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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样本收集之法律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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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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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人体样本收集之法律规制 李玉华 随着D N A 等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血液( b l o o d ) 、精液( s e i n e n ) 、唾液( s a l i v a ) 、尿( u · r i n e ) 、毛发( h a i r ) 等人体样本的收集在刑事诉讼中日益普遍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规 定,谁来收集、向谁收集、在什么情况下收集,是否可以使用强制力量收集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人们的人权保障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如此下去,其运用必将出现冲突与问题本文欲对相关 法律问题做一探讨 一、对收集人体样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 人权保障的要求 血液、精液、唾液、尿、毛发等人体样本均来源于人的身体,而有关人的身体的权利又是一个人 最基本的人权,如果随意收集势必会侵犯被收集者的人权,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样本的收集进行 法律规范,防止和减少对人权的侵犯 根据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人的身体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尊严、隐私等《世界人权宣言》 第1 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 精神对待第3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1 2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 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 这种干涉或攻击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 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 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 或科学试验第9 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 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1 7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 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 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②各国宪法对此一般都有相应规定我国宪法对人身权 利亦有明确规定第3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 8 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 此,人身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收集人体样本如果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或收集的方法、方式不当,就有可能侵犯被收集者的上 述人身权利。

      首先,收集人体样本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地点、由适当的人员进行,如抽取血液一般 都是由医护人员在适当的时间、地点采集;为了某些检测目的,有时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收集尿样 ①程味秋、[ 加) 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8 l 、8 2 页 ②同上书,第8 9 —9 0 、9 3 页 ·- ——3 7 2 —- - —— 塞垦厶签壁查蝗堡查董堡壑型Q ◇ 被收集者为了提供人体样本,就要往来于适当的地点,而且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配合完成收集工 作在这一段时间,被收集者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强制收集,被收集者的人身自由 甚至会被剥夺因此,非常有必要规范在什么情况下,如何收集人体样本才是合法,才不视为是对 人身自由的侵犯其次,收集人体样本有时需要脱掉衣服、暴露私处甚至对人体的某些部位进行 接触,这些方式会使人感到羞辱和难堪,没有尊严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 通过有可能损害人的尊严的方法收集人体样本,而且要尽量减少对人的尊严的伤害第三,收集 人体样本有时会发现人的特殊体征、疾病、不良嗜好等隐私这是对人的隐私的侵犯因此,有必 要通过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对隐私的“侵犯”不视为违法和侵权。

      ( 二J 发现实体真实的要求 发现实体真实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发现实体真实,蕴涵正反两种含义:对于无辜的被告,只有 当裁判结果确认并开释无辜时,才是发现了实体真实,也才是实体正确;反之,对于真正的犯人,只 有当裁判确认其犯罪事实并依照刑法加以处罚时,才是实体真实与正确所以,发现实体真实的 完整意义是“毋枉毋纵,开释无辜,惩罚犯罪”,并不能将之片面理解为“有罪必罚”①随着科技的 发展,D N A 等检测对于发现实体真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人体样本 的获得如果被收集者同意提供人体样本,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但是如果被收集者不愿意提供, 强行收集就有侵犯被收集者人权之嫌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收集不到人体样本,实体真实就无 法查明,此时,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为发现实体真实只需要在何种情况下强行获得样本为合法 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样的做法,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了侦查事实真相”的目的,在有些 情况下可以不经被收集人同意而收集其人体样本 二、不同国家人体样本收集之考察 ( 一) 人体样本的分类 1 .隐私样本和非隐私样本 在英格兰、威尔士对样本做了明确的划分隐私样本:1 9 8 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 5 条规 定的隐私样本有: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液、尿、唾液或阴毛,或者从人体的腔孔中提取的液体等样 本。

      1 9 9 4 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5 8 条修改为:( a ) 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液、尿或阴毛样 本;( b ) 牙印;( c ) 从人体的外孔而不是I Z l 腔获得的样本 1 9 8 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 5 条规定的非隐私样本有:( a ) 阴毛之外的毛发样品;( b ) 从 指甲或指甲下提取的样品;( c ) 从人的腔孔部位之外的任何其他身体部分提取的液体;( d ) 脚印或 人身上除手之外的任何其他部位的类似印迹1 9 9 4 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5 8 条将非隐私 样本扩大为:( a ) 阴毛之外的毛发样品;( b ) 从指甲或指甲下提取的样品;( c ) 从人身体包括口腔 在内( 不包括身体的其他外孔) 的任何部位提取的样本;( d ) 唾液;( e ) 脚印或人身上除手之外的 任何其他部位的类似印迹 将人体样本划分为隐私样本和非隐私样本,其意义在于收集两种样本对被收集者基本权利干 预的程度不同,进而导致收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强制性不同等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 上册总论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5 年版,第7 页 ~3 7 3 —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 二) 样本收集的主体 样本的收集主体通常包括侦查人员和注册医护人员。

      一般情况下,涉及隐私或者有可能对身 体造成较大影响的样本由注册医护人员进行收集,其余样本由侦查人员进行收集在英国,根据 《警察和刑事证据法》6 2 ( 9 ) 和修改后的2 0 0 1 年《刑事审判和警察法案》( T h eC r i m i n a lJ u s t i c ea n d P o l i c eA c t ) ,隐私样本只能由注册医生和注册护士提取;《实践法典》( c o d eo fp r a c t i c e ) 5 .3 也规定, 牙印只能由注册牙医提取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抽取血样只能由医师进行 ( 三) 样本收集的对象 1 .一般的收集对象 多数国家将样本收集的对象界定为被追诉人及被追诉人以外的人被追诉人是指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被追诉人以外的人指被害人、证人等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被追诉人和其 他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同,相应收集样本的原则和程序亦有差 别一般情况,对非被追诉人进行人体样本收集的程序应当更严格一些,因为他们并非追诉的对 象,忍受强制处分的义务要小于被迫诉人正如台湾学者林钰雄所言:“被告,乃国家刑罚权行使 之对象,对于强制处分并有忍受义务,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处分,并无疑义;然而,即便是被告一外之 第三人,为追诉犯罪之目的,本法亦在一定限度内容许对其进行强制处分,第三人亦有忍受义务 ⋯⋯至于对第三人发动身体检查处分,应该受到更为严格之要件限制。

      ①例如,在德国,《刑事诉讼 法典》第8 1 a 条和8 1 C 条将样本收集对象分为指控人和非被指控人的,并对强制收集的条件做了区 别规定 2 .特殊的对象 在丹麦,1 9 8 7 年报告强调了无意识被害人和不能自己同意的儿童接受身体检查的同意当必 须进行医疗检查时,警察可以使用由此获得的结果( 例如,因医疗原因采集血液的分析) 但是医 护人员不能仅仅为侦查原因而行为涉及儿童的案件,检查身体之前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在阿 根廷,高级法院不允许强制采集未受到犯罪侵害或未涉嫌任何非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血液这将 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损害他们身体的完整 在德国、日本、西班牙没有对未成年人、囚犯、军人等特殊收集对象的规定 ( 四) 样本收集的条件 1 .I 司意 在英国取得隐私样本要取得被收集者的适当同意;取得非隐私样本,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也要取得适当的同意《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6 2 ( 1 ) 规定只有当下列情况才能在警察局从某 人的身上提取隐私样本:( a ) 级别至少是警司的警官授权提取;( b ) 取得适当同意第6 5 条规定 了“适当同意”的含义:( a ) 若涉及年龄已满1 7 岁的人,则指该人同意;( b ) 若涉及年龄已满1 4 岁 但不满1 7 岁的人,则指该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以及( C ) 若涉及年龄不满1 4 岁的人,则指 他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6 1 条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没有取得适当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采 集任何人的指纹;对被羁押在警察局的人可以不经同意采集其指纹,但也应当符合该条第( 3 ) ( 4 ) 款规定的法律条件 2 0 0 3 年刑事审判法》第9 条对《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6 l 条( 3 ) ( 4 ) 款作了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 上册总论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5 年版,第2 3 1 页 .- - ——3 7 4 .- - —— 我国人体样本收集之法律规制 ∞ 修改,扩大了警察可以不经同意提取指纹的范围,使警察可以对因可记录罪被逮捕并且被羁押在 警察局的人提取指纹①《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6 3 条( 1 ) 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没有取得适 当同意,不得提取非隐私样本该条( 3 ) 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在没有取得适当同意的情况下 从某人身上提取非隐私样本:( a ) 如果他处于警察羁押之下或者因法院授权而被警察监禁;并且; ( b ) 级别至少是警司的警官授权在没有取得适当同意的情况下提取该样本{ 2 0 0 3 年刑事审判 法》第9 条对《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6 3 条第( 3 ) 款作了修改,扩大了警察可以不经同意对被羁押 人提取非隐私样本的范围,使警察可以对因可捕罪被逮捕的在押人提取这类样本。

      ② 在丹麦,被追诉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法院的命令权转移给警察如果给被追诉人指定了律 师,律师的同意也是必要的这是被追诉人无完全权利放弃自己权利的少有的情形之一但是, 被追诉人同意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其同意从来不是完全自愿的在西班牙收集人体样本均需要 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2 .令状 因为收集人体样本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因此各国均实行令状主义,只是适用令状的 范围略有不同而已一般情况下,涉及隐私的或者对被收集者的人身产生较大影响的都需要法官 签发令状 在德国收集人体样本通常需要法官的令状,但是在延误就可能影响侦查结果时,检察院和它 的辅助官员也有权命令在1 3 本,根据收集样本的方式不同要求也不同一方面,当有强制收集 的根据时,例如违背被迫诉人的意愿而采集血液样本时必须毫无例外地要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另 一方面,当没有强制性的根据时,例如当警察从收集被迫诉人扔出的垃圾中收集其头发时就不需 要令状③在西班牙,除了同意以外,还必须有法官的令状,令状还必须说明理由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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