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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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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079855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62M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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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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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有关 安全生产 内容 解读
资源描述:
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八十八号目录目录/Contents0102030405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相关罪名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相关罪名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01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个前提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很明显该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在修正案中,对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修正条款,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结果管控变为过程管控,实现安全关口前移。也就是说,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前文所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刑期和刑种发生变化刑期和刑种发生变化现行刑法中,第一档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现实危险”条款后,相应地,刑期也增加了一档,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危险不等同于实害结果,其仅具有危险性,但危险尚未实现,因此,对应的惩罚也更轻,刑期限制在一年以下,目增加了管制刑。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其他类似情形,因此仅在这三种情形下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归纳为三种类型:破坏安全系统型、拒不整改型、擅自生产型。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破坏安全系统型破坏安全系统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简单归纳,就是破坏原安全生产系统。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手续齐全,但行为人实施了关闭或者破坏安全生产线的行为,例如关闭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或者将不合格数据信息算改等。虽然目前尚未发生事故,但此类行为,使下一次生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就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拒不整改型拒不整改型“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为人的生产线已经受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被勒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的,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类型中,拒不执行的标准如何判断,何时执行:何种程度的执行;执行有现实困难的如何解决等问题,还需实践检验。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擅自生产型擅自生产型“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各类行业,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范及经营许可规范。特别是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危险行业,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制度建立等均有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生产许可。对于国家规定的,应该申请批准或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就私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类型中,不同行业就必须去了解不同的行业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的认定,最终还可能依据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亚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儿安个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个评价、环境形响评价个证明文件,致使公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02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新旧条款对照第一百三十四条新旧条款对照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新旧条款对照第一百三十四条新旧条款对照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旧条款对照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旧条款对照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旧条款对照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旧条款对照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和释义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旧条款对照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旧条款对照 03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相关罪名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相关罪名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04安全生产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员 05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冶金冶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色金属有色金属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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