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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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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397229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97.96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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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法律法规 规范 标准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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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主要内容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主要内容(一)(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2011 GB 50720-2011 主要条文主要条文3 3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3.1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2 场内临时道路。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 条和第3.2.2条的规定。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 3.2 3.2 防火间距防火间距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下表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3 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建筑防火建筑防火4 4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4.2 4.2 临时用房防火临时用房防火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l00m2。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4.3 4.3 在建工程防火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1 高层建筑。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5 5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1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5.2 5.2 灭灭 火火 器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 动火作业场所。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表5.2.2-1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3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 表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体积50000m1105建筑高度50m或体积50000m1155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5.3.1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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