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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物业服务合同.docx

22页
  • 卖家[上传人]:tang****xu6
  • 文档编号:303863173
  • 上传时间: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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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 类物业管理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 范文本(试行)的内容2、 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 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2)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 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 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 、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 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 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 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 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 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4) 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 建筑区划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5) 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 由业主 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6)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 构成7) 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 一 2 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 修改、增补或删减4、 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建筑区划类型分为:住宅、 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 ,非住宅物业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 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 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 60%的,以所占比例最 大的物业类型计5、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 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6、 本示范文本(试行)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地 址: 联系: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住 所: 公司联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 (物业名称)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以下简称本建筑区划)基 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成都市 区(市、县)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第二条 乙方为本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情况,详见 附件三第三条 甲方应于 合同签订后 (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475平方米,位于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 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四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 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 主、使用人承担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JE:(一) 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 管理和维护,详见 附件;(二) 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三)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详见附件;(四)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五) 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详见附件;(六)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七) 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 并按规定向乙方 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 关资料。

      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查验、移交中 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1、住宅建筑区划内:住宅用房: 元/月•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向业主或租用人收取 元/月•平方米;集 中供热、供暖等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 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按规 定需强制检测的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 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费用标准由甲方、相关业主与乙方另行约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 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第七条 业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缴 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成都市物价指数 标准及物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可以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调整比例由甲、乙方双方另行约定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下述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 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月 (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月5日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每日按照应缴纳金额的 3%计算缴纳迟纳金 第^一条 本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 (库)、位,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 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 等工作第十二条 停车场(库)收费分另U采取以下方式:(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车位使用人 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露天机动车车位临时停 放 元/个•次、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用1、 电瓶车:停车服务费 元/月2、 自行车:停车服务费 元/月;3、 摩托车:停车服务费 元/月;4、 电三轮车:停车服务费 25元/月 停车+充电35元/月;5、 人力三轮车:停车服务费20元/月 停车+充电30元/月;第十三条停车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停车人与乙 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 本建筑区划内下列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的,其 经营收费约定如下:(1)、小区公共停车位 辆,每辆车按 元/月提付 给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 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甲方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 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 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本建筑区划内,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 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 等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 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 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 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等额外费用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 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第十八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 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二) 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 中的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事项;(三) 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 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四) 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五) 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六)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 服务活动;(七)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 负责本建筑区划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配备本台 同第二条所列物业服务力量履行本合同;(二)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 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 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 服务费用的问题;(四)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 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五) 接受甲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 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公告本建筑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 务事项;(六) 结合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 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七) 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建筑区划内的 部分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建筑区划内的整体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 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八) 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九) 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 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用途; 如需在本建筑区划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 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 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筑区划的物 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 续;(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三)协助业主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区域内 的公共用水问题十四)协助业主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对小区前后门的 顶棚搭建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 壹 年,自2014年 12 月 J5 日0 时起至2015年12月 14日 0 时止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15日,甲、乙双方应就 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3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 里日内,甲、乙双方按规 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第二十四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建筑物本身固有瑕 疵造成损失的;(三) 因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 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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