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亲属回避制度
2页信用社亲属回避制度一、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二、回避范围1、区联社机关干部有亲属在本联社机关工作的应回避。2、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区联社担任主任职务。3、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营业部、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4、区联社领导主任、副主任、股长、副股长的亲属在营业部担任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职务的应回避。5、营业部、信用社、分社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的亲属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回避。6、储蓄事后监督员的亲属不得在储蓄所工作。同一储蓄所(柜)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7、涉及贷款回收和责任贷款的暂不回避。8、上述回避范围不含工勤岗位。三、回避程序1、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请示,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3、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各级领导及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举报。四、回避纪律1、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2、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五、适用范围区联社、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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