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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锤法务】劳动合同法讲座PPT-ldfjxs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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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477823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14.50K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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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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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讲座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目的、意义和调整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现实:劳动条件差,工资收入低,拖欠工资;农民工基本没有社会保障;滥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工伤后得不到补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劳动者举证不能,维权成本高等。因为以上原因,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因侵害劳动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信访案件占全部信访案件三分之一。这种状况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1、生产活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劳动不仅创造了财富,劳动还创造了人类和人类社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生产活动连续、有序的持续进行。2、建立劳动关系是进行生产活动的前提 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二者相结合的基本形式:建立劳动关系 3、就业是劳动者及其家人生存的基础,是一个人立足社会、融入社会、实现人身价值的唯一通道 现代社会: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就业,是绝大多数劳动者就业的方式。结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以人为本必须树立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基本道德观念;必须通过立法来调整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保护劳动,保护劳动者,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是1994年7月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受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程的历史局限,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显示出了先天的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一是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大量的具体问题需要由部颁规章或地方立法来解决,甚至由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导致立法层次不高甚至相互冲突;二是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三是原制度规定滞后。当时市场经济远未成熟,国有经济和公有企业的比重很高,很多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同样处于改革完善的阶段。因此,当时的立法不可能解决后续发展、改革中的新问题,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必然带有旧体制和过渡性的痕迹。四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大量存在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约定的内容违法,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短期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突出问题。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使劳动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因为劳动合同短期化,职工缺乏归属感,严重影响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不可能与单位同舟共济,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2005年1月,劳动保障部将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11月,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审议;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审;初审稿在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收到建议案191849件。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进行梳理研究;同时印发各省市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带着各方意见和问题赴6省市调研。2006年12月,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二审;2007年4月,全国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三审;2007年6月,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四审并审议通过,于6月29日颁布。立法过程特点:周期长。从起草算起长达近4年;争论大。不同利益、不同观点博弈,四审通过不多见;关注度高。该法涉及数亿劳动者,上百万户用人单位,一审稿后近20万件建议;立法进程后期全力加速。4至6月一个季度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通过。高票通过:反国家分裂法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劳动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体系庞大,内容纷繁。但可归纳为四个部分:制度、标准、程序、罚责。制度部分是主体,内涵丰富;劳动合同制度属基础性的制度,它率先单独立法,说明其在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位置。意义: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就业质量、劳动事业全面发展。必将在劳动保障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立法本质:利益调整 权利义务重新分配对用人单位也会带来深刻的影响 因此,无论是劳动保障部门还是用人单位,学习研究劳动法(广义),首先必须全面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要把握劳动法律制度,首先必须把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对原劳动合同制度有一系列新的规定和突破,必须认真学习研究。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立法目的属统率性条款,是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理解和解释具体条款的依据 几个目的之间是逻辑递进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结果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下,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成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可以看出: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目的上采用的是“单保护”表述。在立法过程中争论激烈,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保护。之所以采用“单保护”表述,这是劳动关系完全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人身性出让劳动必然牺牲人身自由;使用劳动以劳动者健康为前提;劳动过程有人身风险;人格尊严,体面劳动。财产性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隶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结论:劳动者处于弱势且双方强弱分明。学者:我国资本至上 力量强大 无对手制约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这种情况将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办法:立法保护 力量制衡 执法干预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持劳资双方力量制衡的制度安排:独立工会 组织罢工的权利 业主面对的是职工整体;对等谈判 三方协商机制 利益平衡 如何理解“单保护”表述 1、“单保护”表述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偏重或倾斜保护劳动者 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9种法定情形以及经济性裁员等规定,就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是辩证统一的 劳动关系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保护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是保护生产力,保护利润源泉。我国经济的现状: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关键是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提高劳动者收入,建立劳动保险。为企业创造持续发展的宏观条件。因为消费与生产是互相促进的。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新的用工主体和新的用工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用工,人为不签劳动合同,难以适用劳动法二款;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等新的用工形式。没有明确的法规调整。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见第二条 (一)扩大了调整的单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在民政、司法等部门登记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健身场所等,另外还包括各种中介组织、基金会和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为以后立法解释作为铺垫。(二)扩大了调整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三)是扩大了调整用工的形式。1、把聘用制有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有特别规定优先执行,无特别规定受本法调整。2、对劳务派遣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3、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规定的基本精神:劳动者被雇佣后,如果不享受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权利,就应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在调整范围上,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正是因为它在很多地方都突破了劳动法,不便将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 劳动合同法7条、10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法律事实,而不是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只要用工行为产生,劳动关系就建立了,订立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这一规定,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区分开了。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也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省劳动监察条例:处3000至30000元罚款。归纳:用工前订立;用工之日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都符合规定。建议:合同订立时间虽然考虑了方便用人单位,但从其他相关规定看,最好在用工前或用工之日订立,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承担其他法定义务的后果。1、11条规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工资按集体合同支付或同工同酬;2、用工后订不排除有些人出于要二倍工资的目的,故意提高要价,导致合同不能按时订立;3、不能按时订立给以解除,会导致经济补偿金后果。二、劳动合同的概念与订立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第三条)1、合法: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的形式合法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法人;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是越狱逃犯、童工 内容合法: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法:约定优先于规定;劳动法:规定优先于约定。形式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完备。程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2、公平: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显失公平。3、平等自愿:平等,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互相选择的权利平等,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效力平等;自愿,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除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干涉。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体现。4、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订立与否、合同内容等,都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达到“合意”的过程。反对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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