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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5年刑法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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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52635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7.04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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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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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刑法 答案 详细 解析
资源描述:
2015年刑法真题 一、 单选题(1-22) 1.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解析】对中国公民赵某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国刑法予以处罚,涉及到法律对人的效力问题。赵某逃往A国还能否适用中国法律,涉及到中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问题。A选项正确。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赵某系中国公民,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并不因为赵某潜逃至国外而不再适用中国法律,故B选项错误。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该案的处理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故C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不能适用时效免责,故D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解析】A选项,从统计学的角度来讲,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是低概率事件。而在刑法当中,法律认为跳楼自杀属于高空抛物,高空抛物具有砸中路人的高概率风险,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在诈骗类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具有一定的贪利动机,这属于正常的因素,因此出资人的贪利动机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该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中断了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交通肇事重伤3人但是负次要责任,说明被害人违规或第三人违规是负主要责任的介入因素,这样的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中断了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A选项,甲已满14周岁以后实施了一个新的值得被刑法评价的犯罪行为,叫做“不作为”。他的先行行为引起了拆除炸药的义务,“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是在其已满14周岁以后实施的,因此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甲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乙属于“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认定乙之前行为正常的时候不但有伤害的故意也有抢劫的故意,否则对于发病之后的抢劫行为就不能认定具有故意,不能以抢劫罪来论处。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丙投下毒药的时候是有责任能力的,投下毒药之后才精神病发作,被害人是在丙精神病发作之后死亡的,不影响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丙的投放毒药的行为是对于结果发生具有直接作用的原因行为,丙只要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是有责任能力的,就认为丙是有责任能力的。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戊喝酒的时候是有杀人的故意,尤其是为了给自己壮胆而喝酒,因此,喝酒是原因行为,杀人是结果行为,喝酒的时候有故意,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4.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B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解析】A选项,甲是希望把警察打死的,即积极追求警察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不可能数罪并罚。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甲如果仅仅打中警犬,对于警察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于警犬是故意毁坏财物,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最终以重罪论处,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那么甲的行为触犯两个罪,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一个故意毁坏财物未遂,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故意杀人未遂是重罪。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5.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不得已”,是相对于需要保护的利益而言的,即保护该利益是否还有其他措施。本案当中想灭火就必须牺牲鱼塘中的鱼,除了从鱼塘抽水没有其他办法,就具备了“不得已”的条件,至于牺牲谁的鱼塘虽然是可以选择的,但这并不是紧急避险中要考虑的问题,只要是为了避险没有不牺牲合法法益的其他方法,就是不得已。因此本案具备了“不得已”的条件,也不是避险过当,至于避险人还夹杂了报复的私念,这个是避险的动机,不影响“不得已”的认定。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答案】D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解析】A选项,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出售行为,开始出售毒品才是贩卖毒品罪的“着手”,将毒品实际交易给购买者才是“既遂”,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者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故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法益即受到侵害,就是受贿罪的既遂。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行贿罪,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就是既遂,不要求实际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诈骗罪的成立和既遂的判断对行为结构有特殊的要求,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既遂。因此诈骗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只有在行为人经由特定的进程取得财产,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7.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解析】只要行为人做了真挚的努力,而且这个真挚的努力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就应该认为具备了有效性。而本案当中死亡是介入了被害人的自杀行为这一异常的因素。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是不会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的,所以在本案当中,甲虽然创设了危险,但这个危险只要把乙送到医院就可以消除,是乙的自杀行为又创设了新的危险而导致自己死亡的。所以甲具备了中止的有效性,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8.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A选项,如果不考虑年龄问题和责任问题,甲、乙在客观上确实是引起了法益侵害事实,客观上他们共同行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所以他们是成立共犯的。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乙仅仅是为甲写程序的,是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从犯。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乙没有对甲形成直接的控制支配,在本案当中,应该认为甲是主犯,乙是从犯,不可能因为乙18周岁,就认为乙是间接正犯。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片面共犯”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知情,另外一方不知情,不知情的一方不成立共犯,知情的一方与对方成立共犯,这个才叫片面共犯。本案当中甲、乙是同谋的。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9.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A选项,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行为人不能有直接的致人死亡的故意,如果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就变成故意杀人罪,所以不能说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 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条中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应该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而不能因为发生了重结果就是结果加重犯。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自杀行为中断因果关系,自杀行为所引起的重结果一般不能归属于前实行行为,即不能成立前一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有两个罪名是例外,自杀行为所引起的重结果可以作为结果加重犯,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必须是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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