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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习解读2023年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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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3223802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0.97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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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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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解读 2023 国家 以工代赈 管理办法 讲稿
资源描述: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讲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工代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充分发挥“赈”的政策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发改委第 19 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现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自 2014 年印发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以工代赈在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了重要贡献,以工代赈得到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随着 2020 年底脱贫攻坚战如期打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对新形势下以工代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先后制定出台了《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等文件。总的看,现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做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近段时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总结“十三五”以来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经验,深入分析以工代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赴多地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起草形成《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初稿,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分为 8 章 52 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以工代赈专项计划和资金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 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以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分省规模。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第 45 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排。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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