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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电桩设计的要求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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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elect****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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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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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地下车库充电桩设计问题的分析及文件要求一、大环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自然资源消耗量日渐增加,因此,人们对绿色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新能源汽车成为其中的一种新尝试,对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则是一个重要体现,但如果相应的充电桩设备跟不上发展,那么推广电动汽车将是纸上谈兵。在人员密集的民用建筑地下车库对充电桩的需求以及要求都非常高,必须要做好相应的充电桩配电设计,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二、规范及地方标准要求(一)电源情况:1、分散充电设施负荷等级为三级。2、分散充电设施宜就近接入电源点。3、新建充电设施应根据规模在配电室预留专用馈线开关。当负荷容量小于250kW时,开关额定电流不宜小于400A;当负荷电流大于400A时,应增加开关。(二)供电线路:1、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附近,并应配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分散充电设施应预留电缆通道。2、充电设备宜采用专用供电线路。3、220V/380V三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220V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4、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且电力电缆截面可按大一级选择。

      2、主干线的截面应结合分散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远景目标选定,并应留有一定的裕度。5、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电缆。(三)消防设计:1、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2、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3、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4、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中规定。目前,各地基本已经要求全部按照防火单元设计。5、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四)安装要求:1、在室外的充电桩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IP65。2、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3、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室内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200mm;

      3、 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低于50mm;4、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5、充电设备的选择安装应结合现场情况,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一般布置于充电车位一端或旁边,为保证充电时操作人员的工作空间,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足够的距离,该尺寸不应小于0.4m。同时,充电设备的选择应结合安装场地,至少保证一个方向上留有足够的检修距离。6、交流充电桩的保护: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RCD。7、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8、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设置机械防护措施;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 IK07。(五)各地方要求:DGJ32/TJ11-2016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2017-3-1 实施4.7.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所有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2 按照不低于10%

      4、车位数的比例完成变压器、低压开关柜、低压电缆分支箱、电缆及表箱建设。公共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3新建居住区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容量配置应按以下原则:1)交流充电桩基本配置容量按每个桩位7kW计算。2)变压器容量计算可按,车位总数小于200时,Kp按0.4选取;总数为200及以上时,Kp按0.3选取。3 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宜与为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分开设置。苏新汽2015 11号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2015年11月20日1、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D B34/ T5075- 2017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 2018- 01- 01 实施3. 0. 3 充电设备的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所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充电车位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机(桩)。2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车位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 10% 的比例配建充电机(桩)。3 既有停车场增建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需求,对建筑物现有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充分利用现

      5、有配电实施。3. 0. 4 充电设备的类型宜按照停车场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并符合以下要求:1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所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配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10% ,其中,礼堂、电影院、剧院、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厅、医院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布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20% 。2 新建社会公众服务停车场所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配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20% ,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站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配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80% 。3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所的地面临时停车位宜配置一定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4 附建于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备不宜采用大功率的充电机。5私用用户可在其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桩,私用用户充电桩宜采用交流充电桩。DB34/T1469-2011安徽省居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5.5.2 居住区停车库、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应按照表5.5.2的标准进行配置。表5.5.2 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表类别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

      6、1250辆 100辆充电桩 10台5台3台2台DB34/T1469- 2021安徽省居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5.5.2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机(桩)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车位应按不小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机桩。苏电营(2015) 750号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智能用电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29日建设原则: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由供电公司按停车位总数5%的比例预留用电容量和管线,充电桩建设规模不超过5%。设计要求:1.优先选用低压电缆分接箱作为充电桩电源点,低压配电网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150m。2.电缆分接箱下桩头出线处就近安装多表位(6-12表位)计量箱,具备条件的充电桩宜实施一桩一表进行计量。3.每个充电桩按7kW计算,电缆分接箱下桩头出线电缆截面按计量箱容量计算选择。4.小区地上充电桩统一采用220V、32A规格的交流充电桩,采用相对集中布置,每处不宜少于3台。5.充电桩应具备通信功能,采用用电采集模块进行数据采集,并接入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管理系统。江苏省供电公司对充电桩比例设计文件审查告知书新建居住区所有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

      7、施建设安装条件(通道、桥架),各防火分区按停车位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到位(容量配置到位、电缆、通道、表箱安装到位)。计量箱表位数按照单、三相各50%的比例配置建设到位。充电桩容量配置符合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16)要求。泰政办发【2021】28号泰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1.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建设方案与供电方案同步确定,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具备投运条件。2.启动电力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图,电力设施配套与设计应当与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相结合。3.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智能有序交流充电设施,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实现错峰智慧充电。建设单位根据用电需求,在规划设计阶段预留变(配)电房及开关站、充电场所位置与面积,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4.充电设施应当建立专用的供配电系统,使用专用出线间隔,并设置专用分支箱及

      8、专用计量箱,其他用电负荷不得接入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5.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应当安装在地下停车区防火分区通风、干燥、信号覆盖强的区域,预留表计后端出线通道,表计后端出线应当采用顶部桥架布线方式,并采用集中式不锈钢表箱,表箱应当有防潮、防凝露等功能设计。表箱至每一停车位应当使用不锈钢材质桥架,从车位上方布线至各车位,车位均应当安装单独空气开关控制电源通断。6.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优先配建变压器、低压开关柜、低压电缆分支箱、电缆及表箱等供配电设施。公共停车场按照其分布位置和车位数量配建一定数量的直流快充充电设施,不得少于1个。苏电营【2021】 160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区充电设施报装接电管理要求的通知新建居住区所有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低压电缆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地下层,并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苏建函规2016 70号江苏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

      9、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三、车载充电机和非车载充电机的本质区别1、固定位置不同车载充电机是固定安装在新能源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受整车空间和重量限制,体积小、质量轻,功率较小,非车载充电机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不受整车空间和重量限制,体积和功率都比较大。2、供电方式不同车载充电机通过插头和电缆与交流插座连接,把单相220V交流电或三相380V交流电转换为汽车动力电池可用的直流电,为动力电池充电,因此也可以被称之为交流充电机,也被称之为“慢充”。其优点是在汽车动力电池无论何时何地需要充电的时候,只要有可用的交流电供电插座,就可以进行充电,非常方便,并且慢充充电有利于延长汽车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其缺点则是受车上空间所限,功率普遍较小,只能提供小电流慢速充电,充电时间一般较长。非车载充电机与交流电网连接,将交流电转换为可控的直流电源,为汽车动力电池充电,一般安装在直流充电桩内部,也被称之为直流充电机,因其功率比较大,所以也被称之为“快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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