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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1新能源风电机组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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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1123610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22.50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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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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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新能源 机组 技术 监督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XXX新能源发电集团公司 风电机组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2021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务技术监督的任务 2 第三章 机务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3 第四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5 第五章 机务技术监督管理 7 第六章 附 则 9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风电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9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解释。 9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附录:1.风力发电场机务技术监督检验项目表 9 2.风机定检机务技术监督季报表 9 3.机务部件检验、缺陷处理统计季报表 9 4.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9 附录1: 10 附录2: 13 附录3: 13 附录4: 14 a.基础浇筑完成当天开始第一次观测。 15 b.基础浇筑完成后一周每天观测一次。 15 c.基础浇筑完成一周后每1-3月观测一次。 15 d.机组安装当天开始新一轮观测。 15 e.机组安装后一周每天观测一次。 15 f.机组安装后第一年每1-3月观测一次。 15 g.机组安装后第二年观测2-3次。 15 h.机组安装第二年以后每年观测1次。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新能源发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XXXX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机务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机务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机务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风机基础沉降、设备振动状况和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以及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保证人身安全,提高风机可利用率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 机务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机务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机务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 机务技术监督的任务 第七条 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第八条 根据旋转设备的振动国家标准及各项反事故措施的相关规定;掌握受监范围内设备的振动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分析振动事故;参与制订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旋转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 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防腐措施。 第十条 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塔筒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对基础环或地脚螺栓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基础观测点的沉降量,做好基础沉降测量数据的定期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 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参加带缺陷设备的机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采用先进的诊断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 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档案。 第三章 机务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公司,第二级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各基层风电企业。 第十七条 公司职责 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归口管理公司风电机务的技术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执行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风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场因机务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机务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机务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风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机务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技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参加所管理和所管理风电企业在建风电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机务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技术监控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负责本地区内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的日常机务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风电机务技术监督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相关文件等。 (二)建立本地区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的机务技术监督网络。 (三)了解并掌握本地区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设备健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本地区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与规划;定期对本地区公司所属风电企业进行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 (五)对本地区公司所属风电企业因机务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六)组织对本地区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的机务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 (七)定期组织召开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机务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八)定期向集团公司、公司报送机务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机务技术监督情况和调查分析资料以及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基层企业职责 各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机务技术监督网,在企业内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上级机务技术监督机构的指示、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 组织召开本单位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在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计划,提高本单位的机务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3. 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网络,监督并指导监督网的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与控制。 4. 组织落实机务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了解本单位机务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 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二)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职责: 1.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机务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提出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受监设备检修、运行中的机务技术监督检查和试验项目。 2.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机务技术监督检查和试验工作,参加机务监督范围设备的事故分析、试验鉴定以及预防措施制定等工作。 3.做好对钢材、备品备件和焊材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本企业机务技术监督档案资料,按时提出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大修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和其它专题报告。 5.负责编写机务技术监督报告总结,填写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并按时上报主管技术监督职能部门。 6.负责实行技术监督电传制度,对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情况及设备部件运行情况、事故等及时上报,沟通信息。 7.负责开展本企业机务技术监督网活动,宣传贯彻机务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等,普及机务技术监督知识,经常检查监督网内各专业部门贯彻执行机务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和机务技术监督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整改。 8.协助本厂有关部门搞好金属检验人员和焊工的培训、考证工作,加强焊接质量管理。 9.加强机务技术监督网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学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部门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职责: 1.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接受上级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的指导。 2.参加机务技术监督网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学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3.配合外协单位做好本厂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4.负责现场机务技术监督工作的资料搜集。定期向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机务技术监督专责人上报技术监督报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公司。 5.完成上级机务技术监督工程师布置的工作。 第四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督范围 (一)风力发电机传动系统、控制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变桨系统、偏航系统等系统及设备; (二)风力发电机基础 (三)风力发电机叶片、轮毂、塔架、发电机等 (四)各金属部件及焊接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务部件的监督 (一)机务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二)凡从国外进口的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三)凡机务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四)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DL/T586-2008《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7949-1999《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GB/T12467.1~4-2009《焊接质量要求,金属材料的熔化焊》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机务材料的监督 (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三)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28天稳定性试验报告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相关检验试验证报告、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四)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机务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场抽检。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五)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机务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六)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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