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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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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皮****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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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0年全国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2019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显示,2019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共2471座,县城污水处理厂共1669座,村镇污水处理厂共1830座。污水处理厂在我们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环保行业的专业律师,京衡律师在工作中也经常接受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咨询。为更好地警示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现特整理已在网上公开事故处理报告的2020年度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事故。第一部分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事故整理1、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事故一:松山湖“523”一般淹溺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3日21时10分许,松山湖某污水处理厂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6万元人民币。(二)事故责任认定东莞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松山湖某污水处理厂经营单位)制定维修实施方案时,未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未对安全气囊堵住管道的可靠性进行分析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排查出气囊可能爆炸导致配水池连接管封堵失效的事故隐患,未采取二次防护措施隔离配水池管

      2、道等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东莞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事故二:惠济区“6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6月5日3时10分左右,郑州某管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在惠济区某国际社区内草坪广场污水处理站进行清污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1.718万元。(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三:某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613”中毒窒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6月13日14时23分许,位于湖州的某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四: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711”一般爆炸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7月11日20时38分,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药剂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厂区内3人轻伤,厂区南侧以临时工棚施工人员15人留院观察,事故周边企业建筑物门窗大面积毁坏,直接经济损失598.3万元。(二)事故责任认

      3、定事故五:某畜牧有限公司“2020.8.22”中毒窒息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8月22日17时,某畜牧有限公司所属种猪场污水提升井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六:张掖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以下简称盐池工业园)的张掖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较大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七:漳州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9.14”淹溺亡人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9月14日漳州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发生一起人员掉入曝气沉砂池淹溺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八: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污泥处理实验项目“9.24”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9月27日,上海某环保科技公司(甲方)、海口某水务有限公司(丙方)和同济大学(乙方)三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实验项目协议,在海口某水务有限公司内建设高效湿式氧化(HEWAO)污泥处理技术示范基地实验项目。2020年9月24

      4、日9时23分许,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口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内的污泥处理实验项目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42.7万元。(二)事故责任认定2、污水处理厂建设/提标改造期间事故九:保定市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619”坠落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6月19日,保定市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十:永宁县某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一期)“91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9月10日17时50分许,广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一期),在实施望洪镇望洪中心村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二)事故责任认定第二部分:主要风险梳理及提示(一)事故主要类型根据上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污水处理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对较多的类型为:(1)淹溺(事故一、事故七)(2)中毒窒息(事故二、事故三、事故五、事故六、事故十)(3)爆炸(事故四、事故八)(4)坠落(事故九)(二)关于有限

      5、空间作业在本次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中,有限空间发生中毒窒息等安全生产事故占据的比例较高。事实上,不仅仅是污水处理行业,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所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很多行业都呈现出多发频发的趋势。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单位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管理部还于2021年3月6日公布了一批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0年10月29日,应急管理部组织编制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和4个专题系列折页(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指导手册从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对相关人员安全专项培训等)、主要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提供了操作指南。此外,北京、浙江、河北等多个省市出台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的地方标准。对于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的违法行为,多个省市也颁布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办法规定,并明确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京衡律师建议污水处理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

      6、安生生产的培训,认真学习指导手册及相应的地方标准,以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因违法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三)注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可分为三类:(1)物的原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2)环境原因。环境原因是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3)人的原因。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在本次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中,事故直接原因系人的原因的占70%左右,足以体现出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不足、生产意识淡薄、作业操作规程生疏等问题。但上述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作业人员自身的原因,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等也是上述安全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7、和培训明确为其法定义务,因此京衡律师建议上述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把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污水处理厂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如事故2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某管道清洁服务公司进行污水处理站清污工作,事故3中某防治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委托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运营以及事故8中海口某水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污水厂厂区内进行污泥项目合作,这些行为均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形。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的,应履行下列义务:(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若污水处理厂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安

      8、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可以对污水处理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提示注意的是,虽然污水处理厂与其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相关的安全、环保责任由对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约定双方有拘束力,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如果生产经营项目或场所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污水处理厂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污水处理厂及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京衡律师在此提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单位(包括与他人进行项目合作等)后,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负责人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场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管理,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五)事故责任主体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上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所需承担的

      9、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需面临的不仅仅是公司处分、行政处罚的风险,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较之前的规定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这一情形,扩大了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范围。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罪属于过失的具体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下三点,本罪成立:(1)生产、作业时违法安全管理规定;(2)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3)当客观上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与之前的过失犯罪相比,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有实际损害结果产生,这也是刑法的一种提前介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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