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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四章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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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079996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91M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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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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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投标 合同 管理 第四 案例 分析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有关招投有关招投标过标过程中几个程中几个时间时间的的规规定定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2、招标文件中内容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d之前通知所有投标人;3、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的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d后28d以内举行。有关招投有关招投标过标过程中几个程中几个时间时间的的规规定定4、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5、招标文件中建设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的,投标报价中可以计算赶工措施费;6、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有关招投有关招投标过标过程中几个程中几个时间时间的的规规定定7、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d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8、开标时间即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9、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d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确定。有关招投有关招投标过标过程中几个程中几个时间时间的的规规定定10、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 d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1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d之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 2001年2月,某城市A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当时离该小区竣工入住尚需半年左右)。A房地产公司对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作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投标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报价。5家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投标。开标后经过评比,A房地产公司认为B物业管理公司的0.52元/平方米的报价合理,决定让B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n但是,到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发现对竣工入住后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负担有不同的理解(入住后相当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比例的房屋尚未售出而形成空置房)。招标文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投标文件对此也没有涉及。B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的投标是按照全部房屋物业管理计算的价格,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并有该城市房管局的规定为依据。A房地产公司则认为物业管理费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业主)直接收取,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这一费用。双方的合同迟迟没有签订,由此形成争议。n分析这一案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合同,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n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笔者认为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第一,双方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市房管局的规定可以视为交易习惯,因此,如果A房地产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工程招工程招标标程序程序纠纷纠纷案案例例n2000年10月16日,托普公司在某商报上登出招标公告,宣布自己受集团公司委托,拟修建一栋“托普总部办公大楼”。10月30日,十二公司收到托普公司发来的该工程的资格预审邀请书,11月4日,十二公司提交资格预审文件。11月18日,十二公司收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11月24日,十二公司提交工程投标文件。n此后,托普公司经组织评标组对参加竞标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后,十二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由十二公司承建托普公司的总部大楼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工期为310天,12月25日开工。n12月13日,工程监理单位某咨询公司向十二公司发函,称工期尤为紧张,开工日期提前到12月22日,要求十二公司做好施工准备,并准备好相关资料。12月9日,十二公司项目部及相关人员进场做施工准备,初定于12月22日开工。为使项目能顺利进行,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等签订了供应合同等。但数月之后,2001年3月22日,托普公司致函十二公司,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十二公司两次致函托普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投标程序合法,合同合法有效,应由托普公司赔偿损失后退场。十二公司称,5月22日,托普公司未取得十二公司的同意,砸开工地大门,将十二公司已入场的设备用吊车吊走。十二公司立即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托普公司向十二公司赔偿临时设施费、人工费、预期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335万元。工程招工程招标标程序程序纠纷纠纷案案例例n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托普公司做了如下答辩:由于本案所涉工程招标程序不合法,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故合同无效;十二公司明知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开工日期应以正式开工日期为准,且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十二公司未按约在接中标通知书后交付保证金、出具保函,且损失证据不充分。被告认为,终止合同是因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因为招标程序不合法。因此,托普集团总部大楼工程招标程序合法与否,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一、托普集团总部大楼工程不属强制性招标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性招标工程有三种: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显然,托普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其自己办公楼工程不在前三项之列。作为一个非强制性招标工程,托普公司可不经招标确定由国有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十二公司施工,这不违背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故双方所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招投标程序中未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建立和生效。本案招标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进行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开标等程序。唯一未做的就是未报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托普公司应在办理招标时报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而未报备案,但招标投标法对此仅规定了“应报备案”,并未规定报备案后才生效。故未报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本案招投标除托普公司自己未将招标事宜报政府备案外,其余程序均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不报备案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建立。因此,本案所涉合同有效。收到的投标少 某工程项目投标开标后,结果只收到两份投标,其中只有一份合乎要求。应如何处理?分析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改变了需求 某项目招标人收到对采购铸铁水管的投标后,发现工程实际需要的是钢管。招标人希望通过与低价投标人谈判改换钢管。是否可行?分析 这一情况构成了“招标人改变了需求”,应当废除所有投标,并在修改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重新招标。与低价投标人通过谈判解决问题,仅仅限于技术规范只需要进行微小调整。关于联合体投标 一个城市的供热管线改造,一个施工企业和管线生产商联合投标,但中标后,施工企业拒绝使用管线生产商的管线,管线生产商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关于评标结束后的谈判 案例:某高速公路工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要求分解工程后,将一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另一家施工企业。合同迟迟未签,招标人以未交履约保函为由宣布解除投标人的中标资格。逾期投标 投标人声称,在开标前5天就已经将投标文件交给了邮政部门,由于邮政部门没有及时将投标文件寄出,使投标文件延误了4天。招标人是否应当拒绝该投标文件?该水闸项目系报废重建项目,批准静态总投资2961.38万元,项目法人为赤石河水闸管理所。为强化管理,上级部门为其设立了“工程指挥部”。2002年10月24日,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2002年11月3日,指挥部与“湖南国建招标咨询公司”谈妥其招标代理协议,6日,通知管理所与该公司补签合同,将原拟由“湖南天平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变更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公司”代理,并委托“湖南恒立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标底。该工程施工招标于2002年11月29日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18万元,并要求投标人在11月25日前按其开户行和帐号提交人民币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湖南赤石河水闸除险加固施工招标案例 开标后,公布标底1896.3627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启闭机、清污机、某型号起重机由投标人采购提供,但标底中却没有计算这些项目的设备采购费,而在其设备采购招标中进行采购。招标行政监督人员开标前发现该问题,要求延期开标,但指挥部有关人员拒不执行,并出具“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后,完成了开标。在5家投标人中,恰有两家也在报价中相应漏项,其中一家中标。湖南省水利厅12月4日接到有关举报后,进行调查,要求在调查核实前,中标通知书不能发出,施工队伍不能进场。12月5日,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加盖招标人印章)。12月11日,湖南省水利厅发出正式文件通知,要求中标通知书立即收回,中止施工队伍进场。因指挥部干扰,拒不执行,反而加快施工队伍进场。处理结果:1、一年内停止对长沙县同类工程项目的审批;2、停拨该项目省财政配套资金;3、禁止湖南国建招标咨询公司进入全省水利建筑市场承接业务。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处罚。4、责成项目法人在合同执行中扣回,工程溢价33万元,即按包含漏项的最低价格执行。5、建议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纪律责任。该项目代表国内乃至国际同类型停车库最高水平。结果:几大行业巨头落马,一“无资质公司”中标。北京天辽设备物资公司是北京住总集团的下属公司,是一家从事设备物资的采购、供应、运输、仓储、安装于一体的国有大型物流企业。2003年4月23日,天辽堆晨光家园地下停车库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计划建造1600多个车位投资1.2亿,北京鸿安、杭州西子孚信、深圳许继富通达、山东莱钢泰达、江苏双良等停车设备行业巨头都参加竞标。为增加胜数,除双良公司外,其余四家公司均与国外公司联合投标。北京住总1.2亿大型停车库招投标事件 2003年6月24日,招投标结果出人意外,上述巨头均未中标,而由北京运达交通技术开发公司和德国派力斯公司中标。运达公司是一个技术开发公司,至今未获得国家停车设备制造资质证书。资金实力也远不能与上述公司相比。德国派力斯公司已于2001年破产,其总裁又成立了一家技术公司,员工只有3个人,注册资金只有25000欧元,固定资产为0。另外该中标方的竞标技术方案存在很多问题。大出意料之外的结果引起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经过调查,在规定购买标书时间内购买标书的公司中,根本没有运达公司。与此同时,参与竞标的各大企业均收到国中通国信公司要求为其代理投标的意向合同。中通国信有5位自然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很少,办公地点在住总集团,是住总集团本次立体车库的咨询商。该公司事前曾以大客户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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