,着力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并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棚改项目容积率动态平衡调整机制,实现棚改项目自身平衡或者区域棚改项目总体平衡。(四)完善棚改安置、不动产登记及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推行“房票”等货币化安置方式。支持区县通过集中购买和盘活市场存量房等方式筹集棚改安置房源,按安置房源的实际购置和安置价款计税,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县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用作棚改安置房的,应优先选择现房,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网签或预告登记方式锁定安置房源,待安置对象选定房屋后,注销网签或预告登记,一次性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对于棚改中保留、改建、扩建、新建的房屋,经规划核实后,可持原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补偿安置协议

      6、(含收购协议)及其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规划核实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享受不动产登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四、 管理程序(一)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适时调整本区县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并在每年11月底根据棚改资金筹集落实情况,从中筛选项目,编制次年的棚改年度计划,明确计划项目改造类型方式、开竣工时间和资金筹集计划等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区县报送的棚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纳入国家棚改年度计划。(二)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区县政府应当从棚改年度计划项目中,筛选出投资规模较大、城市提升效果较好、改善民生效益突出的项目,作为本区县年度棚改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并按照“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要求进行督办,确保重点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宽进严定、动态评价”的原则,对区县的重点项目进行筛选,形成市级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在中央棚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专项债

      7、券等申报和分配方面,市级相关部门将对市级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区县政府要认真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和项目收支平衡等状况,编制并实施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严禁盲目举债或资金不到位启动棚改工作;棚改资金要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按期拨付工程款项,尽快形成投资实物量,严禁闲置、挪用棚改专项资金和棚改债券资金。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棚改资金监管,确保棚改资金专款专用。凡是涉及中央棚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券,以及社会力量投资资金的,区县政府要在棚改项目完成后,及时安排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逐一审计,评估资金使用绩效,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五、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依托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府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市级棚改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区县棚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税务、金融、信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资金申报和管理、规划用地保障、不动产登记、补偿安置、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违章建筑整治、优惠政策落实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全力推进棚改三年行动计划。区县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协同推进机制。(二)明确主体责任。区县政府是本区县棚改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县的棚改绩效、资金管理和信访稳定等工作负总责。依照各自职责,市级有关部门是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督导区县实施棚改三年行动计划的相应责任主体,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棚改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并纳入区县政府“赛马比拼”工作机制,确保棚改工作取得实效。(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棚改中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进度、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激励机制,执行定期通报、定期调度和警示约谈制度。区县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棚改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做好棚改实施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化解信访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有力推动棚改三年行动计划实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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