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类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收藏

编号:33942196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40.09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2-10-14
  
2.9
金贝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关 键 词:
民间 借贷 合同 效力 问题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课程目次】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 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的司法处理3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解】来看两个神奇的法条(1)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成功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位成了一种真正的实践合同。在合同法时代,通说认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此观点有误,其实是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只是未生效)。于是,该第9条根据民法典进行了修正:旧规定“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改为此处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合同的生效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精解】第9条已经修改,该条却保持原状。其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成立时生效了。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有效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精解】1.两个条文旨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注意“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生产经营需要,是指用于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需要。2.合同无效问题的规定,合同法52条已经演变为民法典143-146、153、154、502-506条等内容。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二)借贷行为构罪时的合同效力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精解】1.借贷行为涉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案例】“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安徽芜湖中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06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上构成诈骗罪,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只是相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并非直接无效。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刑事诉讼之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对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对抗普通的民事诉讼(1)通常规则:追缴、退赔不到位之后的另行民事诉讼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盗窃、诈骗等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是只能由受害人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案例“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并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本案刑事裁判退赔、追缴不明确,加之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被害人李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个案规则:与追缴、退赔并行的另行民事诉讼一定要等待追赃结果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无疑对失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的受害人设置了不必要障碍,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因此,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安徽芜湖中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06号】一案中,明确了刑民可分案处理的规则(而且,民事并不必然以刑事结果为依据,也就不必诉讼中止)。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三)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的无效情形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精解】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旧规定表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规取消三点限制:其一,不限于信贷资金,而扩张至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其二,不需高利转贷,转贷即无效;其三,不需要借款人的事先知情。这种变化缩小了民间借贷范围,突出了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本条第(二)项也突显这一特点。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何为“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是指持有金融牌照,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它们都持有银监会发放的金融业牌照,从这些机构获取的贷款,依法被认定为金融贷款。另外,部分P2P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放贷,平台作为助贷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网贷,也属于金融贷款。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持有省级政府金融办发放的小额贷款业务牌照,但不属于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公司发放的贷款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金融贷款。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何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套取贷款在主观方面一般都是故意为之,最常见的就是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贷款后逃避监管,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合法取得经营贷款、消费贷款后,未严格按照贷款用途使用,擅自将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此系新规定新增,主要旨在限制非法的“职业放贷人”。近两年来,我国开始积极规制“职业放贷人”:(1)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央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2019年7月,两高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3)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案例】上海一中院“苏泽、杨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杨君因投资失败急需用钱,便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苏泽,双方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杨君向苏泽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同时,杨君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天,苏泽就分两次转账将270万元转给了杨君。此后杨君陆续按约向苏泽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日。苏泽在2018年8月将杨君诉至法院,要求杨君归还借款270万元本金,支付7月、8月5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审判决苏泽胜诉。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的前一年,苏泽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8次,涉及出借的钱款数额逾3000万元,所涉出借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苏泽虽称其出借的钱款均为自有资金,但并未提供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仅依在案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退一步而言,即使苏泽所出借的钱款为其自有钱款,但其在一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其以放贷为业的特征明显。此外,苏泽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也反映出其有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的现象。综合可查的涉讼案件中苏泽出借钱款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法院对苏泽系“职业放贷人”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以借贷为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从属于借款合同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也一并归于无效。杨君应返还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钱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该费用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三、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的司法处理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三、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的司法处理【精解】1.法院能否绕开原告之处分权直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呢?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实践中,只能将本十五条理解为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例外。三、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的司法处理2.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为何不须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呢?此类协议经过了当事人之进一步确认,相当于基础法律关系的纠纷得以解决与转化。【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院“高龙降、阮秀春民间借贷纠纷”【(2017)浙02民终2402号】:本案结账单系保旗公司四位股东对各自投资款及公司经营亏损经结算后而形成,涉案欠条系高龙降对应支付给阮秀春的款项通过结算投资款本息,进行确认后出具的,系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其内容表述符合借贷法律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jinchutou.com/shtml/view-339421966.html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