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1篇.docx
13页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的以亲等为依据将近亲属划分为两种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制度[1]二、国外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在罗马《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是以宗亲为基础的,只要是同一宗亲的人,都是法定继承人,皆可以继承被继承的遗产后来随着奴隶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家庭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渐下降宗亲的观念逐渐淡化,仍以宗亲为法定制度的基础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实最终在优士丁尼时期形成了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法定继承制度,其范围和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其他旁系血亲受罗马法的影响,西方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纷纷以优士丁尼所确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依据为蓝本,设计了自己的法定继承制度[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依次为:直系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六等亲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在死者生前有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利时,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都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为遗留享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只是遗留除兄弟姐妹或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时,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继承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为: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远亲等尊亲属及其直系卑亲属。
配偶有法定继承权,但无固定的顺序,可以与任何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份额视其参加的顺序而定英国1925年的财产法和信托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为配偶和直系血亲卑亲属,在没有配偶和直系血亲卑亲属的情形下,依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旁系血亲的顺序进行继承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确认的继承人的范围为:子女及其自系卑血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六等亲以内其他旁系血亲配偶无固定的顺序,可以与任何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所确认继承人范围为:子女及其自系卑亲属;自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但无固定顺序,有前述规定的继承人时,配偶与这些继承人为同顺序继承人美国因各洲的法律规定的不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极为复杂,但依美国的统一继承法典,其依次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与父母或子女一起继承遗产,若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有配偶继承全部遗产1980年的加拿大继承法修正案规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侄子女,同血缘同一亲等的近亲属。
[3]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规定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例看,我国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有六个:第一顺序:配偶、妾、子女(如无子女则父母也例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侄子女,外甥子女第五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六顺序:叔,伯,姑,舅,姨配偶作为继承人,可以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后嗣一起继承遗产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也有六个:第一顺序:配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配偶,直系尊血亲第三顺序: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第四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顺序:四等亲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第六顺序:在经确认被继承人无任何种类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宣布其遗产归澳门地区所有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有四个: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以亲等近者为先第二顺序: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为继承人时,其养父母的父母也是第四顺序的士继承人配偶可以与任何顺序的血亲共同继承遗产[4]四、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不足(一)继承人范围1、配偶,既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称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即确立了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
夫妻是最初的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如男女双方被确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则互为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子女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有互为继承遗产的权利婚生子女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不仅于父母死亡前出生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且于父亲死亡后活着出生的子女也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不仅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而且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而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的子女或夫与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只有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才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享有双重的继承权,既有权继承其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各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二)法定继承人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无论从血缘关系还是扶养关系上看,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存在事实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一般都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我国继承法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以及我国现实的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虽然也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但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近亲属,这不利于更好的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这是因为:第一,基于我国人口多及人均资源不足等特殊国情,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这必然导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缩小,如果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将会使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而成为无主财产,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第二,我国加入WTO后,中外大众之间的交往以及大陆地区民众与港、澳、台地区民众之间的交往都会更加频繁祖国大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想一致第三,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宪法对私有经济的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大幅增加,而私权神圣已被我国物权法所认可为了激励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同时也为了维护继承制度的本质—死者生前对其财产权的延续,自然人死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尽量由其近亲属继承,这其实也符合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基于此,本文主张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将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列为法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将父母列于直系血亲之后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大多数国家的继承习惯一般都是子孙继承,如果父母与子女同列为第一顺序,遗产之一部分被父母继承,在父母死亡时,遗产就被父母的父母继承(即被继承的祖父母)和父母的子女,(即: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继承,最终导致遗产向旁系血亲扩散,使遗产从家庭内部流向外部这有悖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内心的共同愿望和长期形成的继承习惯一般来说,死者总是希望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并通过他们在直系亲属中保持下去,以实现家庭的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的职能,保证子孙的延续和家庭经济的发展,只有在无直系卑亲属时,才会考虑将财产留给父母故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传统习惯一直是卑亲属继承尊亲属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明文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其接受继承时,第二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只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丧失继承资格或放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
首先,不利于激励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境下积极履行扶(赡)养义务,因而会阻碍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不利于亲属间建立和睦、团结、互助、互爱的道德风尚其次淡化了家庭成员间扶(赡)养关系在确定继承权时的重要性,因此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符合我国人民从古至今沿袭而成的继承习惯,尊重了我国人民的继承传统,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五、我国继承法的几点建议(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法定继承中,首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什么人可以作为继承人我认为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应予以适当地扩大,虽然在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社会,以及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不同,各国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不同,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基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应尽可能保证遗产由死者近亲属继承,是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继承立法的通则从世界的大多数国家来看,他们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为宽泛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其他亲六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英国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5]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认为应该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侄子、外甥、外甥女这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财产最大限度的进入个人理财计划中而发挥其效用,从而避免资源浪费其主要理由是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我国至今已实施了2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今后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下去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事实上必将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逐渐缩小所以我认为将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很合适的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规定适当的继承条件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立,尽管因社会制度差异,民族风俗不同而有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