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程
6页1、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一、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三、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五、 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正式披露前,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六、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七、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董事会决议;2
2、. 监事会决议;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标准的;5.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标准的;6. 股东大会决议;7.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8. 大额银行退票;9.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10.遭受重大损失;11.重大投资行为;12.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3.重大行政处罚;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发生变更;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6.订立本、7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17.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以上;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21.公司一大股东发生变更;22.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的;23.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24.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5.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26.更换为公司审
3、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8.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30.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3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32.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33.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34.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八、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九、 董事会秘书是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十、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 审批签发。十一、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1. 董事长;2. 总经理;3.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的决议、独立意见及声明等);4.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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