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信息传播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集团公司信息传播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对外交流工作信息传播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企业信息传播相关纪律,规范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工作,降低企业信息传播风险,为企业品牌塑造营造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权属子公司在日常对外信息传播工作。 1.2 定义:企业对外信息传播是指在营销推广、客户沟通/宣讲、媒介沟通、公关 活动、招聘活动、企业文化活动及其他与外界沟通、交流工作中产生的信息流动行为。 2 管理职责 2.1 市场运营部职责 2.1.1 负责本标准的编制、修订、宣贯; 2.1.2 负责本标准的督导、考核等。 2.2 其他部门职责 2.2.1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标准的执行、落地。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对外交流工作杜绝使用的信息 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司日常对外交流工作中,诸如营销推广、客户沟通/宣 讲、媒介沟通、公关活动、招聘活动、企业文化活动等,透露、披露或提供企业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 公司未正式签署协议的股权合作项目及其他未发布的合作关系; 3.1.2 公司未公布或未核准发布的经营战略、市场策略、投融资计划、法务事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会议纪要等; 3.1.3 公司盈利预测、盈利数据、财务报表、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敏感财务数据信息; 3.1.4 未签署的合同或签署但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合同; 3.1.5 产品制造工艺、产品配方、控制标准、原材料标准的详细说明资料、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3.1.6 企业宣传画册电子版、PPT 介绍电子版(技术研发类、财务类、运营类、投融资类等)以及未经公司确认、审核的企业介绍资料; 3.1.7 产品安装应用设计图纸、各类工程基建设计图纸、设备图纸等; 3.1.8 公司薪酬体系信息、企业客户名单(含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等)、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等; 3.1.9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的来往情况资料; 3.1.10 未打水印或未注明专用事项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企业高管身份信息资料等。 3.2 对外交流工作杜绝出现的不当行为 严禁在企业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中出现不合公司品牌形象规范、存在法律风险及有损公司声誉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3.2.1 在各种宣传推广载体或宣讲活动中使用未进行注册的公司名称(该行为违反公司法),或者使用表述不规范、不准确的公司简称; 3.2.2 使用尚未拿到证书或已拿到证书但已过期的专利项目、荣誉资质事项等(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3.2.3 使用在有效期内但没有注明专利号的专利名称(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需使用,请务必在专利名称后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3.2.4 使用刻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说辞(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3.2.5 在涉及企业介绍的资料或说辞中,使用“最大”、“最厉害”、“最强”、“最好” 等极限性表述词语(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3.2.6 使用不符合行业规范或错误的不准确的行业术语; 3.2.7 发表不严谨、不健康或有违行业常识、政治常识的不当言论,或者使用不正确的且涉及国家政治问题的资料,如不正确的地图等。 3.3 各部门、子公司对外交流如涉及媒体采访的,至少需提前 1 天在 OA 系统走“媒体采访接待审批流程”(发起流程公司总部子公司品牌管理媒体采访接待审批)。 3.4 违反该管理标准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标准由市场运营部负责起草与解释。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 年 月 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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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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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信息传播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对外交流工作信息传播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企业信息传播相关纪律,规范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工作,降低企业信息传播风险,为企业品牌塑造营造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权属子公司在日常对外信息传播工作。
1.2 定义:企业对外信息传播是指在营销推广、客户沟通/宣讲、媒介沟通、公关 活动、招聘活动、企业文化活动及其他与外界沟通、交流工作中产生的信息流动行为。
2 管理职责
2.1 市场运营部职责
2.1.1 负责本标准的编制、修订、宣贯;
2.1.2 负责本标准的督导、考核等。
2.2 其他部门职责
2.2.1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标准的执行、落地。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对外交流工作杜绝使用的信息
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司日常对外交流工作中,诸如营销推广、客户沟通/宣 讲、媒介沟通、公关活动、招聘活动、企业文化活动等,透露、披露或提供企业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 公司未正式签署协议的股权合作项目及其他未发布的合作关系;
3.1.2 公司未公布或未核准发布的经营战略、市场策略、投融资计划、法务事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会议纪要等;
3.1.3 公司盈利预测、盈利数据、财务报表、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敏感财务数据信息;
3.1.4 未签署的合同或签署但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合同;
3.1.5 产品制造工艺、产品配方、控制标准、原材料标准的详细说明资料、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3.1.6 企业宣传画册电子版、PPT 介绍电子版(技术研发类、财务类、运营类、投融资类等)以及未经公司确认、审核的企业介绍资料;
3.1.7 产品安装应用设计图纸、各类工程基建设计图纸、设备图纸等;
3.1.8 公司薪酬体系信息、企业客户名单(含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等)、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等;
3.1.9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的来往情况资料;
3.1.10 未打水印或未注明专用事项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企业高管身份信息资料等。
3.2 对外交流工作杜绝出现的不当行为
严禁在企业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中出现不合公司品牌形象规范、存在法律风险及有损公司声誉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3.2.1 在各种宣传推广载体或宣讲活动中使用未进行注册的公司名称(该行为违反《公司法》),或者使用表述不规范、不准确的公司简称;
3.2.2 使用尚未拿到证书或已拿到证书但已过期的专利项目、荣誉资质事项等(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3.2.3 使用在有效期内但没有注明专利号的专利名称(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需使用,请务必在专利名称后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3.2.4 使用刻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说辞(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3.2.5 在涉及企业介绍的资料或说辞中,使用“最大”、“最厉害”、“最强”、“最好” 等极限性表述词语(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3.2.6 使用不符合行业规范或错误的不准确的行业术语;
3.2.7 发表不严谨、不健康或有违行业常识、政治常识的不当言论,或者使用不正确的且涉及国家政治问题的资料,如不正确的地图等。
3.3 各部门、子公司对外交流如涉及媒体采访的,至少需提前 1 天在 OA 系统走“媒体采访接待审批流程”(OA-发起流程—公司总部/子公司品牌管理—媒体采访接待审批)。
3.4 违反该管理标准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标准由市场运营部负责起草与解释。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 年 月 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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