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的思考资料.doc

3页
  • 卖家[上传人]:w****i
  • 文档编号:103154004
  • 上传时间:2019-10-06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4KB
  • / 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的思考摘要: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的主要依据本文将从该制度的立法渊源和法理分析等方面结合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证明现阶段这项立法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同时,作者并不否认军婚需要进行保护的客观事实,但要想实现保证军人婚姻家庭稳固应从多角度入手,而不能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关键词:军婚 离婚自由权 基本权利 家庭稳固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起源追溯军婚特殊保护的立法历史会发现,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地方工农政权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1944年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在抗战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婚在战争年代,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他们的家庭不至于因为动荡而遭到破坏,体现了对军人的关怀,更是能够使他们安心战事,无后顾之忧并且,战争期间,女性是很容易遭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军婚特殊制度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人配偶的权利,但极大的鼓舞了军队士气,对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谓是我国传统立法上的一个亮点。

      当今,战争年代保护军婚的立法思想的起源已经与时代主题不符军人们虽然仍坚守在保家卫国的最前沿,但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军人也不再完全无暇顾及后方家庭讨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就需要对它重新衡量二、新时期军婚仍需要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在新时期,军婚仍旧是需要进行保护的首先,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应该对等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实行报告审查制度;义务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军人在婚恋方面比普通公民有更多严苛的义务,因此也理所当然的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其次,选择军人职业即意味着牺牲,以生命为代价保卫国家安全是军人的职业要求,他们理应获得法律和政策上的特别关照再次,由于军队的特殊性,军人往往与外界接触较少,在择偶方面存在劣势最后,由于职业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军人不得不在环境恶劣的边远地区工作,忍受夫妻两地分居但是,目前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否得当,还需进一步分析三、《婚姻法》三十三条法条分析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比1986年《婚姻法》增加了但书规定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作出了具体化规定,即:如果军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之一的,或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即指:一、军人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道德情形”,也应属婚姻法第33条中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它仍旧是以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原则四、《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法理和存在必要性分析该条规定,一直以来饱受法理争议,因为这一规定偏离了婚姻的本质,限制军人配偶的基本权利——离婚自由权,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离婚自由权,是现代婚姻法的一项基本权利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每一个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非因正当原因不得被剥夺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因是否正当,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那么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是否有正当迫切的理由呢?众所周知,作为军人配偶往往是要承担繁重的家庭义务的,做出更多的牺牲如果说牺牲他们的离婚自由权是要换来国防安全的公共利益的话,那么享有该利益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履行义务的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军人配偶这个群体,而是享受利益的所有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限制并不能真正达到维护军人家庭稳定的目的维持婚姻的存在并不代表婚姻感情实质稳固这一立法的真正目的是要维护军人的家庭安定但是,没有爱情的婚姻使军人长期为不良的夫妻关系所羁绊,可能是更大的不安定因素并且,军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因为发生赌博、吸毒、与他人同居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实属少数,解放军理工大学的周江陵教授根据考察得出,属于军人方有过错的往往不是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那些情形,更多的是某些军人心理异常或者人格缺陷造成对非军人配偶方的猜疑、误解等五、现阶段军婚的保护方式探讨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保护军人感情稳在现实状况下也是有积极意义的笔者认为,现阶段军人的婚姻问题主要应该通过政策和军事法规来解决,而不是在《婚姻法》这样的基本法里做出限制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规定。

      那么,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对军婚进行保护呢?(一)维护军人的法律地位,使军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得到保障,这是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稳固的基础《国防法》第7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目前,要把法律已经规定的内容具体化、量化,落到实处很多法律都规定了对军人实行优待,但优待多少、怎么优待则比较模糊弹性很大二)要帮助军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军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由于开放程度不够,军人长期处在学习、训练的单调生活中,往往对外界生活了解较少,产生思想与社会脱节的问题由于部队纪律对军人的恋爱和婚姻有诸多限制,军人很少有时间与异性接触并相处在这种状况下,很多军官往往是通过婚介或者熟人介绍的方式接触异性,并在没有完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迈向了婚姻殿堂这造成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了解婚姻并认识婚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军队应该减少不必要的纪律约束,并且在军队的政治工作中把对适龄军官的婚恋教育当作重点来抓三)解决军属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是保障军婚稳定的关键内容由于我国许多军营地处经济不发达地区且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嫂们”更难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一些较发达城市,有较好工作的家属干脆长期不随军,这一状况往往导致军人家庭生活困难和婚姻不稳定。

      综上,鉴于军人的职业和军人在婚恋方面承担的特殊义务,现阶段对军婚进行特别的保护仍是必要的但笔者并不赞成采取牺牲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方式来保护军婚,且这本身也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保护军婚应从根本上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把适龄军人的婚恋教育和保护军属权益落到实处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78~79页2. 裴宇星《<婚姻法>应当取消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四期3.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4. 薛刚凌,赵东斌《军人法律地位研究》《中国军事法学论丛》2007年卷5. 韩延龙,常兆儒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93、810页6. 薛刚凌,赵东斌《中国军事法学论丛》《军人法律地位研究》2007年卷,第80页7. 周江陵《对军婚特殊保护法条的思考》《法学杂志》2007第一期。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