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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考研备考】民法 物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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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33606345
  • 上传时间: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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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 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2. 物权定义的三个含义: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时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3. 物权和债权比较表现:第一,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 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 其他物权的概念:指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7.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区别:(1) 权利主体不同(2) 权利内容不同(3) 权力存在的期限不同8. 用益物权的概念: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

      9. 担保物权的概念: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10.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 支配的价值不同(2) 存续期间不同(3) 权利性质不同(4) 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5) 客体不同1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2) 物权法定原则(3) 公示、公信原则12. 物上请求权:狭义,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侵害威胁的时候的请求广义,除狭义外,还包括占有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物上请求权13. 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法律保护方法14. 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15. 物权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6.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17.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18. 登记要件模式: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19. 登记对抗模式: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 要件模式和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1)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 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求(3) 登记的效力不同(4) 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21. 交付的特殊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23.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4.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为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25.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 查阅26. 审查义务: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27. 特殊的登记制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28. 所有权的的特征:(1)是法定的财产权(2)主体为所有人(3)是独占的支配权(4)是 无期限限制的权利(5)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29. 占有: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30. 使用: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1. 收益: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32. 处分: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33. 所有权的取得:民小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34.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丁•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 产的所有权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的拾得、漂流物的拾 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35. 征收的特征:(1)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主体是国家(3)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4)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对象是不动产36. 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 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37.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8.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39. 所有权的行使: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40. 所有人直接行使: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41. 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指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42. 所有权的消灭: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43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客体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44. 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45. 专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 权46. 专有权的特点(1)具有所有权的效力(2)客体具有特殊性(3)居于主导地位47. 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48. 法定共有: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于公共部分享有的共有权49. 法定共有的类型: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和公共设施50管理权: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物进行 管理权力。

      51. 管理规约:指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适维护和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定 的规则52. 物业管理:指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财产和共 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53. 业主对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自行管理权、自主聘任权、解聘权、监督权54. 相邻关系:是为调节在行驶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55. 相邻关系的特征:(1)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2)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 人不能构成相邻(3)因种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 的利益56. 相邻关系的种类:因用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通风采光、保护 环境、挖掘十•地建造建筑物发生的相邻关系5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 利益(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公平合理(5)依法给予补偿58. 单独所有: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59. 共有:某项财产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60. 按份共有:分别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神共有关系。

      61.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 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3)享有物权请求权(4)享有优先购买权(5)全体共有人有权 处分共有财产62. 共有财产的共同债务:因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63. 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64. 准共有的特征: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客体包括各种他物权、其有关规则应参照法律关 于共有的规定65.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 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66. 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67. 用益物权: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68. 用益物权的特征:(1)以动产不动产为权利的客体(2)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其权 力的内容(3)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4)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限定 物权69. 准物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 用的权利70.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国有土地及其上卜.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7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1)出让,协议、拍卖、招标、挂牌(2)划拨(3)登记7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的内容和客体,将其权力以合同的 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转让、互换、出资、赠予7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转让、抵押、出租、房随地走地随房走74.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2)合理利用土地(3)按土地用途 使用土地(4)恢复土地原状75.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1)存续期间届满(2)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3) 土 地消灭(4)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5)其他消灭事由76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补偿,退还土 地金(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而未续期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77. 宅基地使用权: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 利78.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1)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2)客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所有土地(3)内容特定性,建造个人住宅等用地(4)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5)没有 期限限制79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1)内容不同(2)存续期间不同80.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别:(1)主体身份限制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3) 取得方式不同(4)设立要件不同(5)是否有偿不同(6)存续期间不同81.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1)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2)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3)宅基 地被征收(4)其他原因82. 地役权: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83. 地役权的属性:(1)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2)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3) 是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的权利84地役权的特征:(1)从属性,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而存在(2)不可分性,存在于需役地 和供役地的全部85. 地役权和相邻的关系:(1)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2)调整范围、发生方法不同(3) 调节限度不同(4)在无对价上不同(5)存续期间不同86. 地役权的价值:(1)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2)可经济地利用不动产,提高土地资源 利用率(3)可补充相邻关系的不足87地役权的权利:(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3)设置附属设施的 权利88. 地役权人的义务:(1)合理使用地役权的义务(2)支付费用的义务(3)维持工作物或 设置物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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